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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法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7.74K

第一篇:房屋租賃合同(參考合同法詳細版)

房屋租賃合同法

租賃合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就房產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業出租給乙方使用。房屋的建

築面積為平方米。

二、 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整(¥元),

租賃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合同期總額為元整。租金按結算,由乙方以現金形式在每期開始的30天以前支付給甲方。

三、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甲方繳納人民幣元整(¥元)

作為房屋租賃保證金,乙方在租賃終止之日繳清租賃該物業的一切費用後,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回乙方。該保證金不得於本合同終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費用。

四、 甲方須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乙方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甲乙

雙方應分別審查並確認對方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五、 租賃期內,甲方承擔以下責任:

1、 在付清水、電費、管理費等應付費用後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付給乙方使用,同時保

證屋內附屬設備、設施能正常運行及使用。

2、 負責房屋和設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設備正常的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維修

而使乙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因房屋維修需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回遷協議。

3、 甲方在租賃期內如轉讓該物業之所有權,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在

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此物業。乙方放棄購買的,不得拒絕接受新業主之繼續執行本合同之出租權,乙方有權繼續執行本合同至租賃期屆滿。

4、 租賃期屆滿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應在租賃期終止後次日內返還房屋。甲方繼續

出租該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5、 甲方因該物業方生任何經濟及產權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甲方任應保證繼續執行本

合同至合約期滿為止。如因此而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六、 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以下責任:

1、 依約按期繳納房屋租金。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進行擴、加、改建或轉租、轉讓、分租,乙方保證

不改變房屋用途。

3、 因使用需要進行房屋內部裝修,須經甲方同意。

4、 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設備,發現房屋及其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

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房屋。因此延誤房屋維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 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設備損壞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6、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內安裝或使用超過電錶容量的任何設備及儲存有危險、易燃等違

禁物品,或在該物業內進行非法行為。

7、 租賃期滿,如需繼續承租房屋,乙方應當提前30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8、 租賃期內,該物業管理費、電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與房屋使用有關的費用由

乙方負擔。

9、 乙方於租約期滿、解除合同後,應於次日內遷出,並將房屋和原配置的設備、設施

交還甲方。

七、 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違

約方應以等額於保證金的金額作為違約金予以賠償。如仍不足彌補因此而造成之經

濟損失的,違約方仍應作出賠償,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為準。

2、 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違

約金。逾期超過15天,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沒收保證金(業主同

意繼續租賃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

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甲方除退還所有已收款

項外還須支付等額於保證金數額之違約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條第8款規定之應付費用的,應按欠費總額每日1%向甲

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 合同終止之日,雙方應共同檢查交接房屋和設備,如發現有人為損壞的,則在乙方

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5、 租賃期滿,甲乙雙方未續訂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後,乙方逾期不交還承租房屋的,

除限期遷出和補交佔用期間租金外,甲方還有權按照月租金金額百分之二十收取違

約金。

6、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責任後十日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

並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條款處理。

7、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在不可抗力的影響範圍內互

不承擔責任。

八、 租賃期屆滿,乙方不得破壞物業原有裝修,應以現狀交還房屋給甲方。一切嵌裝在

牆體上的裝修(包括乙方徵得甲方同意改變的裝修部分),乙方不得進行任何破壞性拆卸,同時甲方不予補償。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動財產均可搬走。

九、 經雙方清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包括:

十、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方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使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二、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日期:年月日簽約:年月日

第二篇:重讀合同法之三房屋租賃合同

重讀《合同法》之三房屋租賃合同

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 張東志律師

九、房屋租賃合同

(一)合同效力及法律後果

1.合同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以上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表述。該表述似嫌前後矛盾。畢竟,我們在剛剛接觸法律時所受到的教育就是“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當然無效”。

2.租賃合同無效之法律後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要求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2)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

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所謂“已形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是指無法拆除或拆除成本過高的裝飾裝修物。如鋪設的地板磚,對牆壁進行粉刷後形成的財產。“未形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是指可自由拆除的財產,如空調。

(二)租金支付

有約定時依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內容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三)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四)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無權解除合同,轉租合同有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五)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但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六)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財產的處理

裝飾裝修的處理涉及到債權和物權兩大領域,關涉添附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司法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具體言之:

1.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

裝飾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除另有約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

失;

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不同意利用,承租人不得主張殘值損失;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

所謂“現值損失”是指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裝飾裝修的現存價值。在合同無效場合,承租人通常已經佔用使用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其在此期間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不應再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範圍。“殘值損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剩餘“價值”,這一“價值”的確定是以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現值為基礎,且不能低於合同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

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在訂立合同時,可特別約定:一旦合同解除,如出租方為個人,由出租方支付折價補償款;如果出租方為公司,一旦公司破產,裝飾裝修物(甚至包括未形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歸出租方所有,折價補償款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

當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這就要求承租人在對租賃房屋裝飾裝修時,要結合租賃期限投入裝飾裝修資金。租期過短,會造成投入資金的浪費。保險起見,也可就折價補償問題作出特別約定。

(七)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

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三篇:租賃合同法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説,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四篇:房屋租賃範本

租 房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號的房屋

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季度結算。每季季初日內,乙方

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自己部分。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退還。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

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

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

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武漢凡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湖北鑫楷泛美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一、甲方將長青廣場a座商務中心207室一樓從2014年6月15到11月30日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本房屋租金(不含物業費、水電費)總計為人民幣40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二、甲方將長青廣場a座商務中心202室一樓從2014年6月15到12月30日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本房屋租金(不含物業費、水電費)總計為人民幣169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三、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 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7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四、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