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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自查報告

欄目: 自查自糾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14W

第一篇:修武質監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查報告

自由裁量權自查報告

修武縣質監局

開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自查報告 按照豫質監法發【2014】349號、焦質監【2014】190號和修優化辦【2014】5號文件通知要求,嚴格對照文件精神,我局認真檢查了自開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來的行政執法工作。自收到豫政[2014]57號文件後,全局的行政執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 領導重視,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自省局出台了《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和內部制約制度後,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參加了全市質監繫統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裁量知識培訓;由法制股組織全局執法人員利用一個月時間進行了集中學習和討論,並要求全局執法人員在今後的行政處罰中嚴格執行標準和制度。同時成立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領導小組,由分管執法的副局長任組長、案件審理委員為成員,這樣在案後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發出去之前就得到了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凡是監督領導小組成立對案件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質疑的,一律退回辦案單位,不得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在明確各科、隊職能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了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錯案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審理制度,並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各股室、隊。這些有力的

措施為我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監督。

二、 強化學習,提高全局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

要搞好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執法人員自身要高水平、高素質。一是繼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再培訓、在學習。學習中要求每個職工做好學習筆記,寫出心得體會,並做到學以致用。二是積極參與省市局舉辦的各種執法技能培訓,共參加執法培訓60人次,每次執法培訓都取得了好成績。三是以案學法,把執法活動中的典型案例在每天晨會會上進行講評,讓每一位執法人員各抒己見,對案例的執法主體,適用法律上都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和看法。同時,為規範執法行為,防止以權謀私,我局還加強了法紀教育,要求每一位執法人員嚴格執行“五公開”、“十不準”“八榮八恥”的規定,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通過學習和教育,全局執法人員的法制意識和行政執法水平大大加強。

三、 執行處罰裁量標準和制約制度,執政為民,服務發展

自省局頒發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內部制約制度後,我局在行政執法中不折不扣的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不足目的,而是手段幫扶企業做大做強,切實為縣域經濟的發展保駕

護航才是關鍵,最終目標是讓人民滿意,讓地方黨委政府滿意,讓企業滿意。所以我局緊緊圍繞“執政為民,服務發展”的要求,在執法活動中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執法”、“創新執法”的執法理念,嚴格遵循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集體審理,教育優先的原則,對於違法行為符合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去年九月一日至今年我局共辦理行政處罰案件32件,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率達100%,未發生一起行政複議案,行政訴訟案和錯案。每一案件辦結後都要到企業進行回訪,看企業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有什麼異議?對執法人員在整個執法活動中有什麼意見?特別是針對企業存在哪些困難,在我局職能範圍內盡力進行幫扶,使企業走出困境,這樣達到雙羸。

由於領導重視,組織落實,制度完善,至目前為止,未出現裁量不適當和明顯有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也從未有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的行為,雖然我局在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是對外宣傳不夠到位,少數企業對我們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在接受法定幅度處罰時四處拉關係、走後門。

二是執法水平不高,極少數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往往覺得自己是監管者,而企業是被監管對象,這樣在潛意識中存在一

種不平等的身份,造成個別企業不滿,甚至強烈牴觸執法。這就存在執法技巧和藝術上有一定的距離。

三是執法活動中存在誤區和盲點,認為職能調整後執法無所作為,縣裏企業又少,加之縣裏重點企業縣領導又出面干預,這就需要執法人員在如何創新執法,提高執法藝術和辦案技巧上下功夫。

四是遇到棘手案件時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把握不準。 在今後的行政執法工作中,我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要以此次監督檢查為契機,全面推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和公正,切實轉變執法作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機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麗江市地方海事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自查自檢報告

麗江市地方海事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

度的自查自檢報告

麗江市交通局:

根據麗政辦發(2014)131號文件的通知要求,對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規範行政複議行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做了具體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對行政處罰行為部分要求制定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方案和基準制度進行自檢自查,現將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自檢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梳理行政處罰事項

對受市局委託由各單位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事項進行梳理,對含有自由裁量權內容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依據(包括頒佈機關、處罰的違法行為、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強制措施、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編制目錄。

二、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各單位在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可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處罰項目,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將違法行為一般劃分

為特別輕微、輕微、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五個檔次,並且對每個檔次的違法行為,儘可能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情形。在此基礎上,對每個檔次的違法行為在法定的幅度內按照比例確定不同的處罰基準。

三、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適用的基本程序

明確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適用的基本程序,確保裁量權基準在實際工作中得以運用。原則上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1、海事處罰案件辦案機構查明事實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提出處罰建議,並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所建議的處罰檔次説明其事實、理由和依據;

2、海事處罰辦案機構對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進行審核。辦案機構對其所建議的處罰檔次沒有作出相關説明的,法制機構應當退卷並要求辦案機構做出説明;

3、海事行政執法機構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的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有關證據。辦案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的,法制機構可直接根據案情提出改變處罰檔次的意見;

4、海事執法機構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檔次不當或因辦案機構建議的處罰檔次無有效證據證明,提出改變

處罰檔次審核意見的,也應當説明理由;

5、上一級海事執法機構審核完畢後,提交案件合議機構合議,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決定最終擬處罰檔次;

6、擬作出的處罰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或因新的證據出現,應當降低或者提高適用檔次的,經合議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7、各區縣海事執法部門內部審核程序外,在執法文書中也應當向被處罰人告知適用處罰檔次和具體裁量的理由。具體適用過程中,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中告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內容與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中不一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要求查閲行政處罰基準制度具體內容的,海事執法機關不得拒絕。

四、自檢自查中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由於各區縣海事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當中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吃不透,對相關文件的精神領悟不全面造成行政執法當中處罰依據不夠完善,不夠全面。我局對各區縣海事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建議對各區海事部門加強行政執法培訓力度。並與各縣職能部門交叉交流學習。

第三篇:自由裁量權調研報告

新餘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載車輛檢查站 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調研報告

市局路政科:

根據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工作部署,我站結合實際,對車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進行了調研,現將車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現況

1. 短途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處罰1000元以上難度較大;

2. 車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夠細化,處罰幅度過大,現場執法人員處罰權力過大;

二、存在的問題

1. 短途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1000元以上,本地司機現實困難較多,經常是討價還價;

2. 年度車輛超限超載行政處罰標準底線過高、高線又過底,現實操作不夠合理;

3.超限1倍以上的貨運車輛越來越多,處罰標準尺度難控制;

三、建議和意見

1.超限在1噸以下的(10%以下),不予處罰,要加強教育,當事人寫書面檢討書,並在行駛證上註明超限數量,加蓋公章,3次有過超限1噸以下的,應處罰500元罰款;

2.超限在10%-1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3.超限在15%-20%,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4.超限在20%-2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1000元至2014元罰款;以此類推,對處罰標準進行細化和量化;

5.超限在1倍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這1倍以上也要進行細化。

6.超限超載車輛處罰應堅持卸貨為主、教育為輔的原則,對駕車強行衝卡和抗拒檢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按照《公路法》規定的上限,從重處罰,並交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理,同時進行媒體曝光;對惡意超限超載車輛的當事人應上限處罰。

新餘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載車輛檢查站

2014年4月7日

第四篇: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調研報告

不正確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濫用職權

,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職責。鑑於以上問題和自由裁量權在執法活動中的廣泛運用,以及它對經營者權利義務

的重大影響,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問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談談看法。

、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問題

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的一種“機動”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政

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行

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

類的自由選擇。2、行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

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

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

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説明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

的權力。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

、“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

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由此可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之司法實踐中

的自由裁量權“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管理過程中有更大的主觀能動性

。法律之所以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權,是由行政活動的性質所決定

的,因為國家公共事務紛繁複雜,具體情況千變萬化,立法不可能預見覆雜的社會事務

,所以,法律(作廣義的理解,以下同)在許多條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則性、概括性的規

定,這一方面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又便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

法律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根據具體情況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實現管理目標。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有它的隱含要求的

。其中核心的要求有兩條,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具有

較高素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維護法治的目的。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的“自由”屬性來看,存在着職權濫用的條

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極大的影響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社會信義,也是對法治

社會的破壞。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機制是否完善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明確原則。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控制確立和遵守一定的

基本原則。在西方國家,常常根據所謂“法律精神”等理論,通過具體的判例等形式提

出一些執法、適法的原則來認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否合理。例如,美國、法國通

常認定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有:行政行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

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別目的;程序濫用等。還有學者提出,一個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

為應符合以下原則: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理由應是合理的;據以作出決定的理由應與授

權的目的有直接的關係;公務人員應沒有偏私;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之間應保持一

定的連續性。參照一些學者的觀點,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中必須明確三條原則:一是正當原則,即行政行為符合立法原意,使行政主體能夠根據

複雜多變的具體情況、具體對象作出唯一正確、合理、公正的選擇和判斷,保障社會公

眾利益。如果為不正當的目的、動機去行使,則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比如出於個人好

惡、謀取小團體或個人私利,考慮了當事人的“背景”、“關係”和照顧情面等不應考

慮的因素等等,毫無疑問,與立法原意是背道而馳的。二是平等原則,即“同等情況同

對待”。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平等對待相對人,不得以事實和法律原則以外的因

素而歧視或優待某些人。首先要做到在認定事實上人人平等對待,即在事實的性質、情

節、後果的確定上要求體現人人平等,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的特殊身份或與自已的特殊利

害關係而有所區別。其次還要求行政主體在適用法律上貫徹人人平等的原

則,不得因與

行政相對人的特別關係而故意規避、曲解、誤用法律和法律原則。三是先例原則,即行

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要保持標準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對同一類事件的認定和處理要有

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同樣的事情或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處理前後不一致,與

法律適用的穩定性不相容,對被處理人來説也是不公平的。公民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活

動的預測,總是以“同樣的事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如何處理的”為標準和參照系,

遵循慣例和先例也就成為公平行政的基本要求。基層執法部門對每類事件確定一個相對

統一的標準,減輕、消除地區內差別對待。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可逐步建立參照先例

制度,由國家總局定期編髮本系統內的各種典型案例,供執法時參照,平衡不同地區間

處罰的巨大差異。當然這些標準或先例不是絕對的,並不妨礙執法主體在説明特殊理由

的前提下做出例外裁量。四是比例原則,即“責罰相當”。《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

害程度相當”,杜絕畸輕畸重的行政處罰。比例原則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做到裁

量的具體手段和裁量的目的相協調、相適應,比如説,可以不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

施的,就不應採取,否則就是手段過量。五是程序原則,程序的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

和保證,事實也證明許多自由裁量權的不正確行使往往與程序相伴隨,因此還必須嚴格

遵守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職能分離(調查取證與案件審理相分離)、

迴避、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確保自由裁量權在公正程序的軌道內運行。

為了防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

裁量權變成一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採取如下對策:

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

(包括立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基層羣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

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

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

可操作性”的關係,儘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經營者合法

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

3、要強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説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

,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説不出理由、理由

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濫用職權。

4、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

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有些行政

執法人員有“佔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

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

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第五篇:檢察院自由裁量權稿

檢察院自由裁量權

檢察院自由裁量權概念

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這項權力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權力。在刑事訴訟中,現代各國普遍都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官)以起訴、不起訴、撤回起訴的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含義是指檢察機關(檢察官)對於雖已具備充分證據和追訴條件的犯罪,仍可基於自由裁量權,酌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檢察院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起訴法定原則(起訴法定原則 ,或稱為起訴法定主義、訴厲行主義 ,是指檢察官對於可追訴之犯罪行為 ,在有足夠犯罪事實的情況下 ,應一律起訴的原則。)之不足,其直接起源於起訴便宜原則(所謂起訴便宜原則 或稱為起訴便宜主義、起訴合理主義 ,是指檢察官對於存在足夠犯罪嫌疑並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 ,可以斟酌決定是否起訴的原則。)(根據龍宗智教授觀點)檢察院自由裁量權有以下幾個特點 1.刑事追訴性 2.法律處斷刑 3.合法性4..程序性兼實體性。行使自由裁量權應堅守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客觀原則、綜合考量注重效果原則。

我國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現狀

檢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權,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體現出來:

(一)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又稱職權不起訴、定不起訴 ,是指檢察官對於存在足夠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 ,依其職權斟酌具體情形而作出的一種不起訴處分。它又可以細分出如下幾類情形第一 ,微罪不起訴 (或微罪不檢舉)。第二 ,起訴保留 ,即緩予起訴。第三 ,起訴猶豫附保護觀察。第四 ,放棄起訴。

(二)撤回公訴

根據我國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 首先,酌定不起訴 ,也稱相對不起訴或者微罪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第 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次,變更起訴,最後,撤回起訴,我國刑訴法幾乎沒有撤回公訴的法律規定。 我國檢察官自由裁量存在的問題

其一,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狹小。

其二,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實際運作具有相對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公訴轉自訴制度使得某些案件的裁量處置缺乏確定性。

其三,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以人為單位。

其四,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受外部控制包括司法抑制。

我國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改進

(一)把握法定原則和便宜原則的適當邊界,設置更加合理的裁量權空間;

(二)增加制度柔性,在協商中實現自由裁量;

(三)增強制約的外部特徵,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

(四)通過提高檢察官素質與增加檢察官的獨立性的雙重努力,改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式。

(五) 建立完善的量刑建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