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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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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教育局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市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20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種類、時限和幅度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行政執法裁量權的適用條件、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本局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實施行政執法權時,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順序原則:

(一)效力層次高的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六條本《規定》內容依照本局權力清單制定,分為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章行政許可裁量基準

第七條本局行使兩項行政許可權,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的教師資格許可和高中階段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的辦學許可。

第八條按照《**市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的規定,本局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對行政許可權設定的依據、提交材料清單、審核標準、涉及中介事項、審批時限、收費標準等做出規範。

第九條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的教師資格許可由本局人事處實施該項許可權。高中階段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的辦學許可由本局發展規劃處實施該項許可權。

第十條 附件1為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表。

第三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十一條 按照《**市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的規定,本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行政處罰權涉及的自由裁量方面作出規範。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違法行為可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可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當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教育後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從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教育後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從重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實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情節惡劣,羣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隱匿、銷燬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四)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中或在專項治理活動中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在限期內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七)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行為。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處室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並説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處室應當將案件材料報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並做出相應決定。

對按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較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且符合集體討論條件的,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附件2為本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中“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十九條 因行使裁量權不當,構成執法過錯,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局政策法規處為教育行政執法裁量行為的監督機構,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對應的《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糾正。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及對應的《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一併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及對應的《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年**月**日起實施。

附件:1.行政許可裁量基準表

2.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市教育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