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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監督管理的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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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進程,規範城中村改造行為,確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穩步推進,根據市政府泰政發[2004]71號、泰政發[2008]31號和區政府泰山政發[2008]80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城中村改造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泰山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監督管理的工作意見

一、明確監管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按照市政府泰政發[2004]71號文件關於“市區村莊綜合改造堅持統一規劃、政府組織、市場運作、各方受益”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落實城中村改造的監管責任:村(居)委會,是實施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對本村居的舊村改造工作全面負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是舊村改造工作的監管主體,對本轄區內的舊村改造工作負全面監管責任;區直相關部門,根據本單位的職責權限,分別對舊村改造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突出監管重點,強化監管措施

實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全程監督管理,對規範城中村改造行為、確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穩步推進尤為重要。改造前的監管是關鍵,改造中的監管是重點,改造後的監管是落腳點,在具體工作中重點把握以下三個環節的監管:

(一)夯實基礎,落實改造前的監管措施

1、嚴格條件,慎重確定實施改造的村居。改造條件是否成熟,是城中村改造快速、順利推進的前提條件,必須對此嚴格審查、把關。各街道、鎮要按照區政府泰山政發[2008]80號文件的要求,優先選擇兩委班子堅強有力、羣眾基礎好、地理位置優越、具備開發改造條件的村居作為改造對象,並將初審意見書面上報區領導小組,納入實施改造計劃範圍。

未經區領導小組和市指揮部的批准,堅決不允許實施村居民的拆遷和改造工程建設。

2、抓住關鍵,認真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啟動舊村改造,夯實羣眾基礎是關鍵,必須認真落實“一個方案、兩個名單”公開公示制度。各村居要根據區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證明,認真核實拆遷安置户數;結合本村居的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分別召開黨員會、羣眾大會或羣眾代表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擴大和夯實舊村改造的羣眾基礎。各街道、鎮要監督村居將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安置户名單、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拆遷户名單在村居內張榜公示,接受監督,並將公示情況拍照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3、突出重點,擇優選擇合作開發商。採取捆綁打包聯合改造模式進行舊村改造的,開發商的選擇是改造工作能否健康、順利進行的關鍵,各街道、鎮務必高度重視,嚴格審查,優中選優。

對開發商的選擇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招商引資和考察篩選的方式進行。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的,要嚴格標準、條件和招標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開發商;採取考察篩選方式選擇的,考察對象一般不低於3家,各街道、鎮要與村居共同對開發商的資質等級、資金實力、技術力量、開發業績、社會信譽等情況全面考察瞭解,擇優選擇。

在與開發商簽訂合作協議之前,各街道、鎮要認真填寫《城中村改造合作開發商選擇意見書》,將開發商的基本情況、選擇方式、選擇過程、街道(鎮)的選擇意見等內容,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精密組織,狠抓改造中的監管工作

城中村改造實施中的監管,重點是“一個優先、兩個規範、三個清晰、四個禁止”。“一個優先”即:優先建設回遷工程;“兩個規範”即:規範拆遷程序,規範拆遷行為;“三個清晰”即:舊村址佔地和改造用地界定清晰,回遷和開發用地界定清晰,回遷和開發工程界定清晰;“四個禁止”即:禁止在回遷工程開工前建設開發工程,禁止在非國有出讓土地上建設開發工程,禁止將回遷工程作為商品房銷售,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房屋。各街道、鎮要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落實監管措施:

1、監督村居依法實施拆遷。拆遷前,按規定辦理拆遷許可證、張貼拆遷公告、召開拆遷動員大會。拆遷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三到底”、“四統一”,即: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評到底,一個辦法補到底;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解釋、統一做法。拆遷後,張貼公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村(居)民和社會監督。

2、定期調度手續辦理情況。首先,要求各村居和開發商提供舊村改造規劃方案,在圖中明確劃分回遷和開發用地範圍、回遷和開發工程具體樓號;其次,督促開發商加快各項手續的辦理工作,定期調度、彙總回遷工程和開發工程辦理的每個批次主要手續;最後,監督開發商實行招標、質監、安監、監理等工程制度,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3、定期統計上報進展情況。對居民的拆遷和回遷安置情況、投資情況、回遷和開發工程的建設等情況,要每週調度一次,彙總填寫《城中村改造建設工程完成情況週報表》,於每週五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開發工程的手續辦理情況、開工和竣工的棟數、建築面積、商品房的銷售等情況,要每月調度一次,填寫《城中村改造開發工程完成情況月報表》,於每月的25日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4、及時制止糾正違規行為。發現開發商違規建設開發工程、違規銷售商品房時,各街道、鎮必須立即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堅決制止,同時上報規劃、建設、房管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三)完善措施,延伸改造後的監管工作

1、周密組織,妥善安置拆遷村居民。做好村居民的回遷安置工作,是舊村改造成功與否的重要標誌。各街道、鎮要監督村居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研究制定回遷安置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拆遷村居民及時妥善回遷安置。回遷樓分配完成後,要及時將回遷樓分配結果張榜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2、檢查督促,完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在組織村居民回遷安置的同時,要與村居對照舊村改造規劃方案,督促開發商儘快完善配套公建及道路、綠化、路燈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小區功能。同時,要指導村居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實行規範的物業管理,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

3、協調配合,辦理回遷工程相關手續。回遷工程建設完成後,要加強與開發商和國土、房管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幫助村居辦理社區公建、社區商業及村(居)民回遷住宅的相關手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房管局要做好土地和房屋的測量、登記等相關服務工作,幫助回遷村(居)民辦理完善土地證、房產證。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監管實效

1、加強組織領導。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作為本轄區城中村改造的監管主體,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研究制定具體的監管方案和保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監管到位。

2、強化調度考核。對城中村改造監管工作的情況,實行“月調度、季講評、年終考評”制度。各街道、鎮須在每月25日前上報監管工作情況,監督管理辦公室彙總後全區通報。對城中村改造操作不規範,街道、鎮監管措施不力、監管不到位的,停止該街道、鎮的所有舊村改造事項的審批。

3、抓好信訪穩定工作。各街道、鎮、村(社區)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接受監督,保障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讓羣眾瞭解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防止和化解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穩步推進。

 

 

 

 

泰山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

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