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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施放氣球管理工作的通知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93W

為維護我市施放氣球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我市施放氣球管理工作,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我市施放氣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關於進一步加強施放氣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施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事關航空飛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氣象、民航空管、治安、鐵路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把施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全面落實管理職責

市、縣氣象局要履行好對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以及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審批程序、規範審批行為,加大對違法活動的查處力度。機場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機場淨空保護障礙物限制面圖提交給市氣象局,並協同氣象局做好有關施放氣球活動的審批工作,同時加強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航路航線附近升空氣球的監視與通報。鐵路護路部門協同氣象部門做好鐵路沿線施放氣球安全檢查和執法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履行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支持氣象等部門做好施放氣球安全執法檢查等工作。

三、嚴格實施行政審批

對於申請辦理《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市氣象局要嚴格審查其必須具備的條件,從源頭把好安全關。對已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市氣象局要通過年度報告、安全檢查等審驗其資質條件。氣象、民航空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施放氣球作業的聯審機制,規範審批程序和流程,嚴格審查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及其他安全條件等,對不符合條件的施放活動一律不得批准;要嚴格審批手持氫氣球的施放活動;對於載人繫留氣球等超出《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範範圍的氣球,一律不予受理;對於需要藉助機械裝置施放的巨型氣球一般不予批准,在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動中確需施放此類氣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審批外,還應從嚴審查施放氣球單位和活動組織單位的安全保障力量措施,加強現場監管,確保施放氣球活動的安全。對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聘請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凡在我市範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繫留氣球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氣象部門核發的《施放氣球資質證》。

(二)施放氣球活動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繫留氣球至少提前2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施放。

(三)在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繫留氣球。

(四)在鐵路電導線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嚴禁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繫留氣球。

(五)氣球施放過程中儲運氣體和充灌、回收氣球時,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

(六)施放氣球活動單位必須在其所施放的繫留氣球上加裝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氣裝置。

(七)在施放氣球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繫留氣球意外脱離繫留或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並及時報告市氣象局(0730-8721919或8721916)。

五、嚴肅查處非法活動

氣象、民航空管、治安、鐵路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施放氣球聯合安全檢查和重大違法案件協查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非法施放氣球活動。特別是市、縣氣象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無資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施放繫留氣球無專人值守等行為。

六、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氣象、民航空管、治安、鐵路等部門要利用各種條件和形式,加大對全社會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對違反規定施放氣球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進行宣傳。同時要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提高對施放氣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一旦出現氣球爆炸或意外脱離等事故,迅速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快速、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使事故得到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各部門要將施放氣球活動宣傳與監管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明確施放氣球安全監管責任人員,加強施放氣球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人員培訓,配齊執法裝備,保障執法經費,確保施放氣球活動安全監管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