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卷
1、立案階段:
立案應有立案審批表,並明確以下內容:
(1)有行政管理相對人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個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案件來源明確。屬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註明“檢查中發現”的字樣,並寫明發現的時間、地點;其他部門移送的,寫明移送時間和有關情況;舉報的,寫明舉報時間和方式;交辦的,寫明交辦的時間和有關情況;
(3)有案情記載,記載簡明扼要;
(4)有立案依據。應引用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全稱,並註明具體條、款、項等;
(5)有承辦人的意見和簽名,有承辦部門、法制部門的意見和簽名,有領導審批意見及簽名。
(6)有立案時間。包括申請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時間。
2、調查取證階段:
(1)有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執法人員共同執法:
案卷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2)檢查或調查(詢問)筆錄:
① 有檢查或調查(詢問)的時間、所在的具體地點;
②有當事人或被調查(詢問)人基本情況;
② 檢查或調查(詢問)筆錄內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説明執法依據,調查(詢問)相關違法事實與情節等;
③ 有檢查人員或調查(詢問)人員簽名;
⑤筆錄有被檢查人或被調查(詢問)人簽名。如當事人拒絕簽名,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情況;
⑥調查(詢問)筆錄中如有塗改之處,應有被調查(詢問)人捺手印、蓋章或簽名作證。
(3)調取與保存證據(或查封、扣押財物):註明被取證(或查封、扣押財物)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②有取證(或查封、扣押財物)事由和依據;
③有取證(或查封、扣押財物)的具體時間、地點;
④ 有物品性狀描述,包括物品名稱、規格、型號等;
⑤ 有物品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點;
⑥ 需登記保存的,應有領導審批記載;
⑦ 有取證(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並有物品所有人、參加人、見證人簽章;
⑧ 有記載物品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的文書。
(4)告知和申辯:
①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的完整記載;
②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記載;
③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放棄此項權利的記載;
④ 告知文書有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及印章,並給予當事人合理的申辯時間;
⑤沒有告知文書的,通過筆錄等文書反映的,應有告知內容的記載,並有被調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
(5)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理審批表):
有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
① 有調查經過的描述:現場檢查時間、檢查人與被檢查人、檢查場所、交代表明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或當事人代表在場情況、調查取證方式介紹、涉嫌違法立案情況介紹;
② 有查明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事實認定圍繞構成要件,體現裁量情節,分點列明,證據相互印證;
③ 有處罰的依據:引有處理該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全稱,並註明具體條、款、項等,法律內容的引用準確、完整;
⑤有案件承辦部門的處罰建議。
(6)聽證程序:
法律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有告知聽證權利的文書;
① 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
② 聽證通知書內容規範。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和通知時間等;
③ 聽證筆錄製作規範。包括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主持人簽名、聽證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⑤聽證報告內容規範。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
3、審查決定階段:
(1)行政處罰審批程序:
① 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准權限進行審批;
② 集體討論決定(情節嚴重、案情複雜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討論內容、討論結果及參加人簽名等;
③ 報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處罰有報批文書,並有上級機關意見及印章。報批文書應包括報送機關全稱、案由和案情陳述、處理建議、報送時間、上級機關批准時間等。
(2)行政處罰決定書:
① 有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住址);
② 有經查明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③ 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④ 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 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⑥ 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印章;
⑦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4、送達和執行階段:
①送達文書規範。直接送達的包括有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符合法定程序;
②給予罰款處罰的應有合法票據;
③沒收財物的應有合法票據和物品清單;
④行政執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有執行情況材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有行政機關申請材料及法院執行情況材料;
⑤結案報告規範。包括有送達情況、執行情況及其結果、承辦人意見及簽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意見及簽名、結案日期等。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卷
1、處罰決定書要有規定格式,編有號碼;
2、有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住址);
3、有違法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
4、有違法行為的事項和證據;
5、有警告或罰款金額內容;
6、有行政處罰的依據;
7、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實行罰繳分離的,應告知當事人罰款繳付的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等,並告知若逾期繳納罰款有加處罰款的規定;
8、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和蓋章;
10、 有當場實施處罰的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號碼及簽名或蓋章;
11、 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12、當場執行處罰的要有備註。
三、案卷裝訂標準:
1、案卷材料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整理裝訂並予登記、歸檔,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登記、歸檔的。案卷歸檔之日未執行完畢的,應在案卷中預留執行情況登記;
2、使用統一規範的卷皮;
3、一案一卷(簡易程序或涉及國家、商業、個人祕密分正副卷的除外);
4、案件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要逐頁編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底、備考表不編頁碼。頁碼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要整齊、清楚;
5、卷內目錄填寫規範,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卷內目錄應按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頁碼,字跡要工整、清晰。
6、紙張無破損、應用國家標準A4紙張。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複製,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要加貼襯紙,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摺疊整齊。
7、裝訂整齊無金屬物;
8、卷內書寫文字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毛筆。
9、卷底裝訂線上應貼上封條並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