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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學生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4.48K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週歲以上,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複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複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篇二

1.0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於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錶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於壓力錶的管理工作。

3.0説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錶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錶檢驗的週期及相關要求。壓力錶週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錶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錶。適用於測量範圍在—0.1~1000MPa用於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錶。

本文件中關於壓力錶檢定週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並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後,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錶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衝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託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錶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錶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錶清單;

6、壓力錶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錶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並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台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繫,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JJF1033—2001計量標準考核規範;

14、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錶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於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錶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錶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錶檢定週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錶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錶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週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錶檢定週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真空壓力錶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錶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錶應註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錶檢定週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錶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週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錶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錶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錶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錶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於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錶、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週期。

9.0壓力錶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採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並負責預置。

10.0壓力錶巡迴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範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鬆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錶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錶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錶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01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複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01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並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錶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複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複性考核記錄;複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複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複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複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衞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國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衞生推進課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衞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後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凡是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並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範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複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範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衞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篇四

1認真執行崗位負責制,堅持原則,堅決抵制違章指令。

2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與其他工種積極配合,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3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無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上崗作業,上崗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4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主張,違反施工程序。出現事故要及時上報,發現隱患要立即組織人員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提高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能力。

6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善於採納有利於安全作業的意見,對於違章作業者能及時予以提出。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職責劃分

3.1安監處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安監處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繫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安監處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審批程序與條件

4.1安監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5、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5.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安監處、安環處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於違章作業的,公司將對其部門、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5.4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5.5.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5.5.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5.5.3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5.5.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6.1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2安監處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6.3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週期進行定期檢測,安監處負責聯繫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測並存檔。

6.4記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篇六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職責範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特種作業的範圍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6、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後,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並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鍼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並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