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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需加強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聯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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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需加強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聯動管理

污水直排一直是水污染的“罪魁禍首”,要從根本上治理好水環境,截污納管是關鍵。近期,省治水辦(河長辦)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區”建設行動方案》,總體目標是通過全面推進截污納管,建立運行長效運維機制,基本實現全省污水“應截盡截、應處盡處”,到2020年,力爭30%以上的縣(市、區)達到“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標準;到2022年底,力爭80%以上的縣(市、區)達到“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標準。排污許可證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均是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是加強污水治理源頭管控的重要制度設計,對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環保部和住建部相關規定,通過城鎮排水管網間接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同時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住建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是典型的羣眾和企業眼裏的“一件事情”。當前,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尚未納入“一件事情”“最多跑一次”改革,主要面臨三方面難題:

一是排污許可證與排水許可證的網辦平台不聯通。根據環保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排污許可證必須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辦理。而根據《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要求繼續完善浙江省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系統管理,實現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務服務網的互聯互通,形成的排污許可證信息和實際排放數據將統一納入浙江省公共數據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並作為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數據的來源。目前,浙江省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尚未正式啟用,也未實現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務服務網的互聯互通。而排水許可證缺乏國家或省級層面建立的管理信息平台,雖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實現網上辦理,但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截至目前網上辦件量為零。

二是排污許可證與排水許可證的核發節奏不協調。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保部令第45號)執行,82個行業按照不同的實施時限分類推進,到2020年全部完成。而排水許可證核發工作是根據城鎮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全域推進,應與城鎮排水管網建設保持同步。對於化學纖維製造業、醫院等排污許可證核發實施時限較晚(2020年)的行業,在“污水零直排區”建設過程中,會發生僅取得排水許可證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證”情形。

三是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納管水質標準體系不統一。環保部網站公佈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多達58種,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行業差異各不相同。以《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為例,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包括pH、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總鎳等17種。而納管水質標準執行的是《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水温、pH、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等46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納管水質標準雖然差異較大,但存在一些共性標準,如pH、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六價鉻等。

為此,基層建議:一是打破信息孤島,實現部門間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質監測數據信息共享;二是對未辦證的存量工業企業、醫療企事業單位,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儘可能實行兩證核發同步推進;三是根據水污染行業特點,綜合考量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納管水質標準,全面評估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着力提升城鎮排水管網建設質量,實現水污染防治兩標融合、統一管控、精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