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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為戒 淨化公權——《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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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將正式發揮它的效力,警示、約束、監督着我們每一位公職人員。

以法為戒 淨化公權——《政務處分法》心得體會

《政務處分法》強化監督公權力的使用。《政務處分法》的實施對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推動抓早抓小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綱舉目張的同時,通過對處分情形、處分後果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公職人員開列“負面清單”,在紀法貫通中體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比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對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處分規定,第三十五條對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處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處分規定,第三十九條對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處分規定,等等,都傳遞出加強日常監督,推動抓早抓小的明確信號。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政務處分法》依法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政務處分法》是規範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的法律依據,通篇貫穿“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理念,強化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治觀念、程序意識,着力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將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務處分法》第四條規定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政務處分法》堅持對公職人員嚴管厚愛,在從嚴要求的同時,又彰顯法治理念,切實將政務處分權關進制度的籠子,為公職人員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監察機關開展政務處分工作,既要嚴格執法、增強制度剛性,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又要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民法典等法律關於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要求,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樹立法律意識,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我們每一個公職人員都應該熟習《政務處分法》的條文規定,認真領會《政務處分法》所體現的精神,以法為戒,為公權力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