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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承接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及服務項目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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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緣由簡述:

關於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承接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及服務項目的建議

隨着鄉村振興的大力實施,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持續投入大量財政資金,包括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溝塘河清淤、農户廁所糞污集中處置、村容村貌提升和運行維護等等,這些項目的實施和運維大都通過市場化招標,由中標單位來進行建設實施。而一些項目的技術含量本身不高,受惠對象直接是當地村民的工程項目,也是經過市場化的招標,又通過代理公司、進行造價預算,增加了中間成本,最終還是農民來具體施工。

集體經濟是鄉村振興的重要支撐,黨的二十大報告就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強調“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對而一些項目的技術含量本身不高,受惠對象就是當地村民,除對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的外,單項資金未達到招標要求和比選規模標準、村民可自主組織實施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服務項目,都可以積極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承接。

建議:

一、明確村集體經濟可承接項目的範圍

按照“積極穩妥、扁平高效、簡便易行、強化監管”的原則,從財政預算支出的農村公益性項目中進行摸排,篩選出適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承接的項目,進行細化分類。確定好可實施各類項目的具體範圍和准入條件。和同時村集經濟組織要具備的條件,比如:發展集體經濟的主觀能動性,目標明確、思路清晰、方案可行;村“兩委”班子政治過硬、清正廉潔、羣眾基礎較好、組織發動能力強;建立規範完善的財務管理、風險控制和項目管理制度等。風險控制和項目管理制度等。

二、項目實施

(一)項目申報程序。由村級申請,鄉鎮、行業部門初審,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後,鄉鎮、村依據項目實施計劃書組織實施推進。

(二)項目建設管理。項目獲批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項目,確需調整的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在行業部門、鄉鎮的指導下,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領辦的合作社,組織當地農村勞動力組建施工隊伍進行建設;需要專業資質的,通過競爭性談判選擇施工單位或公開比選確定施工單位建設,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合同,約定工程建設、工程款支付、質量把控、違約責任等,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鼓勵引導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則,優先吸納脱貧不穩定户、邊緣易致貧户、其他農村低收入羣體參與工程建設,在確保工程質量和項目進度的前提下,儘量動員當地農村勞動力參與,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村民代表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形成監督日誌。

(三)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日常收支核算和報賬管理,鄉鎮“三資辦”負責做好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強化資金監管,鄉鎮紀檢、財政、農業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及所形成的村級集體資產的監管。

(四)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村民代表會同政府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綜合驗收,綜合驗收通過的結果為項目合格的依據。驗收完成後要及時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將會議記錄、建材購買、物資領用發放、項目資金支付、公示監督及反映問題處理情況等原始資料彙總歸檔。

(五)項目後續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後,組織第三方開展項目審計,審計結果適時公佈。竣工驗收後形成資產的,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理事會,明確項目的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責任。管護經費可通過村級公共服務經費、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等予以落實。

三、加強監管

加強對項目建設的巡查巡訪,強化對項目規劃、申報、實施、資金使用、自建方式確定過程、物資採購、質檢、驗收等的監督。主管部門和鄉鎮應當強化項目管理和跟蹤問效,加強過程指導監督,嚴禁暗箱操作。區紀委監委、組織部、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掌握的項目實施相關情況,採取全面抽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聯合開展項目督查和日常檢查,確保項目實施後不走樣、實施後的質量和社會滿意度不會降低。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