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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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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則的思考

赤道原則的思考

2.2.1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是參照IFC績效標準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由國際上主要金融機構依據世界銀行的環境保護規範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的社會責任政策所制定的,主要為了防範評估和監督管理各個項目在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社會風險,其中包括序言、適用範圍、原則聲明和免責聲明四部分。2003年2月,花旗銀行在英國格林主持了第二次以國際金融公司《保障政策》作為起草項目融資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會議,討論了用來評估項目融資過程中環境和社會風險指標,進而提出了一項企業貸款準則並將其命名為格林威治原則,後在第三次會議上,將其改名為赤道原則。2003年6月,包括荷蘭銀行。巴萊克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在內的10家大銀行宣佈接受赤道原則。截至2017年11月底,宣佈實施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已經有92家,地區分佈較廣,遍佈全球37個國家和地區,同時,該原則還覆蓋率全球新興市場超過80%的項目融資。

赤道原則主要規定了採取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進行決策時需要參考的依據和原則,並對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提供貸款。赤道原則首次把社會融資中不確定的環境社會責任問題明確化和具體化,使得銀行業所承擔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問題得到清晰統一的標準。對於銀行業的發展來説,赤道原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轉折點。我國就赤道原則借鑑不少,並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逐漸制定完善了綠色信貸政策。但我國銀行業對赤道原則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目前仍然停留在審查相關環境因素的一個初級階段。此外,我國綠色信貸政策尚未建立統一明確的標準,因此赤道原則對我國有關綠色信貸政策的發展和完善仍然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2.2.2環境風險管理理論

“風險管理”一詞最早出現在美國研究學者哥拉爾題為《費用控制的新時期—— 風險管理》的調查報告中,主要是指企業怎樣在一個充滿風險的環境裏,通過採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最終把風險降至最低的過程。也就是説,風險管理首先需要企業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通過分析準確地對風險的大小進行衡量,然後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有計劃有目的地處理,最終達到以最小的成本將企業面臨的風險降至最低。風險管理不僅可以讓企業繼續穩健經營,又可以避免引起各利益主體的波動,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當環境問題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牽制因素時,對自然環境的保成為各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所必須考慮的方面。銀行作為國家重要金融機構,在整個社會經濟運轉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需要高度重視其所面臨的環境風險。商業銀行在開展綠色信貸工作時,面臨的環境風險主要分為三個方面。首先信用風險,即借款企業由於負債問題,不能及時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而導致銀行遭受信貸資金損失。其次是法律風險,銀行在日常信貸資產管理中如果未能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會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最後即名譽風險,銀行在與企業建立信貸關係時,如果未對污染企業進行謹慎審核,則有可能帶來自身名譽遭受損失的風險。因此,銀行需要在開展綠色信貸工作中將面臨的環境風險納入經營管理。在開展綠色信貸等相關業務時,做好事前準備工作,確定評估流程,嚴格謹慎審查相關企業是否符合資質,並在事中做好進一步控制,及時跟蹤信貸資金的運轉狀況,同時在後期建立應急機制,解決企業破產,資金難以收回等可能存在的突發情況,通過不斷完善和更新建立起科學的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以降低銀行所面臨的環境風險。

推而廣之,環境風險理論就是將環境作為可能引發風險的一種要素,通過有效的識別、衡量和管控,達到只需要花費最少的成本就可以將環境風險造成的的危害降到最低。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説,環境風險管理就是如何採取有效地管理措施將由於企業的環境問題引發的貸款損失風險降至最低。

從環境風險的管理理論得到的啟示:在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健全流程細節,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在授信流程中,充分把握環節,突出掌控細節,從貸前、貸中、貸後三個方面強化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首先要健全相關制度,對盡職調查人員、審查人員確定合理的任職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確保其具有相應的知識和經驗。落實制定並執行標準化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調查或審查規範性制度和清單等要求。其次要設立差別化的授信流程和權限,加強對所處環境和社會風險不同類別客户的管理。然後要進一步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户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最後依據相關規定,健全客户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制度與應對預案,提早佈防,做好風險管控。

2.2.3環境經濟學理論

環境經濟學理論起始於20世紀50年代,其奠基人為約翰.克魯梯拉和艾倫.克尼斯,代表作為《自然資源保護的再思考》,提出了“舒適型資源的經濟價值理論”;其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包括帕累託的“帕累托最優”理論(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兩個財政獨立的經濟單位的相互作用)試圖運用經濟槓桿來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湧現的環境問題。社會經濟體在自然環境中生產與消費,一方面利用環境提供的自然資源進行生產消費,另一方面將生產消費所製造的殘餘又傾倒入自然環境中,不加節制地取用自然資源,大量產生污染廢料,極大地破壞了整個地球生態圈,人類和其他生物的生存都面臨着巨大的挑戰,環境的負外部性開始體現。由於人類社會要繼續生產發展,意味着要不斷取用自然資源,製造環境污染,資源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雙管齊下,從資源的可再生性到如何控制環境污染來研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企業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生產目標,通過道德約束來治理環境污染是行不通的,行政手段的強制性一定程度上能控制環境污染,但無內在驅動性措施是不具備可持續性的,因此,運用經濟手段發揮市場導向機制才是治理環境的有效的、可持續性的措施。通過經濟手段治理環境,讓污染企業從自然資源中獲取超額利潤的同時承擔更多的環境成本,彌補由於污染環境帶來的社會福利淨損失。目前,環境經濟學中治理環境主要有科斯定理、命令控制型政策與庇古税三種方式。科斯定理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市場交易沒有成本的情況下,市場機制自動幫助配置資源,實現帕累托最優,二是存在交易成本時,產權、制度不同都會帶來資源配置效率的改變。在環境污染治理中,企業披露的污染排放量可能和實際污染排放相差甚遠,此污染排放影響到的企業或個人的福利損失也難以界定,故明顯存在交易成本,同時無法對環境的產權進行清晰地界定,無法明確作為責任主體的排污企業,所以無法通過科斯定理來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命令控制型政策是指通過法律行政手段,直接地強制地管制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比如頒佈環境保護法律、環境標準和市場準入標準等。命令控制型政策優勢在於對破壞性大、緊急程度高的環境事件具備立竿見影的效果,對於危害性大、環境容量為零的物品如DDT進行政府強制管制更加有效;但在實施過程中命令控制型政策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執行所需人力、物力成本過高,二是可能存在部分企業違反了環境規制,導致政策收緊,使得其他遵守規制的企業一同承受後果,影響了整個行業的生產和發展。再是現實中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環境行為都有差異,無法針對性對違反環境規定的每一種做出相應的管制,同時企業的生產技術不斷變革,排污治理標準也隨之改變,一定程度上政府制定的管制政策缺乏時效性,實施效果不及預期。庇古税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1928年提出,核心含義是通過向增加外部邊際成本的企業徵收額外税收,來彌補其造成的社會邊際成本增加,向減少外部邊際成本的企業提供補貼,來獎勵其為社會邊際成本減少所做的貢獻,最終使得私人成本與收益等於社會成本與收益。環境污染可被看作一種厭惡公共物品,產生的負外部性減小了社會福利,企業生產侵佔社會福利達到私人資源配置最優,導致社會資源配置非最優,使經濟運行偏離帕累托最優。綠色信貸政策便是庇古税的衍生產品,國家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引導促進銀行等金融機構運用利率、信貸額度等金融工具參與環境治理。“兩高一剩”企業產生的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使其實際承擔的私人成本遠小於其應當承擔的社會成本,通過提高其融資成本和限制其信貸額度來彌補其產生的外部不經濟,將負外部性內部化,同時可促使污染企業加快技術升級改造,提高生產工藝,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轉型發展之路;綠色企業的生產和發展對社會產生正外部性,增加了社會福利,可通過提供低利率的優惠貸款來扶持鼓勵其發展,實現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