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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論文通用多篇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96W

大學生法律論文通用多篇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一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於弱勢。就勞動關係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係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係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係使勞動關係脱離民事關係。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氾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於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僱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於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並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於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後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大學生就業權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業促進法》,保障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應該説是就業受歧視的勞動者的福音。它採取多項措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無疑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新的權利保障書。然而,由於《就業促進法》不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立法,故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足。例如,未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就業歧視的列舉,雖然之後加了“等”字,但列舉範圍仍未涵蓋常見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常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遭受歧視等問題。另外,行政執法不足,《就業促進法》出台之後,該法雖然規定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確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處理就業歧視的職責,也未明確在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中建立處理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更未規定監督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在《就業促進法》出台之後,雖然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但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都未作專門具體的規定。這些仍然會給處理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2.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為防止企業濫用,對企業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權的行為,對其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1)限制了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得重複約定。(2)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報酬,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由於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3)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3.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安全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係,應適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但鑑於目前畢業生實習的情況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護大學生利益,我國應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於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

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對大學生就業的保障作用,不僅僅體現為事後的救濟,更多的是要事前預防。因此,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儘快完善法律條款,儘可能為大學生就業創造寬鬆的環境;同時,高校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知識的宣講力度,督促大學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及對大學生利益的損害,更加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大學法學論文 篇二

目前,大學生校外打工、勤工儉學的現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勤工儉學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僱傭方之間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與其他勞動合同糾紛有所不同的是: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始終受到質疑,甚至出現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企業公然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對其合法權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現象如大學生被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報酬;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強行索取各種不合理費用;乃至各種中介的欺騙行為也屢見報端論文。

究其原因,一般認為有以下四個方面:(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1995年勞動部出台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5《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特別法,《意見》專門否認了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使得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沒做明確規定。(2)大學生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不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過程中,很少有意識要簽訂合同,就算簽訂合同,基本對合同內容也無法提出保護己方權利的有力條款。調查顯示:一旦出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後採取司法救濟的只佔18%?.另據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的一項調查,大學生維權比例只佔10%舊1.(3)公權部門缺位導致保護缺失。與勞動維權相關的公權部門主要包括勞動部門和工商部門。勞動部門的職能侷限在保護、調整正式用工關係中的勞動者身上,缺乏足夠的精力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權益加以保護;而工商部門的職權則有其自身的侷限性,工商部門自身的法定職能並不涉及對大學生勞動糾紛的解決。工商部門對勞動用工的管理主要體現在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的辦理、違法經營內容的查處上,與大學生的權益維護沒有太大的相關性。(4)高校相關就業指導部門缺乏適當的指導與幫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設有就業指導部門和學生權益維護部門。前者基本上是為畢業生服務的機構,而後者則為學生校內自治組織,很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中起到實質性作用。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分類及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

為了在法律上釐清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到底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見的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有哪些類別。由於大學生勤工儉學主要為課外兼職,時問有限及經驗缺乏使其常常侷限為幾種: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以上行為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基本可以分為兩類:(1)介於大學生與僱主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表現為家教,大學生受僱於自然人僱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勞動為內容而與僱主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一般認為不屬於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僱傭合同關係。(2)介於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如前文所述之散發廣告宣傳單、產品促銷等。在這種法律關係中,一方為大學生,另一方為單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認為其合乎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相關表述,因而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係。關於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問題,我們認為:

(一)《勞動合同法》並未排除適用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條可以被理解為關於訂立勞動關係的主體的規定。結合第二款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限制大學生的勞動關係主體身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也無相關禁止性規定論文。

勞動法理論上一般認為,適格勞動者應當符合四個標準,即年齡標準、體力標準、智力標準、行為自由標準‘“.大學生勞動者無論提供家教服務還是促銷服務均符合這裏的四項標準,理應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三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之規定,解決了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類別對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

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性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實踐中大學生雙重法律關係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據。大學生可以與多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並且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拿上述幾種勤工儉學的典型行為即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來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勞動關係並存在隨時終止用工之現象,其與法律之規定恰好對接。 (二)勞動部95(意見》並未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勞動部95(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問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論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後,國家關於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態度是保護學生的就業權。當時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情況開始出現。該條文重點在強調“不視為就業”。因為當時的大學生仍由國家包分配,如果把這種打工視為就業的話,學校就無需為學生分配工作了,實際上就會造成對勤工儉學者就業權利的不公。勞動部的這個意見有明確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大學生的這種規定不是要限制和損害大’≯生的合法權益,而是旨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可以不籤,也可以籤。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怎麼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有學者指出該條款不僅不能證明大學生是沒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而且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是法律授權產生的,不能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資格要麼有,要麼就沒有。

(三)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立法之宗旨《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於“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實踐中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排除在勞動法適用範圍之外,恰恰有違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用工關係中,學生一方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符合一般法理關於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責任具體化,並規定雙方的救濟途徑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減少用人單位對大學生侵權的可能性。一旦兼職大學生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相應地大學生就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給用人單位一種威懾力,從而有利於減少侵犯大學生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第二,可為大學生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相比,勞動仲裁在解決勞動糾紛方面具有快速、經濟等特點。一旦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學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至於被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大學生勤工儉學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加以拒絕。第三,有利於相關部門對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重視。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由於大學生的勞動侵權糾紛成為其工作範圍以內的事情,其自身必會更加重視。這有利於最終解決各類侵權事件。與此同時,還應加快職業中介組織立法的進程,加強對中介市場的規範和管理。如此,才能淨化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環境,提升其服務水平,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僱傭關係中的勤工儉學對勞動法的適用及例外論文

實務及理論上均有人質疑僱傭關係是否適用勞動法,對此,筆者認為:僱傭關係在性質上與勞動關係的相似度高於與合同關係的相似度,因而,在勞動法中規範僱傭關係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邏輯。毋庸置疑,僱傭關係中包含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的內容;同時其平等性與隸屬性兼具,勞動力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徵,均與勞動關係相似。而合同關係中一般並不存在主體間的隸屬,人身性質的內容也很少見。鑑於民事訴訟法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採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出於保護弱勢羣體的目的,將僱傭關係中的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管轄範圍更有利於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及實現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

關於例外,華東政法大學的董保華教授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規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學生不是勞動者,因為大學生的主要職責在學習而非勞動;其二,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根據贍養係數計算的贍養花費‘“.對此,筆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擔負自我供養的責任,其父母已無法律上的撫養之責。同理,大學生作為成年人,也理當擔負贍養之責。現行教育法上關於學分制的規定,關於休學創業的規定等保證了大學生行使勞動權的可行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誠然,由於大學生兼職勞動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適用勞動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辦理各項法定社會保險事項,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及女職工生育保險等。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具有事先可預見的短期性及不確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關規定為學生購買了相關醫療保險。因此,筆者認為,除辦理必要的工傷保險外,其餘險種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似不宜強行規定。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三

由青年向成年的過渡階段是高校大學生時期,他們的意識存在着不確定性和獨特性,同樣,法律意識也會隨之改變。由於不同的歷史、家庭環境,以及大學生所處的周邊環境、夥伴圈子等都對他們的身心發展起到一定的影響和制約。部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着錯誤現象,不符合社會的要求。所以,瞭解和掌握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並且加以引導,幫助他們身心健康發展顯得異常關鍵。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條件,是建立健全社會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行依法治國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佔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羣體犯罪佔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佔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牴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於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

2.大學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識,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識。

法律學具有較強的學理性,要求學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掌握得越好,處理和麪對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決方法。就像,大部分學生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什麼是憲法,憲法的具體精神和內容卻知之甚少,在討論憲法內容時就流於表面的文字內容,而無法想到作為一名公民的權利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

3.大學生有被動的法律意識,欠缺主動的法律意識。

某些高校校園內的法制宣傳內容多數是以描述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其處罰為主,從而使得大學生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無需學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些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但還應加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的積極行使,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對法律基礎課不太予以重視,雖然高校本科均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數較為有限,短時間內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及法律意識是較為困難的,因此開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導,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使高校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想政治教師聯繫二級學院的方式,針對大學生比較感興趣的社會法律熱點問題開展講座或者班級討論,學生們可以蒐集和參考相關資料,瞭解時事熱點,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瞭解了相關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較少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大學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斷法律的實質,法律是否無用,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缺陷等問題,分析判斷的整個過程,將有利於塑造高校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採集法律事件的相關信息過程中,應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後的內容,做出有利於形成大學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導。高校也應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例如聽法律專家講座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明確主題的法制討論會、演講、“模擬法庭”、專題論壇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讓學生在主動參與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課外多渠道地傳播法律觀點,全面提高高校大學生羣體的法律意識。

1.從校紀校規方面傳播法律觀點。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紀校規。要建立健全大學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關的管理體系,並且讓制度得到落實,更好地服務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現代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制定與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校紀校規時,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特別是大學生的建議,同時還應組織他們參與相關的制定過程,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體現。

(2)審查高校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紀校規時,應該從大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平衡大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紀校規應該通過校方、專家、教師和大學生等各方人士審查,審查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並對錯誤的地方予以糾正,這樣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學生相關法律社團來傳播法律觀點。

高校的教育質量是與大學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參與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國內的高校都設立了相關的大學生法律社團,由於受法律信息來源及大學生對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響,法律社團傳播法律觀點時容易出現信息偏差,各院系應組織社科部、團委、學生處等積極的響應,並及時給予指導和資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還可以引導大學生法律社團組織開展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例如組織大學生參與社區志願者服務工作、旁聽公開審判、參觀監獄等活動,或者組織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活動,包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糾紛問題、家庭關係糾紛問題等,讓大學生通過參加校外法律實踐活動,實實在在地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點。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中的法律觀念傳播工作。

2005年,我國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申訴處理涉及5條內容,表達比較簡單,可操作性有限,對此許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關學生申訴處理的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制定的公正與否,對申訴事件的大學生及參與人員今後的行為態度將起到一定的暗示效應,他們相信在公正的規章制度做出的結論也應該是公正的,這種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於形成大學生平等、正當、適用的法律觀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訴處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設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觀性的高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

該申述處理委員會應獨立於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立公正的態度,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能客觀地對待情感情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校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法律教授代表、相關領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按比例組成,但學校主要負責人、涉案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得參與。

(2)校內申訴程序公開化。

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各事件過程中,應該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審理信息進行公開,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時,處理事件的時候要注意聽證和規避制度,並做到公開審查結果。

(3)明確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的權力。

賦予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一定的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權力,其複查決定才更具權威性,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體現。

(三)高校有關部門積極利用新媒體有選擇地做好法律理論信息的傳播工作

在現代信息化社會,資源繁雜眾多,信息共享已是趨勢,高校大學生對各類信息絕對擁有自己的選擇權,學校已經不可能直接以單渠道傳播法律理論和觀點,而是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高校大學生易於接受的方式,將新法律、法規傳遞給他們,幫助他們瞭解和認知法律,側面、間接地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目前,高校相關部門和各院系領導、指導老師等可以通過建立“高校大學生法律信息網站”、微博、微信、空間等宣傳法律知識,網站可以設立社會版、就業版等,由學生幹部實行分版塊責任制度,具體內容包括:提供法律基礎知識,法律相關信息,開展互動問題交流,社會熱點案例分析,組織開展法律相關活動等工作,高校可以指派相關法律專業教師進行指導、諮詢並把關。設立“大學生法律信息網站”的目地是為大學生提供一個法律相關問題的互動平台,使其在獲得一定法律信息和基礎知識的同時,參與了問題的探討,加強了大學生之間的思想交流,有利於法律基礎理論的傳播,有利於加強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有利於學校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學生的思想變化和想法,從而採取一定的相應措施。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四

大學生作為國家建設的接班人必須樹立法律信仰,他們法律信仰的生成與否直接關係着我國法治建設的成敗。但大學生羣體中普遍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現象。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體現在法律規範信仰的缺失。法律規範信仰是指主體對法律本身公正性的確信無疑併力求踐行的一種信念,是法律公信力的體現。然而當前大學生對法律規範的信仰卻日漸低落,主要表現在有一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從。大學生對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不服從使得大學生對法律漠視,踐踏。缺乏對法律規範的信仰導致部分大學生以身試法,害人性命,引發大學校園一系列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大學生自身不信仰法律,很難讓他們在社會上去做法律信仰的傳播者和倡導者。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受到中國傳統社會影響

在我國古代就有“法者,治之具也”的説法。這種説法直接把法律當做實現社會目標的工具和手段。教科書中對法律的定義就是“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調節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手段”。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官本位的社會,皇權在中國是至高無上的,皇帝一言九鼎、金科玉律。“特權思想”在今天仍有市場,在“特權思想”影響下產生的的“官二代”,“富二代”,阻礙了社會發展,擾亂了法治進程,直接阻礙了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產生。

2.社會現有的法治環境不利於大學生法律信仰培養

(1)立法快,數量多,以致法律不嚴密。對法律信仰的主體而言,良法的存在是法律信仰的基礎。公認的良法應該是公正、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體系,能夠使社會秩序走向和諧。而普通公眾無從瞭解掌握,必然導致對法律的陌生,法律信仰更無從談起。雖然大學生在知識水平、理解能力上優於普通公眾,但是對於非法律專業大學生來説,其法律知識體系必然不完整。而法律漏洞頻發,自相矛盾,令人質疑,必然影響法律的公信力。

(2)執法不嚴,影響法律效力的實現。執法者的執法素質,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行政人員執法活動中“亂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擾執法,越權執法,濫施處罰,以罰代法,以罰代刑,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不履行法律職責”等違法現象仍存在,損害了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眾對國家法律的信任,影響了人們法律信仰的養成。

三、建構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對策

1.加強法律修養

培養法律精神崇理重情”是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但在現實生活中,當“理”與“情”發生衝突時,“情”還是起着主導的作用的。中國傳統文化中缺失法律信仰意識,法律信仰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求高校法律工作者引導大學生理性看待和處理傳統文化。對待傳統文化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樹立現代社會公民意識。其次,培養守法精神。法律不僅是世俗的政策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的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2.改善高校法律教育方式方法

優化校園法制環境提高高校法學師資力量,積極探索高效的教學模式,推動學生知法、懂法、守法,護法,把法律信仰由理念化作行動;在高校開展普及法律知識的競賽,虛擬法庭開展律師辯論活動,提高學生法律素養;定期邀請律師到校講解學生關注的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開辦法律知識講座,幫助學生答疑解惑,提高學生的權利意識,傳承法律精神,讓法律價值深入人心;通過讓學生參與學校的法律實踐活動培養法律信仰,比如有關學生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可以廣泛徵求學生的意見,採納學生的合理意見,使大學生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運用法律和規章制度規範自己的行為;法治精神應該在校園中得到倡導,當代大學應該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法律,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做法律精神的倡導者和實踐者。

3.建設法治型政府

優化社會法治環境十五大報告上深刻闡釋了依法治國的含義,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正式確立,同時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依法治國不僅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而且也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執政地位。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和經濟文化事業,保障自己當家做主的各項民利,這是依法治國的實質。其中建設法治型政府成為題中應有之意。建設法治型政府的重點和難點是依法行政,政府如何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便民高效、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及建立廉潔、高效、服務型法治政府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不斷優化社會法治環境,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精神的良好風尚。

大學法學論文 篇五

1.學生對語法知識的需求分析

通過對大學生英語語法習得現狀的調查發現,大學生大部分學生通過高中的教育習得了基本的語法規則,但是在語法的應用方面常出現錯誤,語法教學的規則性講解不能滿足學生語法運用實踐的需求,語法知識的學多是對高中階段語法知識的簡單重複。同時,學生在語法知識的結構把握上也存在很大的差異。語法知識的學習主要包括詞法的學習、句法的學習和篇章語法的學習。在關於語法學習重點的調查中,12.3%的學生認為學習的重點是詞法的學習,尤其是動詞和名詞的使用,學生提出在英語表達中自己掌握的詞彙用法大多侷限於國中時候的一些簡單詞彙,嚴重限制了自己英語表達的深度;58.7%的學生認為學習的重點是句法的學習,認為只有句子的語法掌握了才能保證英語表達的準確性,而準確性是英語表達最基本的要求,同時認為句子語法的掌握能夠有效的進行句子結構的分析,這對於英語語篇的理解也是助益的;29%的學生認為學習的重點應該放在語篇的理解上,認為通過高中教育學生已經掌握了英語表達所需要的基本詞彙以及普通英語中所涉及的句法結構,目前英語學習的重點是關於英語文章的語篇理解,學習語篇語法。從這裏可以看出,學生的英語知識結構存在着不平衡性,大學英語針對所用學生展開的一致性教育不能夠有效的滿足學生的需求,嚴重影響了大學生英語學習的興趣。在對大學開設語法課必要性的調查中,90%以上的學生認為應該開展語法課程,認為在漢語化背景下的英語學習語法學習起着重要的推動作用。其中69.7%的學生認為應該以必修課程的方式開展,20.3%的學生認為應該以選修的方式展開。可以看出,大學生認同大學英語語法教學開展的必要性,但是對大學語法教學的開展方式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2.語法課堂教學的現狀分析

大學語法教學大多數是在大一開設,其目的是為高年級專業英語的學習奠定基礎,但是大學英語教學的開展大多采用的是講解式的教學方法,其主要方式是翻譯和對比。這與大學生的需求相矛盾,大學生的英語大多處於習得句法規則而在應用中常出現錯誤,與此相應的課程應該是學生練習為主,教師講解為輔。但是教師大多數認為以練習為主的課堂,時間分配不夠,不能夠講授系統的語法知識。而以教師講解為中心的課堂也導致學生的語法學習興趣不高,教師翻譯的講解並沒有給學生流出充分的思考時間,學生在被動的接受着教師的翻譯語言以及句子結構的分析,學生被動的接受知識不能夠有效的調動學生的思維和學生應用英語的興趣,從而出現大學英語課堂聊天睡覺的學生遠遠多於聽講的學生。再次,教師教學的面面俱到觀念,使得大學英語語法教學的課程大多數與高中英語的語法課程相違背,學生關於語法的知識已經背的很熟,其缺乏的應用語法實踐又得不到重視,學生不能夠充分的感受英語語法學習帶給自己英語表達的進步,而簡單停留在理論上語法知識學習,有用的外部動力不能夠激發學生學習英語和運用語法的興趣。

二、大學英語語法教學的新出路———實踐教學

英語交際教學和英語語法教學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認為地將交際教學和英語語法教學相對立是不科學的。脱離英語語法的交際教學雖然可能使學生在短時間內英語表達能力取得較大的進步,但是學生在達到英語表達的初級層次後的進一步發展則會出現困難,因為英語交際是複雜的,對語言的準確性、情境性和可理解性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沒有語言基礎的積極只能侷限在淺層次的交流。同時,英語語法學習也不能夠獨立的存在,獨立存在的語法學生是沒有生命的,學生的機械記憶和機械運用也限制了英語語法學習的突破。綜上所述,本文提出大學英語語法教學要實行實踐教學。

1.實踐教學的開展要採用多樣化的教學模式

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快速發展的需求,許多高校都紛紛將大學英語的目標定為培養應用型人才,大學英語教學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需要順應時代的趨勢由傳統的講授制課程向運用型課堂轉變,以學生為中心組織教學材料,將本節課的語法重點和語法知識化為一個個問題,難度要在學生的最近發展區中。然後首先由學生作答,不同層次的學生在問題的回答上肯定存在差異,教師不要急着給予指導,而要利用激發的學生的認知衝突,引導學生展開自主學習,組織教學的形式是多樣化的,合作學習、探究學習、討論法、展示法等,這樣的學習學生大部分能夠解決80%以上的語法問題,教師只在學生出現分析疑難和誤區的時候給予指導。然後引導學生運用學習到的學習知識糾正自己問題回答中出現的錯誤。這樣的教學將語法應用與語法知識的學習相互結合,增加了語法知識的應用性和實踐性。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問題的設置要與情景相結合,引導學生在情景問題的解答中將語法知識內化自己的一種自覺,例如可以用視頻短片、PPT、動態畫面將語法知識形象化,以一定的情景問題推動學習。

2.英語語法實踐教學要與學生的學科教學內容相結合

大學英語語法教學的主要任務是學會語言的使用規律,其目的是英語所習得的語言規律表達自己的思想和進行專業知識的深化。也就是説,英語是一門工具,是學生學習專業知識的重要工具。這就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要滲透學科知識,促進學科學習與英語學習的融合,引導學生展開關於專業知識外語文本的深度閲讀、翻譯和寫作,利用所學習到的語法規則分析文本中的的關鍵難點,並引導學生使用較為複雜的句法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思想,促進學生思維與英語文本多用從句等複雜結構的表達習慣相契合,以引導學生使用英語表達的邏輯理解學科專業知識。同時,可以組織學生展開以專業話題為主的英語表達的辯論會、演講比賽,促進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英語去學習學科知識,也在一定程度上肺腑了語法教學的內容,為語法教學注入了新鮮的活力。

3.英語語法實踐教學要與學生的需求相契合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六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當代大學生通過法律教育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當他們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元價值觀的衝擊,現實社會法治環境的不良影響,他們當中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人並不在多數。筆者認為,造成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產生

在一個民族生生不息的繁衍過程中,他們會逐漸形成一種文化積澱,成為該民族的精神皈依,並還會隱性地影響着一個民族觀念的形成。在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裏,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對社會各方面都具有重要影響。只有夏朝、商朝和存在時間極短的秦朝時期的國家治理理念曾經崇尚法治,除此之外,其他國家的治理理念基本上都是在傳承儒家思想,主要表現在:首先,儒家傳統思想中信仰在現實世界的日常生活中,表現為“實用”的東西就是人們應該信奉的,而不是去信奉現實之外的神靈。我們知道現實世界是複雜多變的,“實用”的載體也將會隨之不斷髮生變化,必然也會導致人的信仰隨之不斷變化。這是與信仰的穩定性、執着性特徵相違背的,從而讓信仰變得撲朔迷離。其次,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族本位、義務本位、宗法等級制度和君權至上觀念充盈的禮法社會,它倡導的是儒家的“倫理精神”,忽視了法律作為一種外在約束機制的作用,必然導致君權主義氾濫和陷入人治主義泥潭。最後,隨着儒家思想成為中國古代社會佔主導地位的思想,源於孔子的“無訟”價值觀也成為一種大眾觀念,使人們逐漸形成一種強烈的“賤訟”、“厭訟”心理,視對薄公堂為畏途。同時,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人們認為“法即刑”,法律就是統治者用來管理老百姓的工具。這必然造成人們畏法如虎,輕視法律,導致法律地位低下。

(二)立法加速、執法不嚴和司法不公妨礙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確立

當今社會正處於一個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速度極其迅速,大大縮短了傳播的時間。當代大學生可以憑藉各種電子媒體,以最快的速度瞭解和傳播國內國際發生的事件。因此,筆者認為,現實社會中不良法治現狀,必然將會影響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確立。首先,立法速度過快,數量繁雜,造成大學生的法律信息不足。而法律知識又是法律信仰產生的前提。一旦大學生對大批的法律法規內容感到陌生,就會難以認同法律條文暗含的法律精神,毫無疑問為當代大學生留下法律不被信仰的隱患。其次,執法不嚴,粗暴執法,使得大學生對法律敬而遠之。曾幾何時,城管粗暴執法、農民工職業病不給鑑定、各類行政不作為、交通超載“天價”罰款、釣魚執法等事件屢見報端和網絡。即我國目前還存在亂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越權執法,以罰代法、粗暴執法等執法違法現象,直接影響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最後,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的存在,導致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失落。司法正義被置於社會正義的根本地位。因為,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和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機關作為打擊違法犯罪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法律權威的守望者。可近些年來,如呼格吉勒圖案等冤案案頻出,令百姓瞠目;深圳市中院腐敗案等法院整體腐敗,讓國人震驚。這些負面司法現象帶給了當代大學生是對法律的失望。

(三)高校法制教育和大學生自身原因影響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筆者認為,高校校園環境和大學生加強自身法律素養的認識不到位,也嚴重製約着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目前,我國高校對大學生整體素質的培養過程中,並沒有把大學生的法律素質作為一項獨立的培養指標,而是一直把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從屬於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範疇。對於非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法律素養的培育,僅僅侷限於《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法律基礎部分內容,僅弱佔該門課程整體內容的1/3,同時,該門課程教學課時量少和法律教師隊伍不少為“半路出家”,甚至從未接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現狀,導致該門課程的講授以思想政治教育理論為主,對法律基礎部分只注重於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講解,對法律精神的傳授、立法思想的教育和法律信仰的培養置若罔聞,不利發揮高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此外,目前,我國高校領導層的設置依然由校黨委書記擔任一把手,依照一定的規則成立各院系等管理部門,以及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中,也無不滲透着“人治”傳統的陰影。當代大學生長期耳濡目染於這樣的校園管理氛圍之中,要讓他們產生法律信仰實有苛求之閒。特別是作為法律信仰認識主體的大學生,由於在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就業競爭的壓力下,社會閲歷淺,對事物的認識比較片面,在思想上比較急功近利,不太注重自身人文素質包括法律素質的提升,損害了法律信仰的主體條件。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路徑探討

(一)揚棄中國傳統觀念,充分全面認識法的價值

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的人文精神積澱,奠定了一個國家治理的傳統和模式。因此,我國任何一個時代的法律精神,都必須植根於一定的社會歷史文化傳統土壤之中。我們必須學會客觀、辯證地對待中國歷史文化傳統。譬如,“法自君出”、“君權至上”、“法即刑”等傳統思想,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也是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權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義”的歷史侷限性並加以摒棄。因為在這種理念下,掌握公權力者很容易濫用手中的絕對權力,成為滋生嚴重腐敗現象的温牀。近些年來,我國各級基層人民法院受案審理的數量逐漸增多,這就説明人們已經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説明人們“厭訟”、“賤訟”的傳統法律思想正在逐漸改變,還説明人們的法律工具主義理念也正在逐步削弱。此外,我們認真分析一下就會不難發現:法律因受傳統的禮法文化和倫理親情的負面影響而降到次於禮與情的尷尬地位,但是並不會影響“禮”及“倫理”依然是一種“規則信仰”,對於提升每個人的內在修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其信奉的堅定性對於培育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也有極強的典範作用。藉助於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可知,我們在培育大學生法律信仰的過程中,既要明確法律信仰不同於,有別於傳統文化,又要理解法律信仰的內在要義在於社會的公平正義。即我們對傳統文化的態度是在繼承中不斷髮展,在辨析中不斷追求。

(二)淨化社會法治環境,維護與彰顯法律權威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思想可知,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因此,在促進事物變化發展的過程中,外因也不容我們忽視。因此,我們必須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幫助當代大學生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它不僅是是邁向法律“實然”狀態的第一步,還是我們把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這項工作落在實處、產生實效的重要條件。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加以淨化社會法治環境。首先,我們制定的法律要得到人們的認同和忠誠,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是為每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設立的。因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僅必須是全面反映社會公眾意志,充分表達民意的“良法”,而且當務之急,我們還要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體系,才能消除法律門類多而雜、互相牴觸的現狀。其次,要真正形成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局面,我們還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項制度,從而在法制建設中處處都滲透和顯現着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再次,高校在制定學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時,應堅持以法律本位、民主公開為原則,儘可能讓全校師生參與民主討論。只有這樣,全校師生才會真正認同學校的每一項規章制度,才會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確保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做到有章可循;才能讓當代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能夠處處感受法律理念薰陶,在學校良好的法治環境中自覺培養自身的法律信仰。

(三)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

培養法治社會所需的人才是高等教育不可推卸的職責。因此,高校必須充分認識到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是高校進行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而培養大學生法律信仰的關鍵在於法律教師的自身專業素養和法律教育水平。因此,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就是優化高校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那麼我們應該如何進行呢?筆者認為,首先,各所高校應該根據本校法律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採取多種途徑來提高法律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使他們不僅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水平,還具備完備的專業知識和相當高的法律素養。其次,完善高校法律教學內容和模式。根據目前我國高校法制教育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嘗試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革,即除了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之外,我們還可以增設一些與學生的學科專業以及今後的職業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課程,甚至還可以建議學校通過選修課的形式開設兩至三學年度。此外,我們知道法律信仰的養成還必須藉助於一定的實踐活動加以“體驗”,所以我國高校必須重視和強化法律教學的實踐環節,讓當代大學生在參加“送法下鄉”等一系列的法律社會實踐活動中去感悟。因此教師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內外各種社會資源,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到學校的各項管理活動中來。譬如,利用學校網絡、宣傳櫥窗等加強法制文化宣傳;學生違紀處分後,可以給學生提供申訴的平台;學生各項獎學金的評定,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審核等等。

三、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深切感受到對當代大學生進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項任重道遠、系統複雜的工程。我們既要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緊迫性,又不能犯冒進主義錯誤,而是要求相關部門齊心協力作出一個長遠的規劃,挖掘整合多方面的社會資源,精心搭建一個多元化的平台,共同為培育當代大學生這個特殊羣體的法律信仰而共同努力!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七

【關鍵詞】法學教育 法律理論 教育目標 途徑

眾所周知,法律制度離不開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健康、有序的法治的形成離不開一個穩定、系統的法律教育制度。因此,目前中國大學法律理論教育問題受到學界以及社會的廣泛關注。

法律教育屬於職業性教育,但又不同於我們所認為的一般性的職業教育。大學法律教育不僅要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還需要培養大學生社會公正意識。因此,大學法學教育中不僅要灌輸大學生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塑造大學生法律理論意識。因此,本文以法律理論為研究對象,嘗試對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的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以及實現途徑做初步的闡述。

法律理論的概念界定

“法律理論”是大學法學院課程體系中重要的一門課程,是一個具有很強包容性的概念。因此,要想分析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的法律理論,就必須明確法律理論的內涵以及理清其外延。為了更好了解法律理論,本文將比較法律理論、一般理論以及法律職業理論。

1.一般理論。一般理論是指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人們積累形成的道德準則體系,它是人們維持正常社會生活的基礎。在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人們經過無數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逐步積澱,形成了代表不同民族或國家的、體現其民族精神傳統和習俗文化的理論準則體系。因此,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生產階段不同的地域必然形成不同的理論準則體系。

2.法律理論。法律理論不同於一般理論,法律理論是具有法律性質的理論。法律理論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法律理論離不開一個國家的一般理論,它必須根植於一般理論,法律理論源於國家一般理論,但又高於一般理論,否則就不能形成法律理論。

(2)法律理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一般理論最集中的表現。法律理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一般生活理論的強制化和規範化,因此,法律理論必須是對該民族一般理論的記載和昇華。

(3)法律理論決定了法律的品質。法律制度也有善惡正邪之分,法律理論的不同決定了不同的法律品質。

3.法律職業理論。法律專業人員在其工作以及生活中應該遵守的相關道德行為準則就是法律職業理論,例如律師從業理論準則、法官職業理論準則等。法律職業理論主要是用來規範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要求他們在工作生活中,嚴格遵守自身的行為操守,要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廉潔自律、忠誠於法律。如果説法律理論是法律制度的內在理論,那麼法律職業理論就是法律制度的外在理論。

通過了解,我們發現目前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該學校注重對受教育學生的法律一般性知識教育,而忽視對其進行法律理論教育;第二,在該校法學教育中,法律理論教育的功效十分有限,並沒有突出法律理論自身的特點,使教學內容不突出、教育目標不明確。因此,我們有必要根據法律職業特點的要求,重新設定西北某大學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

法律理論教育目標的設定

本文結合法律制度的內在理論以及大學生自身素質,分析目前在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法律理論教育應關注的目標。

1.培養該校學生法律理論的問題意識。在西北某大學的法學教育中,我們不難發現:教育過程就是一個填鴨式的過程,老師將已經存在的知識傳授給受教育的學生就是教育的全部目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作為靜態的法律條文並不能解決所有不斷髮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條文要不斷加以修訂和解釋以適應新事件的需要。中國的法律屬於體系,但是我們要借鑑歐美的判例法律體系,培養該校學生的法律論文問題意識,使得學生不斷對已存在的知識提出疑問,繼而培養高校學生不斷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發現: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學生知識豐富但見識卻較少,擅長辯論但卻解決不了實務問題。因此,西北某大學應該改變目前填鴨式的教育過程。法律理論教育應當首先關注學生的理論問題意識的培養。一方面在教學中應加強對學生髮現理論問題的敏感性的培養,培養他們發現問題的能力,減少他們在以後從業過程中遇到理論問題的風險;另一方面,增強該校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陷入法律理論困境的承受能力,使他們瞭解到在法律學習工作中遇到理論問題是很平常的問題,要有決心迎接理論問題的挑戰,解決法律理論問題是法律從業者光榮而艱鉅的使命,是自己的責任。

2.培養該校學生法律理論的推理能力。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員,首要,具備良好的洞察能力,對法律理論問題具有強烈的敏感性;除此之外,法律專業人員還要具有精湛的理論推理能力。但是在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教育中,我們發現:其法學教育中根本沒有培養學生法律理論推理能力這一目標。本文認為導致目前該校忽視培養學生法律理論的推理能力的原因主要在於:一是對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的錯誤理解;二是對理論問題認識不足。

理論知識有着嚴密的邏輯結構,人們通常認為理論問題不屬於理性知識,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如果我們重新審視理論知識,我們就可以看出:理論知識是理性知識,是可以被證明的。在西北某大學中,學生可以通過學習如何解決理論道德問題,進而發展自身的推理能力並將自己的能力運用到解決實務中遇到的理論問題上。因此,作為一個法學院的學生,為了適應將來從業的需要,要加強訓練自己的推理能力。一是要培養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二是要培養自己辯證推理能力。因此,在法律知識的學習過程中,學生要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上述能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從業人員。

實現法律理論教育目標的途徑

第一,西北某大學的法學院應當將法律理論教育納入該學校的法律教育體系。目前,該校並未單獨開設有關法律理論的相關課程,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該校教育機構應當開設有關法律理論的相關課程,使該校法律學生對理論知識有系統性、規範性的瞭解,為後續能力的培養奠定紮實的理論基礎。但我們説該校應開設法律理論相關課程並不是簡單地開設一門課程,而是在法律教育中將法律理論教育貫穿法律學習的始終。因此,該校應當將培養法律學生的理論觀察能力以及推理能力貫穿整個法律教學環節。

第二,提升法律學生自身的理論道德修養和其自身的發展能力。法律是一個每天都有新變化的學科,其法律條文規範不是靜止不變的,法律理論同樣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處於不斷髮展之中。因此,西北某大學的法律教育要使學生養成自我學習、掌握獨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該校的法律學習應為該校學生掌握知識,培養其理論道德修養以及日後的發展打下一個堅實基礎。

第三,必須改革現行的法學教育方式。西北某大學要改變現行的教學手段和教學方式以實現將法律理論教育貫穿於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上文已經提到,歐美國家的判例教學方法值得我們借鑑。長時間的教學實踐證明:判例教學法是成功的。因此,西北某大學要改變教學方式,選擇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理論問題來引導學生對問題進行思考與討論。一方面能夠引導學生對法律理論進行更具有深度的思考;另一方面,學生思考的過程也是提高其自我法律理論道德修養的過程。

西北某大學開展的法律理論教育活動僅僅是實現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將法律理論道德教育擴展到法官、律師等職業實踐當中。中國的法律教育起步較晚,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道德教育更是處於起步階段。法律理論的教育不僅關係到我國法律人才素質的提升,還關係到整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體系的健全。因此,西北某大學必須明確法律理論教育目標,改革教育方式,為國家法律事業培養大量高素質、高修養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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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義剛:《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八

(一)學生對法律的學習積極性不夠

高校的教學任務較重,所以除了法律專業的學生,大部分同學接觸到的普法活動還是比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門《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來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但是這門課程在許多高校都是公共課,對學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學就不重視這門課的學習,也就沒有了主動學習法律的積極性,甚至很多同學只是為了考試而對書上的內容死記硬背,這樣的學習,會讓學生產生法律學習是很枯燥的錯誤想法。

(二)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一樣重要,一個好的法律意識能使一個人積極守法。而現在許多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都十分淡薄,經常分不清道德準則和法律的界限,對一些違法事情卻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對一些需要公平公正處理的事情會帶有私人感情,這些都是學生對法律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維權

其實對一個人的法律教育是一個漫長的、困難的過程,而在高等教育階段,想要培養出一個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樣優秀的人才更是難上加難。就像前文所説,一門思修公共課就作為整個大學階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夠的,如果都以應付考試的態度來對待這門課,那麼這門課的存在沒有任何意義。也就是説,一旦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不會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於實踐,這樣的教育是失敗的。

(四)法律意識淡薄

甚至可能導致犯罪很多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為的區別,這導致了近年來大學生的犯罪率越來越高。對大學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種各樣,可能是因為貧富差距,可能因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極端主義、報復心理,等等,但這些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於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的嚴肅和不可侵犯性認識不夠,連一些行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

從而培養出學生優秀的法律意識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途徑,改革主要是針對法律教學方面,首先是對思修這門課的重要程度進行大幅提升,對教學內容也要進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條文作為上課的主要內容,而是把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當成主要教學目標,對一些死的法律條文,可以當做課外讀物。這樣的改革會使得課程更加精煉,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

(一)學校應營造良好的法律教學氛圍

高校應和國家保持步調一致,每個學校都應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去要求學生遵守,如果學生違反了相關制度,就應該根據規章做出適當的處罰,不能因人而異而讓學生產生法律可以講人情這一錯覺。當然,這些法律法規一定是科學合理的,這樣就能在校園裏營造出一種良好的法律氛圍,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慢慢提高法律意識,對學生日後走上社會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傳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傳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違法情景演練等,這些能把枯燥的上課內容形象生動地表現在學生的面前,使學生對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舉辦心理教育活動

前文説到大學生犯罪的種種表現其實歸根結底都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內心發展有些扭曲,除了上課之外,法律意識的培養還可以通過心理諮詢、心理教育等活動,使學生對許多心理知識有了瞭解,對法律的認識也就提高了。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發展中的中堅力量,他們擔負着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使命,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大學生必備的素質。只有同時擁有優秀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才,才能真正為祖國的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由此可見,大學對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教育是十分重要而且不可缺少的。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九

關鍵詞 :法律修辭方法 案件爭議點 甘露案 參照性案例

一、問題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2年第7期刊發了最高法院對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一案的再審判決書和判決摘要。該案雖非指導性案例,但作為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方式公開的典型案例和參照性案例,對下級法院相似案件的審判仍具有事實上的先例約束力,對下級法院法律修辭的運用也具有相當的指導性和引導性。但該判決書在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上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它脱離該案的法律爭議點並任意選擇法律修辭方法,為了滿足其“先入為主”的法律感,嚴重肢解該案的論辯前提可能構成的體系性結構。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審判決書在法律修辭方法選擇上的問題,並指出未來案件説理或裁判書修辭選擇法律修辭方法可參照的規範性學説,對我國目前的法律修辭學而言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引和理論構造意義。

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或發現屬於修辭五藝中的開題(inventio),即修辭中的“覓材取材”或“修辭發明”。西塞羅曾經對之做過這樣的解釋:“所謂開題就是去發現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論證,以便使一個人的理由變得比較可信。” 〔1 〕為了實現開題,亞里士多德認為,修辭者需要同時動用藝術性的手段和非藝術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細分為三種訴求:訴諸理性、訴諸情感、訴諸人品,而後者並不來自於修辭藝術本身,而是來自於修辭藝術之外,如法律條文、合同、證人證詞等。西塞羅認為,在開題的過程中,修辭者需要依賴於自己的開題天分、鍥而不捨的開題態度以及修辭學總結的方法和技藝。〔2 〕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屬於修辭開題中最關鍵的部分,它直接決定着法律修辭論證的如何展開和法律修辭的整體佈局。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需要同時訴諸於個案爭議點的甄別和分析以及個案論辯前提體系的整理和構造,其中前者屬於藝術性的手段,後者屬於非藝術性的手段。

二、從案件的爭議點出發

法律修辭意義上的論辯意味着圍繞着詞語和事實與他人或自己的爭議,這構成了其兩種基本的爭議點:法律爭議點和事實爭議點。〔3 〕法學的概念和命題必須以特殊的方式與所爭論問題保持聯繫,只能從問題出發來加以理解,也只能被賦予與問題保持關聯的涵義。案件的爭議點具有相應的論題學功能,能夠變成“修辭發明” 〔4 〕上的“尋找格式”(Suchformeln),能夠在一介論題學和二介論題學範圍內指導如何尋找解釋問題的觀點,並能充當進入商談的可能性和客體以及其他更多的東西。〔5 〕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對法律修辭方法的初步選擇具有根本性的決定意義。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可分為法律實體維度上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性爭議(簡稱為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和法律思維意義上所涉法律條文意義的解釋性爭議(簡稱為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在法律修辭過程中,前者往往過渡或回溯到後者。根據西塞羅的觀點,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可析分為:文字和意義關係爭議、法律之間的衝突爭議、文字歧義爭議、類比推理爭議和定義爭議。〔6 〕根據法律修辭學與其他法律方法的適用性關係,法律爭議點不能徑直呈現為“法律與規範的目光往返”問題,它會遭遇法律解釋、法律發現、法律推理等對事實與詞語對應關係的初步加工和處理。如果它們一經適用便確定了法律詞語的核心語義或規範與事實的涵攝關係,則這些語義和涵攝關係可直接轉化為法律修辭論證的起點和前提,“修辭發明”就會告一段落,接着就該“修辭論證”出場了。如果它們沒有解決論辯雙方間的解釋性爭議點,反而因此導入或引入了更多的法律多義性、歧義性或模糊性,則“修辭發明”或“修辭論證”須將這些法律方法及其引致的解釋性爭議點作為進一步的論辯主題,並進而選擇相應的法律修辭方法進行論辯層面的解決。因此,只有從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出發,才能框定法律修辭方法的初步選擇範圍,進而為有效的案件説理指引一個明確的方向。

鑑於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和解釋性法律爭議點的分類和甘露案再審判決書旨在説服的核心法律聽眾對象(甘露為一方,暨南大學、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廣州市中級法院和廣東省高級法院為另一方),甘露案再審判決的法律爭議點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權益性法律爭議點:

1.甘露一方的權益性主張

甘露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並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直接將開除學籍決定變更為其他適當的處分,同時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的費用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精神賠償。

2.暨南大學等一方的權益性主張

a.暨南大學主張,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並駁回甘露在原一、二審期間未曾提出的賠償請求。b.天河區法院主張,維持開除學籍決定。c.廣州中院主張,暨南大學認為甘露違規行為屬情節嚴重,主要證據充分,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暨南大學處理程序並未影響甘露行使法定權利,甘露認為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d.廣東省高院主張,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3.雙方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

通過總結雙方的權益性法律主張甘露案再審判決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在於:甘露因其考試行為是否應被開除學籍或給予其他類型的處分?即暨南大學的開除學籍決定是否侵害和造成了甘露的受教育權或其他權益損失?天河區法院的初審判決、廣州中級法院的上訴判決以及廣東省高級法院的再審駁回是否正確、適當和合理?

(二)解釋性法律爭議點

1.甘露一方的解釋性主張

甘露解釋,其先後兩次提交的課程論文存在抄襲現象屬實。但所涉課程考試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定給予處分。不過,這種抄襲行為並不屬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違紀行為。暨南大學依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犯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國家法律不當、處分程序違法以及處分明顯偏重的錯誤。

2.暨南大學等一方的解釋性主張

a.暨南大學解釋,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考試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學習期間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應按照《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即使將其行為歸類為考試作弊行為,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仍可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b.廣州中院解釋,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作為自己考試論文的行為屬於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課老師指出其錯誤行為後,甘露再次抄襲他人論文,屬情節嚴重。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3.雙方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

通過總結和分析雙方的解釋性法律主張甘露案再審判決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在於:首先,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究竟屬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其他嚴重的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規定”中的哪一種?這三種法律規定是否同時適用於甘露的行為而發生法律競合?這屬於法律爭議點中的“法律之間的衝突爭議、文字歧義爭議和定義爭議”。其次,甘露先後兩次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是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中關於開除學籍規定所要求的“情節嚴重”,即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是否“明顯偏重”?這不僅涉及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情節嚴重”的“文字爭議和定義爭議”,而且涉及對甘露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評價和價值判斷的爭議。最後,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法律爭議點,系因雙方了採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方法以及不同的衡量標準和衡量方法。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甘露一方通過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進行限縮解釋或縮小解釋認為,其行為雖是抄襲行為,但(通過文義解釋得出)僅系《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的“違反考核紀律”,因此不屬於(通過反面推論得出)“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而暨南大學同樣採取文義解釋方法辯駁,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課程的一種考試形式,屬於研究生學習期間的研究成果,甘露的行為可涵攝入“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這一規定。其進而藉助倫理解釋和類比推理認為,即使甘露的行為屬於考試作弊行為,仍可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內含的兜底條款“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包攝。廣州中院採用文義解釋認為,該案中的課程形式可歸入考試範圍,甘露的行為屬於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並通過採用反面解釋方法指出,甘露的行為不屬於考試作弊行為。這些爭議構成了解釋性法律爭議點中的法律方法爭議點。

在衡量基準和衡量方法上,甘露以其受教育權為衡量基準認為自己的行為並非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嚴重作弊的行為,僅是一般的考試違紀行為。而暨南大學以學術的嚴肅性為裁量基礎認為,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是對相關規定的嚴重違反,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具有的道德品質,即使將其作為考試作弊行為處理,其也是一種嚴重的其他作弊行為。廣州中院同樣以學術的嚴肅性為衡量基準認為,甘露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三)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不得偏離法律爭議點

針對個案的法律論辯必須根據案件的法律爭議點選擇相關性的法律修辭方法。作為特定語境下的“運用性商談”和“法律辯證”法律修辭總以試圖影響、説服他人為出發點,它是面向法律聽眾的講演而非修辭者自己內心的獨白。修辭學意義上的相關性強調論證內容和修辭語境的語用關係,法律修辭者只能選擇有助於法律爭議點論辯的修辭方法和論辯技巧。〔7 〕甘露案再審判決書雖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論述了該案的法律爭議點,但僅是遵照我國裁判文書的格式化程式對法律爭議點粗糙的勾勒和描述,而並沒有規整和總結該案爭議點的性質、類型和發生因由。最高法院再審判決書説理選擇的法律修辭方法對本案核心的法律爭議點而言並不具有充足的相關性。該案的再審判決不同於其初審判決,其不但需要解決甘露與暨南大學之間行政法上的權益性法律爭議,而且需要協調甘露一方和暨南大學等另一方之間的解釋性法律爭議。再審判決書也需要同時將之前裁判甘露案的歷屆法院和本次再審中的雙方當事人作為説服對象。

通過上述法律爭議點的分析和整理,我們發現,甘露案的再審判決需要處理的論辯主題為:(1)甘露的行為究竟屬於“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其他嚴重的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規定”中的哪一種?(2)甘露的行為是否達到了開除學籍所要求的“情節嚴重”?(3)雙方解釋性主張背後所依據的文義解釋、倫理解釋、擴大解釋、反面推論、類比推理以及衡量基準和衡量方法哪一個更為正確、合理而被應適用?

甘露案再審判決書為裁判説理選擇的主要法律修辭方法是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5)項中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情節嚴重”分別進行“限縮解釋”或“縮小解釋”以及隨後進行的補強論證或輔助論證,即指出“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於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於該項規定的情形”。但根據上述分析,我們發現,該案法官選擇的法律修辭方法明顯偏離了其核心的法律爭議點:(1)即使甘露的行為在法律解釋構造的語義界限上無法歸入“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但也不可排除其可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中的兜底條款“其他嚴重的作弊”涵括;(2)將甘露的行為解釋或論證為“課程考核行為”在法律競合關係上可反面推出也無法排除其可與上述兜底條款產生涵攝關係;(3)即使只能將甘露的行為歸類為課程考核行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若甘露的行為嚴重違反考核紀律,仍可被開除學籍;(4)對甘露行為違紀或作弊情節的判斷,最高法院並沒有像原、被告在解釋性法律主張中那樣採用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而是通過將“情節嚴重”置換成經驗性概念後徑直對之進行了限縮解釋,作為説服對象的各方法律聽眾所分別認同、運用的衡量方法、衡量基準在再審判決書中都被一一忽略或省略了。

最高人民法院對甘露案的再審判決之所以陷入法律修辭方法選擇的任意困境,主要原因在於,該判決書並沒有從該案所涉的所有法律爭議點出發尋求能夠解決相關論辯主題的法律修辭方法,反而僅將本案涉及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作為主要的論辯主題,企圖僅通過文義解釋方法完成其裁判説理的法律修辭學構建。論辯雙方間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尤其是法律方法爭議點並沒有透過甘露案再審判決書法律修辭方法的安排和選擇獲得相應的反駁和迴應。法律修辭的商談程序和會話結構要求,修辭者在建構自己的法律論辯時,除了以法律理由證立自己的法律主張外,還應反駁和迴應論辯相對人可能提出的反對性論據。法律論證的論證規則要求每一個論證如果受到挑戰必須由其他理性的論證給予支持。法律論證的真誠規則要求論辯的每一方都應該被認真對待,禁止在論辯中使用強力、欺詐以及針鋒相對的偏見。〔8 〕遺憾的是,甘露案的法律爭議點始終沒有對其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和構造發揮相應的指引和約束作用。

三、結合案件的論辯前提體系

法律修辭方法除了根據案件的法律爭議點進行初步選擇外,還應使其與個案中可能使用的論辯前提體系勾連起來,從而實現其最終的篩選和確定。佩雷爾曼指出,論辯者為了獲得聽眾對自己主張的認同,需要使用法律共同體一般接受的觀點作為論辯前提,這些前提包括法律規則、一般法律原則以及特定法律共同體接受的原則。〔9 〕Wolfgang Gast認為,在法律修辭中,不同類別和性質的前提都在被使用,其中,法律概念是一種完全的前提,法教義學是一種特殊的操作性前提。〔10 〕法律概念、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法律條款作為“正式法律淵源”的表現形式或內在組成部分,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和聽眾不得任意挑戰的法律權威,可構成法律修辭的客觀前提或完全的前提。法學原理、一般法理、法律學説以及部門法學説等作為有效法的教義性知識,具有根本的教義學屬性,能夠生產和提供關於法律和法律體系的相關信息,〔11 〕也屬於法律修辭主要的論辯前提。在法律論辯前提的分類上,它們屬於Wolfgang意義上特殊的操作性前提。在法律修辭中,這些論辯前提之間的體系關係和效力結構在案件爭議點之外也會影響裁判書修辭具體修辭圖式或修辭方法的選擇。如果説,案件的爭議點是從其修辭語境或論辯情景的角度影響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那麼案件的論辯前提體系關係是從法教義學和法律方法論的立場進一步確定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兩者的協作和合力將實現案件法律修辭方法的最終確定。

如果修辭者與其聽眾沒有達成共同的論辯前提,則具體的論辯將是不可能的。論辯前提首先必須是聽眾能夠接受的、無異議的,同時,它的內容及其產生的一切也必須是有效的。只有如此,論辯前提才能成為法律修辭中更大範圍內可接受性的“源泉”。〔12 〕依據上述法律修辭之論辯前提的分類,甘露案再審判決所涉及的論辯前提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甘露案再審判決涉及的論辯前提體系

甘露案再審判決涉及的各種形式論辯前提包括:

1.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a.《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b.《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6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c.《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第1款: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d.《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e.《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同時,由於《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是完全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的,且不違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應條文的主觀意思,因此,《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相應的規定也構成了甘露案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2.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由於甘露案關涉到甘露的受教育權問題,因此,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權和受教育權的相關條款理應成為甘露案的論辯前提。根據阿列克西的觀點,憲法權利構成了一種意味着最大化律令的法律原則。〔13 〕因此,憲法關於公民人權和受教育權的相關規定可構成甘露案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甘露案再審判決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包括:

a.《憲法》第33條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b.《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c.《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d.《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第2款: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e.《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3.法教義學形式的論辯前提

甘露案的再審判決不但涉及複雜的法律修辭、法律解釋等方法論問題,而且亦涉及基本的行政法教義學問題。甘露案再審判決教義學類別的論辯前提包括:

甘露案涉及大學自治與強制退學制度 〔14 〕以及大學自治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平衡問題。〔15 〕由於甘露案作為一種行政訴訟涉及對“情節嚴重”的法律解釋和司法審查,因此,該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具體化、解釋及其司法審查 〔16 〕、判斷餘地 〔17 〕以及一般性的行政自由裁量等問題,如合理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對行政自由裁量的約束。〔18 〕

(二)各種論辯前提的定位及其體系性結構

以上述《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為文本載體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及其包括的各種關鍵的法律概念,共同構成了甘露案再審判決的客觀前提或完全的前提,而甘露案涉及的各種行政法教義學知識是甘露案再審判決特殊的操作性論辯前提。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因有典型的文本形式可直接作為論辯起點,根據兩者初顯性特徵的差異,〔19 〕如果它們發生衝突,則應按如下原則處理它們的關係:“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 〔20 〕若兩者屬於同一論辯結論的支持性論據或反對性論據,則兩者可作為互補的論辯前提被同時適用。甘露案涉及的行政法教義學屬於廣義的行政法範疇,它是以法學內部組織的觀點對立法、法院判決等各種行政法素料的解釋和體系化,並且它能夠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緻、更具解釋性的法律學説和法學知識。它們能為行政法提供一個透明的結構,促進它的精確性、融貫性,並使行政法在政治動態中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21 〕在甘露案的説理或論證過程中,案件的具體決定以及它的法律商談結構、論辯前提的選擇在某種意義上都會受到上述行政法教義學的規範性影響。〔22 〕相較於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教義學具有更強的可爭論性和可辯駁性,並且實證法的狀態和立法水平也會影響到法教義學的一般性效力。因此,修辭者對法教義學作為論辯前提具有較強的選擇性和可操作空間。按照上述對各種論辯前提的分析和定位,這些論辯提前可以形成一種初步的體系性結構,但若真正形成裁判規則意義上的融貫性體系,它們還需要結合該案的法律爭議點和主要的論辯主題進行更加細緻的構造和協調:

1.若將甘露撰寫課程論文的行為定性為考核中的“考查”,因其作弊或違反考核紀律,則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的種類可包括開除學籍。因此,根據法律規則間的語義關係和邏輯結構,甘露仍可被開除學籍。但《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法律原則卻構成了相反的或反對性的論辯前提。甘露的行為在語義上即使可構成開除學籍的形式要件,但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其行為未必達到了開除學籍的實質要件,懸疑的問題是如何對甘露的違紀或作弊情節進行法律評價和價值判斷。上述論辯前提間衝突的衡量需要參照我國行政法教義學發展出的相應法律學説和法學知識的接受和吸納狀態進行。

2.若將甘露撰寫課程論文的行為定性為考核中的“考試”,則其被開除學籍可獲取多種平行的法律規則鏈條的支持:第一,因其“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的種類又包括開除學籍。因此,甘露可被開除學籍;第二,因其“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可被開除學籍處分;第三,由於甘露的行為與“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行為具有相似性,因此屬於“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行為,可被開除學籍;第四,因甘露“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也可被開除學籍。將甘露的行為定性為考試與將其定性為考查具有相同的反對性論辯前提,而且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間衝突的衡量也需要參照我國目前的行政法教義學知識。

綜上所述,在是否“開除學籍”的論辯上,共有五種平行的法律規則鏈條構成的論辯前提,而且每一種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都面臨着相同的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的挑戰,同時不同的行政法教義學可供相應的選擇性備用。因此,上述各種形式的論辯前提可形成內在協調、融貫的論辯前提體系。

(三)肢解論辯前提體系的法律修辭方法選擇

甘露案的再審判決沒有根據上述的論辯前提體系選擇和安排相應的法律修辭方法,反而通過肢解各種論辯前提之間的體系性關係而隨意選取了一種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並試圖藉助限縮解釋來迎合其“前見”和法律感早已鎖定的裁判結論。〔23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該再審判決中通過不餘遺力地對“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情節嚴重”同時進行縮小解釋來極力否認甘露的行為屬於該項規定的情形,並透過將甘露提交論文的課程類型解釋成課程考核的“考查”對之進行相應的補充論證或輔助論證。但根據甘露案的論辯前提體系,甘露被開除學籍具有五種不同形式的規則類別的論辯前提,它們在邏輯關係上的平行性或並列性決定了對其中任一論辯前提的反駁並都不能否定其他前提進入論辯的可能性。即使甘露的行為不屬於“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無法滿足其“情節嚴重”的要求,但仍有其他四種論辯前提為“開除學籍”的行政處罰提供法律規則上的理由。甘露案的再審法官雖然認識到了甘露參加的課程可定性為“考查”的課程考核,但卻沒有認識到違反考核紀律仍可被開除學籍。根據甘露案的論辯前提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法官在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上合理的做法應是:承認五種規則鏈條作為論辯前提的可能性以及它們間的法律競合關係,但要認真審視前述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與這些法律規則的價值性衝突,然後選擇針對法律衝突的修辭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修辭規則,如文義論辯規則、目的論辯規則和結果論辯規則 〔24 〕一一解決這些法律衝突和法律爭議點,而不可徑直選取一種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試圖僅透過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來敷衍和修飾其“先入為主”認定的裁判結論。其他論辯前提的存在以及它們之間的體系性關係,決定了本案的法律修辭方法應該有更大的選擇範圍和適用種類。

大學生法律論文 篇十

1.法治環境的影響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度。這是因為在的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於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範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進行整合後,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階段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後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佔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現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湧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衝動的特徵,甚至採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1.淨化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從根本上淨化法治環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於“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係。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並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違紀現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後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提升法律意識

法律規則本身不足以使人們自覺地產生信仰,只有當法律的規則與程序產生某種社會效果,並且這種效果符合人們對正義、公平的評判標準時才能夠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遵從。因此,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後防線,為人們履行道德義務劃定了最後標準。沒有道德作為基礎,法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時,必須首先從道德要求開始做起。在強化大學生道德意識與倫理習慣的同時,強化其對法律的信仰,使之成為一種自覺的、深入的信仰。同時,還要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使他們摒棄封建歷史文化的影響,認同法律存在的價值,樹立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觀念,激發他們學法用法的法律熱情,真正自願接受和遵守現行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培養他們對法律的情感,從內心深處自覺撐起法律信仰的大廈。

三、結語

法律制度的實施固然需要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但如果缺乏法律信仰作為內在的支撐,完全依靠強制來施行法律的時候,一國的法治便無法長久地維持。當前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失,要求我們深入分析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的原因,做到對症下藥,促使他們對法律價值高度認同,樹立學生“法律至上”的意識,自覺守法、積極用法。當他們對法律形成一種尊重和信仰的習慣,使法律內化成為一種傳統和精神的時候,法律信仰才能真正成為他們衡量事物的標準,才能促使他們以法治理念更好地建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