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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欄目: 交通運管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7.22K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城鄉交通運輸委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經菅車輛、從業人員的經營資質、經營行為、從業資質。

二、監督檢查內容

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合法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相關行為的合法性,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資質和安全、技術狀況,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質和從業行為的合法性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監督檢查:按照工作計劃對重點貨運企業及從事貨運經營的經營者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二)不定期監督檢查:結合道路運輸有關檢查活動,對重

點貨運企業及從事貨運經營的經營者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

(三)專項檢查:每年結合“大快嚴”、“安全生產月”等專項行動,開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核查,對規模以上貨運企業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人員培訓及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綜合檢查。

(四)質量信譽考核:按照萊蕪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普通

貨物運輸質量信譽考核實施意見,實施質量信譽考核。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通過查閲日常人員培訓記錄、車輛月檢台賬,應急預

案演練等相關企業行為台賬,檢查企業是否落實主體責任

(二)實地檢查經營者是否按照法定的條件和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活動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發現可能存在應予以監督檢查的事項或根據工作計劃或要求進行檢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二)持有效執法證檢查,人數不得少於2人;

(三)實施現場檢查,做好監督檢查記錄,並由被檢查企業

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製作調查案卷。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經菅單位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

(三)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事實,依

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