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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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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讀書筆記
第一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測試題及答案第二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38題第三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四篇:《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測試題及答案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共28道題)

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各題所給的答案選項中只有一項是最合適的,請將最合適的一個答案選項的字母標號填在括號內處)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b )適用。(第二條)

a、班子成員b、領導成員c、黨員幹部

2、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a)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第六條)

a、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b、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c、中國共產黨黨紀處分條例

3、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主動(a )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問責。(第九條第一項)

a、採取措施b、承認錯誤c、作出檢查

4、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a )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第十條第二款)

a、一年內b、二年內c、三年內

5、對責令辭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應當徵求上一級( c )的意見。 (第十條第四款)

a、黨委b、紀委c、黨委組織部門

6、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經調查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a)提出問責建議。(第十二條第一項)

a、問責決定機關b、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c、單位主要領導

7、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由(b)按照程序或權限進行調查。(第十二條第二項)

a、同級黨委b、組織人事部門c、紀檢監察機關

8、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b )。(第十五條)

a、紀律處分b、問責決定c、不予問責決定

9、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a )決定。(第十六條)

a、領導班子集體討論b、主要領導商量c、單位負責人

10、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情況應當報(c )備案。(第十九條)

a、問責建議機關 b、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 c、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

二、多項選擇題(下列各題至少有兩個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適的,請把它們選出來,並將其字母填在括號內,不選、錯選、多選或少選都不得分)

1、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abc)的原則。 ( 第三條)

a、嚴格要求、實事求是b、權責一致、懲教結合

c、依靠羣眾、依法有序d、公開公正、民主集中

2、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情形有( abcde )。 (第五條)

a、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b、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c、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較短時間聯繫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d、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的

e、違反幹部選撥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3、黨政領導幹部因失職給( bcd )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問責。(第五條第七項)

a、部門利益b、國家利益c、人民生命財產d、公共財產

4、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abcde)。 (第七條)

a、責令公開道歉b、停職檢查c、引咎辭職

d、責令辭職e、免職

5、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有(abcd)行為的,從重問責。(第八條)

a、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b、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c、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d、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6、《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包括(abcd)、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第十七條第二款)

a、問責事實b、問責依據c、問責方式d、批准機關

7、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cd )。(第二十條、二十二條)

a、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b、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0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c、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d、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8、以下人員適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的是( abc )。(第二條、二十四條)

a、鄭州市某局長b、某縣人事局長

c、某鄉副鄉長d、某單位主任科員

三、判斷題(判斷下列各題的正誤,對的打“√”,錯的打“×”)

1、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給予開除處分。( × )(第四條)

2、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第十條)

3、對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能再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 )(第十條第三款)

4、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黨政紀處分。( × )(第十二條第三項)

5、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第十二條第四項)

6、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説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7、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所提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 ) (第十四條)

8、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應當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第十七條)

9、《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家人及其所在單位。( × )(第十八條第一款)

10、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申訴期間,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 ) (第二十三條)

第二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38題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38題

一、選擇題: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b)適用。(第二條)

a、班子成員b、領導成員c、黨員幹部d工作人員

2. 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a)的,應當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a、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

b、發生羣體性、突發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c、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

d、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

3.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b)的意見。

a、本級黨委b、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c、上級黨委d、本級人大常委會

4.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a)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a、一b、二c、三d、四

5.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b)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a、組織人事部門b、紀檢監察機關c、監察部門d、紀檢機關

6.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a)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a、組織人事部門b、紀檢監察機關c、監察部門d、紀檢機關

7. 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

(c),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a、陳述b、申辯c、陳述和申辯d、意見

8.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決定(c)向社會公開。

a、應當b、可以c、一般應當d、不應當

9.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a)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a、15日b、10日c、30日d、45日

10.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任實行問責,(b)《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a、依照b、參照c、比照d、依據

11.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來源好範 文網)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a)追究領導幹部責任。

a、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b、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c、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2.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情形,主動(a)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問責。

a、採取措施b、承認錯誤c、作出檢查

13.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經調查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a)提出問責建議。

a、問責決定機關b、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c、單位主要領導

14.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b)。

a、紀律處分b、問責決定c、不予問責決定

15. 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經(a)決定。

a、領導班子集體討論b、主要領導商量c、單位負責人

16. 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情況應當報(c)備案。

a、問責建議機關b、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c、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

17.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abc)的原則。

a、嚴格要求、實事求是b、權責一致、懲教結合c、依靠羣眾、依法有序

d、公開公正、民主集中

18.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情形有(abcde)。

a、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b、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c、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較短時間聯繫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d、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的。 e、違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19.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失職給(bcd)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問責。

a、部門利益b、國家利益c、人民生命財產d、公共財產

20.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abcde)。

a、責令公開道歉b、停止檢查c、引咎辭職d、責令辭職e、免職

21.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有(abcd)行為的,從重問責。

a、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b、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c、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d、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情節

22.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具有問責情形,並且具有(ab)情節的,可以從輕問責。

a、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b、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

c、交代問題態度好的

d、主動自動辭職的

23. 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abd)。

a、有關事實材料b、情況説明c、處理意見d、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4.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不應當(ab)。

a、由問責機關領導決定b、由問責決定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決定

c、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d、由被問責對象的任命部門決定

25.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ab)。

a、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本人b、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所在單位

c、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家庭d、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

26.《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制定依據有(abcd)。

a、《中國共產黨章程》b、《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c、《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d、《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7.《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包括(abcd)、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a、問責事實b、問責依據c、問責方式d、批准機關

28.以下説法正確的是(acd)。

a、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b、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c、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d、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29.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給予加重一檔處分(x)。

30.收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31.對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能再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x)

32.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黨政紀處分。(x)

33.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34.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説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5.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所提意見,應當予以採納。(x)

36.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應當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37.《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家人及其所在單位。(x)

38.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申訴期間,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x)

第三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一、《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二)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説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範圍等。

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並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覆問責建議機關。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二、《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1、中央決定,用2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2、嚴肅自查紀律。對不認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督導;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

3、要加強市場建設。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綜合性數據庫。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

4、要健全誠信體系。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共建共享,並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嚴格市場準入。

5、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包括突出監管重點、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職責

6、要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

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四、《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第二十六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自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幹部進行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巡視工作人員可以採取組織選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

五、《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

1、《意見》分4個部分14條對幹部的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作出了具體規定。

2、《意見》強調,突出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教育,教育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嚴守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增強宗旨意識和責任感,認真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努力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3、《意見》強調,上級黨委(黨組)成員要堅持參加下級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及時全面地瞭解和掌握幹部的有關情況。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4、《意見》強調,要加強對不勝任、不稱職幹部的組織調整工作,認真執行問責制度。對基本素質較好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對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不勝任和不稱職的幹部,及時進行組織調整;認真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失職幹部嚴肅問責。

六、其它

1、《廉政洛江》文化專刊和知識專刊

2、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3、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繫羣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4、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事項包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5、《黨內監督條例》中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6、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7、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

9、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0、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1、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12、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13、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5、留黨查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16、黨風廉政建設的核心問題是密切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切實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

17、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

18、各級黨委是反腐倡廉建設的責任主體。

19、推進從源頭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和創新。(1)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有關制度;(3)深化財政、金融和投資體制改革;(4)推進司法體制改革;(5)規範和完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制度。

20、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關鍵在於搞好黨的建設。

21、幹部考察要全面瞭解幹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

2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上網工程,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推行社會聽證、專家諮詢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23、“貪污”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4、聯合國國際反腐敗日是每年的12月9日。

25、反腐倡廉教育的主題是艱苦奮鬥、廉潔奉公。

26、《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中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説明,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這就是通常所説的“兩規”。

2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責令有違反行

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這就是通常所説的“兩指”。

28、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9、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0、《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劃(2014—2014年)》共分八個部分,64條,涉及150多項任務,着重對整體推進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處六項工作進行了部署。

31、2014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

32、認真落實農村基層幹部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積極推行鄉(鎮)、村主要領導廉政承諾制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33、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健全農村基層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規範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村、組不準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4、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縣委是關鍵,鄉鎮是基礎。縣(市)、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35、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組織保證。

第四篇:《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如果背叛是一種勇氣,那麼接受背叛則需要更大的勇氣。愛情是塊磚,婚姻是座山。磚不在多,有一塊就靈;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本文由kpzwx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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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 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和執政水平, 《中國共產黨章程》 根據 、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等黨內法規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 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 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 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 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 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羣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 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 依照有 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 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 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 不作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羣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 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 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 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 本部門、 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 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 按照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 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 責令公開道歉、 停職 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 並且具有下列情 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 並且具有下列情 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 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 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 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 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 、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 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 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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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 紀檢 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 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

當問責的線索,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 序進行調查後, 對需要實行問責的,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 出問責建議; (二) 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 組 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 對需要實行問責的, 按照幹部管 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 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 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 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 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應當同時向 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説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 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 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五條 對於事實清楚、 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 問責決定機關可 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 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應當製作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 決定書》 。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 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

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 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範圍等。 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 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 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 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第十九條 建議機關。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之日起15日內, 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 申訴。 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 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條 則 對鄉 (鎮、 街道) 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 適用本規定。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申訴期間, 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有關 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並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 回覆問責

對縣級以上黨委、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 國有金融企業領 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 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通知》 (中發〔2008〕9號)的 有關要求, 規範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行為和領導幹部從政行為, 維護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促進反腐倡廉建設, 現就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 題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 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 認真治理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 的問題,工程建設市場不斷健全,監管體制日益完善,錢權交易、商業賄 賂等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勢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 必須清醒地 看到, 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依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 一是一些領導幹部利用 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 索賄受賄; 二是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 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 積率;三是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 違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五是 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徵地拆遷、 損

害羣眾利益、 破壞生態環境、 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六是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 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 、脱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 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豆腐渣” 工程。 上述這些問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影響黨羣幹羣關係,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妨礙科學發展和社會和 諧穩定,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為此,中央決定,用2年左右的時間,集中 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採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 原則,推動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深入開展, 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行,保證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

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促進科 學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二、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階段性目標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 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 緊緊圍繞擴大內需、 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 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 環節改革、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等任務,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 目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圍繞中心、統籌協調,標 本兼治、懲防並舉,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着力解決工程 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為經濟社會又 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二)主要任務 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 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進一步落實 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市場交易行為; 進一步推進決策和規劃管理工作公開透明,確保規劃和項目審批依法實 施;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行為、市場行為更加規範;進一步深 化有關體制機制制度改革, 建立規範的工程建設市場體系; 進一步落實工 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建設安全。 (三)階段性目標 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活動依法透明運行, 統一規範的工程建設有形 市場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完善, 相關改革不斷深化, 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 領導幹 部違法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為受到嚴肅查處, 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 勢頭得到進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點和主要措施 (一)認真進行排查,找準突出問題 認真進行排查, 深入開展自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6

認真查找項目決策、城鄉規劃審批、項目核准、土地審批和出讓、環境評 價、勘察設計和工程招標投標、徵地拆遷、物資採購、資金撥付和使用、 施工監理、 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實施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 題。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自查,摸清存在問題的底數,掌握涉及問 題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深刻分析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 力制約、行政監管、市場環境等方面,分析產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 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 增強治理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實效性。 嚴肅自查紀律。對不認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督導;對拒不自 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自查出的違紀問題,要根據 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作出處理。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 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 減輕或免予處分。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自查情況書面 報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適時對自查 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二)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 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 突出監管重點。 着重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 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 批、核准、備案管理程序,規範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 和標準, 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 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 公開透明運行。 着重加強對招標投標 活動的監管,規範招標方式確

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 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為,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 開、公平、公正。着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 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台。着重加強控制性 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 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着重 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嚴格依法徵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 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範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加 強資金管理,控制建設成本,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着重加強工程質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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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 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 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準,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 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 落實監管職責。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監管, 認真 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項目管理、 資金使用和實施效果等方面 的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 城鄉建設、 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認真履行對項目決 策、資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 響評價、城鄉規劃審批、安全生產等環節的行政管理職責。發展改革、工 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電監等部門要按 照職責分工,重點做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財政、審計部門要重點做 好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規範、 高效、安全、廉潔使用。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以及行政過 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 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 的責任。 創新監管方式。 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 健全招標 投標行政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 的規範管理。 加大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執法力度。 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 項目的跟蹤審計。積極推進項目標準化、精細化、規範化和扁平化管理。 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 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過程 監管。推行管理骨幹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 的勞務管理模式。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 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深化體制改革,創新機制制度 深化體制改革, 加快改革步伐。加強重大項目決策管理,推行專家評議和論證制度、 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 發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抓緊研究起草政府投資 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繼續做好《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 、 準施工招標文件》貫徹實施工作,加快編制完成行業標準文件,實現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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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規則統一。 不斷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加強工程項目政府採購 管理。科學編制、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 土地使用權、 礦業權出讓審批管理。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 法,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的 執行力和落實度。 加強市場建設。按照政府建立、規範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 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和利用好 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資源,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 為工程交易提供場所,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佈提供平台,為政 府監管提供條件。 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統一進場、 集中 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 場,大力推進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建設,探索顯化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 轉讓市場的有效形式, 規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 充分利用 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 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 加強評標專家庫管 理, 提高專家的職業道德水平。 制定全國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和專家 管理辦法。 加強中介組織管理, 嚴格土地使用權、 礦業權價格評估的監管, 規範招標代理行為。 健全誠信體系。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 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 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

信用信息資源, 建立綜合性 數據庫。 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台, 逐步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 誠信體系, 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共建共享, 並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 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 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 嚴格 市場準入。 (四)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懲治腐敗 加大辦案力度,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要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 發現 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 職權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 招標投標、 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甚至 索賄受賄的大案要案。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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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 率,嚴重侵害羣眾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查處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 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案件。 依 法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既要堅決懲處受 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堅決杜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行為。 積極拓寬案源渠道。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 門信訪舉報系統的作用, 形成有效的舉報投訴網絡, 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 制。注重在審計、財政監察、項目稽察、執法監察、專項檢查、案件調查 和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案件線索, 深挖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背後的腐 敗問題。 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金融 機構等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 共享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查處。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嚴肅開展 警示教育, 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做到查處一起 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央紀委牽 頭,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 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安 全監管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 電監會等為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承擔日常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 把治理工作作為一項 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 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任務。 各職能部門主要領 導同志負總責,確定1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落實責任分工。各級紀檢監 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作出總體部署,搞好任務分解,推 動工作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溝通情況, 加強協作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 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方案,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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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治理重點,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進度、方式方法和時間要求。要深入排 查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完善體制機制制度,分階段、有步驟地落實好專 項治理工作的各項任務。 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適 時組織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 動相結合, 着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以及黨員幹部黨性黨 風黨紀方面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治理商業賄賂 工作相結合, 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 進一步規範市場秩 序,維護公平競爭。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推進政務公開相結合,利用政府 門户網站建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台, 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相關信息, 明 確審批流程,及時公佈審批結果,實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要將專項治理 工作與糾正損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相結合, 大力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 設,着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侵害羣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開展分類指導,督促工作落實。 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總結經驗,推動工作。 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地方、部門和單 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點督查,限期整改,

確保治理工作達到預期目標。11

第五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羣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羣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説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五條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應當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範圍等。

第十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第十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並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覆問責建議機關。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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