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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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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一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範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範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範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並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範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範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儘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原則上不批准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批准。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紮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杆、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於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温度要小於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後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並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並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採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户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製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複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並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弔”。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 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台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台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範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儘量做到最小、最有效,並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准,同時要做到: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上方的管材、鋼樑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樑、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台上。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台、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並設專人監護。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管理程序 篇四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覆。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覆的作業方案並履行告知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並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範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五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範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範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範圍: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於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杆、平台,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於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採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並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並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准作業。對於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准。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並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儘量減少高空作業。

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採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杆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杆,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並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後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並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冬季在低於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規定執行。

凡處於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對於比較複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採用絕緣杆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