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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車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傷亡安全措施和防止列車衝突安全措施

欄目: 交通運管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25W

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傷亡安全措施

軌道車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傷亡安全措施和防止列車衝突安全措施

1.軌道車出庫前,對頭燈、標誌燈、雨刷器、鳴笛裝置(含鳴笛記錄裝置)、制動系統等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確保出庫作用良好。

2.司機要認真檢查軌道車各部狀態,制動機、風笛及雨刷器等設備必須保證作用良好。調整好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音量。

3.通過鳴笛標、作業標、交會列車(有封閉網線路除外)、道口、橋樑及發現危及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問題時,必須按規定鳴笛(限鳴區域按相關規定執行)。

4.在限制鳴笛區域內,遇有危及行車、人身、交通安全的緊急情況,應按規定鳴笛。

5.在運行途中發生前照明頭燈故障時,司機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前方站車站值班員,由車站值班員報告列車調度員,並在前方站停車處理。如前照明頭燈不能修復,而列車頭部標誌燈仍能顯示時,列車可以繼續運行。運行中要加強瞭望和鳴笛,警示行人、交通車輛及接發列車人員。如前照明頭燈和頭部標誌燈均不能修復時,應及時通知車站。

6.嚴格執行道機聯控制度,軌道車司機聽到“道機聯控”語言提示後立即與道口工進行呼喚應答;當發現停車信號或聯控不上時,道口前必須停車。站內停留列車發車前應與運行前方聯控道口進行道機聯控。

7.調車作業經過道口或平過道前應鳴笛。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速度不得超過15km/h。專用線無人看守道口在軌道車通過時要進行監護。軌道車輛通過臨時派人監護的專用線道口前,應與道口防護人員聯繫,確認道口防護人員已到位並做好防護後通過道口,否則應停車確認安全後通過。

8.運行中發現牛、馬等大型牲畜未侵入限界時,不得鳴笛;侵入限界時,應立即鳴笛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

9.運行中發現落石、倒樹等障礙物危及行車安全時,須立即停車,並立刻通知追蹤列車、鄰線列車及鄰近車站;排除障礙並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運行。

10.發現封閉網內有閒雜人員時,需及時採取停車措施,並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如事先得到封閉網內有閒雜人員的通知時,需提前採取降速措施,行至通知有人的地點前須以能隨時停車的速度運行,發現危及人身安全時果斷停車。

11.運行中接到前方接近道口預警、道口員呼叫停車或發現道口員顯示攔停信號時,司機須果斷採取停車措施,得到准許開車的通知後方可開車。

12.運行中發現機動車輛駛向道口且沒有減速跡象或發現機動車輛搶越道口時,司機需果斷採取停車措施並鳴笛示警,做到寧可錯停絕不盲行。

防止列車衝突安全措施

1.軌道車在區間或站內非正常停車後,司機要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報告;因監控裝置排風、使用緊急制動或原因不明管壓為零時,司機報告車站值班員用語要增加“管壓為零”的內容。

2.軌道車管壓為零停車後,司機要立即攜帶手持電台和防護用具,確認列車完整、車輛無脱線。發現妨礙鄰線時,立即防護並報告車站值班員。

3.遇停用基本閉塞法改用電話閉塞、使用綠色許可證、使用引導信號或特定引導信號等非正常行車辦法時,機車司機必須在取得規定的行車憑證後,方可進行GYK“解鎖”操作。

4.從監督器上不能確認第一個閉塞分區空閒時,車站應發給司機《監督器上不能確認第一個閉塞分區空閒通知書》,司機以在瞭望距離內能隨時停車的速度,最高不超過20km/h,運行到第一架通過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執行。

5.運行途中GYK必須全程運轉,嚴禁擅自關機。軌道車運行途中,GYK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停車,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區間停車後,應關機30秒內再開機,如恢復正常後可繼續運行。若未恢復正常時,關閉GYK裝置,嚴格按地面信號機的顯示要求(嚴格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及時車機聯控),操縱軌道車以規定的速度運行至前方站停車處理。在自動閉塞區間列車運行速度不超過20km/h;半自動閉塞區間列車運行速度最高不得超過60km/h,在越過前方站預告信號機後以不超過20km/h速度進站。

6.軌道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已請求救援時,不得再行移動,從救援列車開來方面(不明時,從列車前後兩方面),距離列車不小於300m處防護。請求救援的機車對救援機車開來方向開啟機車頭燈、標誌燈。

7.區間被迫停車可能妨礙鄰線時,司機應立即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鄰線上運行的列車和兩端站(列車調度員),司機應分別在列車的頭部和尾部附近鄰線上點燃火炬;在自動閉塞區間,還應對鄰線來車方向短路軌道電路。配備列車防護報警裝置的列車應首先使用列車防護報警裝置進行防護。如發現鄰線有列車開來時,應鳴示緊急停車信號。

8.一切電話中斷後發出的列車(持有《技規》附件3通知書1的列車除外),應於停車後,立即從列車後方按線路最大速度等級規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位置處防護。

9.自動閉塞區間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包括顯示不明或燈光熄滅)時,列車必須在該信號機前停車,司機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車輛乘務員。停車等候2min,該信號機仍未顯示允許運行的信號時,即以遇到阻礙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最高不超過20km/h,運行到次一通過信號機(進站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運行。在停車等候同時,必須與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聯繫,如確認前方閉塞分區內有列車時,不得進入。

裝有容許信號的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時,准許鐵路局規定停車後起動困難的貨物列車,在該信號機前不停車,按上述速度通過。當容許信號燈光熄滅或容許信號和通過信號機燈光都熄滅時,司機在確認信號機裝有容許信號時,仍按上述速度通過該信號機。

裝有連續式機車信號的列車,遇通過信號機燈光熄滅,而機車信號顯示允許運行的信號時,應按機車信號的顯示運行。

司機發現通過信號機故障時,應將故障信號機的號碼通知前方站(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發現或得到區間通過信號機故障的報告後,在故障修復前,對尚未進入區間的後續列車,改按站間組織行車。

10.自動閉塞區間列車冒進通過信號機時,須立即停車,並報告兩端站車站值班員,停車後必須與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聯繫,如確認冒進的閉塞分區有車時,不得移動,確認空閒後,以遇到阻礙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最高不超過20km/h,運行到次一通過信號機(進站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運行。

11.響墩爆炸聲及火炬信號的火光,均要求緊急停車。停車後如無防護人員,應立即檢查前方線路,如無異狀,以在瞭望距離內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但最高不得超過20km/h。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至前方第一個架通過(進站)信號機前,如無異狀,即可按該信號機顯示的要求執行;在半自動或自動站間閉塞區間,經過1km後,如無異狀,可恢復正常速度運行。

12.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自動閉塞區間緊急制動停車或被迫停在調諧區內時,司機須立即按壓LBJ報警裝置,並通知後續列車司機、向兩端站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報告停車位置(具備移動條件時司機須先將機車移動不少於15 m),並在軌道電路調諧區外使用短路銅線短接軌道電路。

13.越出站界調車:

(1)雙線區間正方向,必須區間空閒(自動閉塞區間第一閉塞分區空閒),單線自動閉塞區間閉塞系統必須在發車位置,第一閉塞分區空閒,經車站值班員口頭准許並通知司機後,方可出站調車。

(2)單線半自動閉塞區間、自動站間閉塞區段和雙線反方向出站調車時,須有停止使用基本閉塞法的調度命令,與鄰站辦理閉塞手續,併發給司機《出站/跟蹤調車通知書》。

(3)車站高速場與普速場間調車作業,聯鎖設備無調車進路時,辦理列車進路,司機根據進、出站信號機的顯示進行調車作業。

14.跟蹤出站調車,只准許在單線區間及雙線正方向線路上辦理,發給司機《車站/跟蹤調車通知書》。在先發列車尾部越過預告、接近信號機(或靠近車站的第一個預告標)或《站細》規定的間隔時間後,方可跟蹤出站調車,但最遠不得越出站界500m。

下列情況不得跟蹤出站調車:

(1)出站方向區間內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長大上坡道(具體站名見《行規》第64條第5表)。

(2)先發列車需由區間返回,或掛有由區間返回的後部補機。

(3)一切電話中斷。

(4)降霧、暴風雨雪時。

(5)動車組調車作業。

(6)調度集中、自動站間閉塞區段。

15.運行中,接到行車人員要求停車的通知、攔停信號後,司機要立即採取停車措施,得到允許開車的通知後方可開車。遇有車站通知車輛熱軸時,要使用常用制動停車。

16.遇與大機設備一同作業並需要連掛時,本着由誰連掛誰掛頭的原則,連掛前由連掛司機負責檢查車鈎狀態,向連掛軌道車司機顯示連接信號,連掛後進行試拉,連接軟管前必須檢查後部重聯車制動系統在重聯位後方可開放塞門,連掛完畢後有本務司機負責進行全列車制動機簡略實驗。

17.區間軌道車拆組作業時,本務車制動系統必須達到最大有效減壓後方可進行拆組作業,拆組前先關閉兩輛車輛的折角塞門後再摘結制動軟管,全部摘結完畢後,各軌道車進行一次制動機簡略實驗,實驗良好後方可動車。區間連掛時,執行1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