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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年終總結

欄目: 工作總結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7W

年度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年終總結

年度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年終總結

一、工作開展情況

2018年,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責任體系;強化監管措施,切實規範用工行為;強化執法檢查,高效處置欠薪案件;強化正面引導,爭創獎優罰劣格局,全縣治欠包支工作水平不斷提升。全年共受理勞動監察投訴舉報案件13起,結案13起,為75名勞動者追討工資40.734萬元,未發生50人以上羣體性事件。與去年處理案件數量相比,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案件數下降48%,涉及人數下降83.6%,涉及金額下降89.6%,收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1549.4萬元,同比上升25.7%,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案件按期結案率100%。年審、勞動用工備案各類用工單位212户,涉及勞動者5240人,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5.2%;在已建立工會(生產經營正常)的143户企業中,128 户企業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已建工會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 90%;辦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41件,其中調解25件,裁決16件,法定時限結案率100%,一裁終局率62.5%,調解率61%。辦結工傷認定案件39起,接待羣眾來訪486人次,受理各類信訪案件14件,其中信訪網轉辦7件、網絡留言件共4件,本局來信來訪3件;120户重點企業成立了由工會組織、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領域市場秩序還不規範。工程掛靠承包以及工程款不按進度支付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加大了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隱患。

(二)刑事司法震懾效果不夠明顯。與兄弟縣區相比,我縣公安、司法部門立案處理案件量極少,案件移交難度大,橫向溝通不暢,處理時間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還有待提高。縱向和橫向相比,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站位還不準確,處於單打獨鬥的工作狀態,陷身於具體投訴案件的處理事務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綜合協調治理能力發揮不夠,作用沒有體現出來,沒有把全縣的力量調動發揮出來,在日常工作中只有招架之功,沒有還手之力。大隊內部也存在人員分工搭配不合理、傳幫帶作用發揮不夠、欠薪投訴處理制度、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導致人員苦樂不均、能力素質差異大。另外大隊的仲裁員、監察員配備不足,工作人員流動性大,還要兼顧工傷認定、綜治、信訪、依法行政、安全生產等中心工作,“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三、2019年工作思路

(一)加大制度落實,規範建設領域工資管理。加大對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逐步規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現場管理水平;在建設領域穩固農民工工資專户設置和覆蓋,充分發揮專用賬户的監管作用,加大落實工資預警機制和欠薪主體清償責任,及時督促各鎮及行業主管部門規範轄區內各類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不斷完善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銀行按月代發工資等“十項制度”,倒逼建築企業改變傳統的“以借代支”行業規則,統一在建設領域做到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實現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最關鍵”手段,力爭實名制管理覆蓋率、工資保證金覆蓋率率、農民工工資專户覆蓋率、銀行按月代發率全部達到100% ,努力實現農民工工資零拖欠。

(二)加大清欠力度,確保欠薪案件妥善處置。加大對各類市場用工主體的檢查,側重對建築工程領域、工業企業和欠薪積案單位的防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履行好項目批覆、資金核撥等工作,努力消除政府性投資工程因工程款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綜合利用交辦、督辦、約談等措施,將符合交辦的案件進行移交主管部門解決,對欠薪積案繼續督辦相關主管部門牽頭解決,切實形成解決欠薪案件的工作合力。加大執行“黑名單”管理等有關規定,發揮相關制度的約束作用,督促企業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

(三)加大溝通銜接,切實發揮刑事司法的震懾作用。加快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瞭解案件情況,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辦案水平,建立案件移送“綠色通道”。運用法律監督和督查考核的雙重作用着力解決“有案難移、移案不立”等問題,切實發揮刑事司法的震懾作用。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案件調處質量和效能。一是有計劃、有針對地對專兼職仲裁員、監察員、調解員進行培訓,通過法律知識培訓、調處方法和技巧培訓、典型案例評析研討等多種形式,不斷提升仲裁員、監察員、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通過設立仲裁員專家庫等措施,解決仲裁員缺乏無法開庭的問題。必要時邀請水利、衞生、建設等臨時用工較多、爭議頻發的管理部門參與仲裁案件的審理和旁聽,以案説法,現身説法,用一個人、一件事、一起案件教育一片,一個行業,引導行業和部門進行用工的規範管理,提升案件調處質量和效果。

(五)夯實工作基礎,推進基層調解組織建設。一是繼續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工作,並爭取綜治、司法、工會以及羣團、社會組織的參與和支持,加強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力量建設。二是加強調解組織能力建設。通過集中培訓、法制宣傳、引導辦案、調裁程序銜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循序漸進地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的法律素質、經驗儲備和業務能力,不斷增強勞資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預先性、主動性,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使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逐步走上規範化、專業化軌道,不斷提升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