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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請示報告(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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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請示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對陝西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請示的答覆第二篇:如何認定工傷第三篇:工傷認定第四篇:工傷認定第五篇: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件問題調研報告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對陝西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請示的答覆

對陝西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請示的答覆

勞社廳函〔2014〕159號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送來的《關於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請示》(陝勞社字

〔2014〕2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

下簡稱《試行辦法》)第十條如何理解問題。《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工

傷職工或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

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

三十日”,這裏“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

時效。對於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

死者本人工資”是指第一次核發供養親屬撫卹金時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後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特此答覆。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如何認定工傷

一、一年內向勞動部門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填寫相關資料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三、符合相關法定情形即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15條中具體列舉了職工認定為工傷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都認定為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職工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或者因醉酒導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程序

1、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均可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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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受理及取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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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工傷認定結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傷殘鑑定程序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亦稱為傷殘鑑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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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1)、傷殘鑑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一篇好範文帶來更多輕鬆)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 4 頁

(4)、對鑑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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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常識對您有幫助嗎?(16/5)有用沒用

致傷亡的,或者自殘、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在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中隊或工傷認定科)申報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申報的,勞動者(或者親屬)應當及時申報。在申報工傷認定時,要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資料。經過治療終結後,申請傷殘鑑定。

第三篇: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事流程: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在社保科行政中心a幢408)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審核: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三、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

四、認定:按法定程序調查,核實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五、送達:及時將工傷認定結論適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事項:

一、工傷申請時限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本局提供);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提交勞動合同或其它能夠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勞動關係確認:當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先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後,再進行工傷認定;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以及初診病歷資料;

(四)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六)工傷認定機構需要的其它相關材料;

(七)屬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提交由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提供的事故處理意見和建議;發生死亡事故的,提交由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注:所有材料需出具原件,並提供複印件(請用a4紙複印)

第四篇: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政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辦理條件:根據屬地原則,職工發生工傷,單位或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經調查,應按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所需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

書。 2.醫院出具的診斷書原件; 3.兩份調查筆錄; 4.身份證複印件; 5.個人申請報告; 6.勞動合同複印件; 7.屬於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

第五篇: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件問題調研報告

近年來,工傷認定案件呈每年上升趨勢,通過行政複議渠道解決工傷認定行政糾紛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我區2014年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有43起,2014年84起,2014年205起,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案件2014年有1件,2014年1件,2014年9件。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傷亡職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實現傷亡職工的權利救濟,是

當前行政複議工作面臨的一個主要課題。本文從當前我區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件中凸現的幾個問題入手,對相關問題提出淺見。

一、關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

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件時,首先要審查傷亡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在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中就要求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這説明,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是工傷認定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講,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直是我國勞動關係的主要表現形式。依據勞動合同來認定勞動關係,這是很簡單、也是最通常的做法。但是,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並非所有的勞動關係都能依照法律規定建立,有些是勞動者剛上班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些是用人單位從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有些是用人單位為規避有關法定義務,尤其是社會保險義務,通過訂立諸如承包、承攬等合同形式來掩蓋真實的勞動關係,逃避責任,從而導致事實勞動關係的大量存在。如何認定及規範事實勞動關係在行政複議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勞動社會保障部在2014年5月25日作出《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4〕12號),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提出了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案例一〕某危險品運輸公司與龔某簽訂承包合同,將其公司部分車輛發包與龔某經營,龔某每月上交承包款。龔某僱傭宋某為押運員,宋某未與龔某及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其依法辦有該危險品運輸公司的押運員證,龔某及運輸公司也未為宋某辦理工傷保險。宋某在某次運輸危險品過程中被泄漏的鹽酸燒傷,其向我區人勞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勞局查清上述事實後,確認宋某與該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該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在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我辦與區人勞局反覆宣傳法律,做通了申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運輸公司向宋某作出了工傷賠償,撤回複議申請。

筆者認為,該案中,宋某雖為龔某所僱傭,但其身份是運輸公司的危險品押運員,所從事的勞動是運輸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與運輸公司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其所受損傷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某防水材料公司為搬遷廠房,要求方某為其拆除、搭建倉庫頂棚,但僅簽訂了拆除協議,未簽訂安裝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方某僱傭的華某不慎摔傷致殘。華某向區人勞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防水材料公司承擔工傷責任。區人勞局認為方某與防水材料公司是承攬關係,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華某是方某的僱工,華某與防水材料公司之間更不存在勞動關係,遂不予認定工傷。華某不服,向市人勞局申請複議,市人勞局認為方某及其召集的僱工與防水材料公司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撤銷了區人勞局決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柯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柯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方某與防水材料公司系加工承攬關係,方某與華某形成勞動僱傭關係,判決撤銷市人勞局的決定。華某不服,上訴於市中院,市中院審理後認為,防水材料公司與方某之間系承攬關係,但依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4〕12號)中第四點“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認為防水材料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遂判決撤銷柯城區法院的判決,維持市人勞局的複議決定。區人勞局依據市中院的判決,又作出了華某所受損傷為工傷的決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我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在複議審理過程中,市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市中院再審,我區依法作出複議中止決定。現該案正在再審過程中。

筆者認為,該案的焦點問題在於本案是否適用勞動社會保障部《通知》中第四點的規定。筆者認為,防水材料公司與方某之間系承攬關係,華某為方某所僱傭,其從事的工作為方某所指派,並不能與防水材料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且勞動社會保障部《通知》中第四點的規定為列舉式,主體僅限定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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