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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格中問題的發現與處理的最佳途徑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08W

論網格中問題的發現與處理的最佳途徑

論網格中問題的發現與處理的最佳途徑
論網格中問題的發現與處理的最佳途徑

一、網格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主動參與意識不強 

村民對網格化管理認識不清,參與積極性不高。網格化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村民管理模式,為村民居民參與村民管理提供了一種新的參與方式。但是,從網格化管理的現實來看,村民成員對於村民網格化的管理缺乏基本的認識,對待網格化的管理態度也相對比較冷漠,甚至部分網格管理人員也對網格化的管理存在問題。目前村民參與網格化管理仍然以被動的參與為主,當村民舉行活動時,活動的相關事項由村民工作人員安排,居民只是被通知什麼時候參加。整體上而言,村民居民包括部分網格化管理者的思想認識仍然停留在以往的管理模式之中,參與網格化管理的意識明顯滯後於網格化管理的現實需要。 

(二)村民成員參與渠道存在不暢 

網格化管理的過程中村民成員參與渠道仍然不暢通。雖然村民網格化管理已經實施多年,但是村民成員參與網格化管理的渠道仍然存在不暢通的情況。在村民日常管理過程中,在“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之下,村民管理人員在思想上仍然將自己作為基層政府的一部分,對於居民反映的相關問題時常不能夠及時地給予迴應,甚至存在居民與村民網格管理者失聯的情況。例如,在村民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中,當村民成員遇到亂堆放垃圾無人處理、存在危險性物品等問題時,由於牽涉到多方利益主體,網格管理人員往往採取消極的態度迴應居民的利益訴求,或者通過制度漏洞將本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的事情進行推諉,嚴重阻礙居民參與村民管理。 

(三)村民成員參與主體結構不均衡 

村民成員參與網格化管理的結構失衡。村民治理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事務,應該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加。但是從楊樹村民網格化管理的現狀來看,村民成員主體結構嚴重失衡。就年齡階層來説,參與村民活動的主要是老年人,國小生也會在假期階段參與其中,村民的中青年的參與則相對不足;就性別比例來説,參加到村民管理的以女性居多,男性則相對的參與不足;就受教育程度來説,一般學歷低的村民成員參與次數較多,而學歷相對較高的成員則參與意願較低;就是否在職人員來説,在職成員並不是很積極地參與其中,而非在職的村民成員則參與村民管理與活動的次數更多。 

二、網格化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缺乏制度建設以及自身定位不當,使居民參與率降低 

在網格化的管理模式下,村民參與較之之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參與制度以及相關機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薄弱環節,沒有實現參與的制度化、規範化。由於市政府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村民對參與的途徑、方式以及相關程序等沒有一個清楚的認識。沒有相關制度、機制的保障,村民也就會失去參與的方向,當村民在參與村民事務過程中出現問題時也無法找到好的解決方法,可以説參與制度不完善是導致居民參與率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政府在村民網格化管理中的定位不當,導致村民網格化管理獨立性缺失也是影響居民參與不足的一個重要因素。由於實施網格化管理時間不長,政府仍然還存在較多幹預,村民的很多事務都會受到政府部門的影響,比如村民舉辦活動的資金要由政府來撥款,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在村民仍然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此外,相關政府部門對網格化的管理認識不深,只是將其作為形式,並沒有深入貫徹實施。這些因素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居民的參與熱情,進而影響他們參與的積極性。 

(二)村民缺乏利益機制以及資金不足,使村民參與率降低 

村民利益機制的缺失也造成了村民居民的參與不足。在網格化管理中,居民會從事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事務,例如,村民老人蔘與村民活動的比例比較高,這是因為他們的健康、娛樂與村民活動場所密切相關。對於大多數工作的村民來説,他們可以通過工作獲得利益、福利、醫療保險等,他們與其他村民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使得他們沒有積極地參與到村民的事務管理中,這也會影響成員參與的主體結構失衡。 

村民的居民參與需要資金支撐,缺少自己募集資金的渠道,不管是在村民網格化中選舉委員還是舉辦相關活動等,都需要上級部門的資金支持。即使想組織一些活動鼓勵村民參與其中,有時也會因為沒有資金而不得不取消。因此,在舉辦活動時首先考慮的是資金的問題,如果上級部門撥款,則這項活動可以順利地進行下去,反之其可行性就較低,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居民的參與水平。 

(三)自身缺乏主體意識和歸屬感,導致其沒有積極參與網格化管理   村民的主體意識是村民成員參與網格化管理的內在動力。近些年來,隨着楊樹村民開始為居民提供的服務越來越多,村民與村民的聯繫也更加緊密,但這只是村民單方面的行為。村民還沒有從傳統的管理體制以及“單位意識”的影響下轉變出來,村民服務主體的“村民意識”沒有良好地建立起來,村民對於自身在村民中的權利與義務也不是很清楚。這種主體意識不強的狀態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的主動性與積極性,造成了村民參與率相對較低。 

歸屬感是村民成員參與網格化管理的另一個內在因素,村民成員歸屬感不強造成了部分成員沒有參與到村民管理中。由於受到傳統文化和長期的居住環境的影響,使得村民習慣於認同家庭,對於網格化管理這個新出現的事物比較陌生,村民只是被動參與其中。此外,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村民也逐漸流動,也有一小部分是外來人口,這些都導致了部分村民成員對本村沒有產生強烈的歸屬感,也影響了村民的參與率。 

三、 加快推進網格化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機制創新

第一,強化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的頂層部署。在總結各地區建設經驗基礎上,加快研究出台網格化管理體系與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總體目標與建設規範,使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成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載體與微觀單元,做好短期與中長期建設規劃。要從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機制出發,健全網格化建設配套政策,細化單元網格職能,提高網格管理的專業化水平,增強基層網格服務供給能力,強化基礎網格的信息化支撐,充分激活基層社會治理要素,加快專業化管理與服務資源向基層流轉。

第二,規範基層網格化建設框架與職能結構。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作為新時期加強基層綜治工作的重要落腳點,要使其建設框架與“平安中國”戰略部署緊密關聯,將其職能重心聚焦定位於排查和調處影響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兼顧保障和服務民生,構建起以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為核心,以排查和處置安全風險隱患為重點,以調處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路徑,以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為支撐的主體職能結構,不代替政府部門、不代辦政府工作。現階段要將工作重心集中在“事件排查”“聯動處置”和“公共服務”等三個方面:在事件排查方面要根據不同地區社會特徵細化基層網格架構;在聯動處置方面要建立執法部門、司法體系、法律諮詢機構以及公益性社會組織等構成的基層社會矛盾聯合調處平台;在公共服務方面要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制度與內容清單。

第三,明確基層網格化建設的各級主體職責。一是建立基層黨委負責制,把網格化建設同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緊密對接,推動基層黨組織更好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要健全黨政建設主體,各地黨委政府要統籌制定市(地)、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等各級網格規劃思路與具體建設任務,加強整體部署、分步實施與督導協調。三是要加強多元主體共建共治,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綜治牽頭、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主體職責結構,同時要高度重視發揮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性社會組織、專業化智庫與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協同作用,拓寬政府採購社會公共服務的種類和範圍,充分調動多元社會力量參與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加強基層網格事件的信息支撐與處置協作。一是要明確各級網格平台的功能定位,建立以社區(村)信息採集平台為基礎,以街道(鄉鎮)信息協調平台為樞紐,以縣(市、區)信息指揮平台為統領,以市(地)相關部門的專業領域信息網絡為延伸的信息支撐結構。二是要提高網格事件信息化處置協作水平,逐步將網上辦公、線上服務、在線互動等功能植入網格,同時將紀檢、信訪、綜治、司法、民政等部門信息專網圍繞網格化建設進行局部整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拓展醫療、教育、環保、勞動人事等民生領域信息資源,建立用於網格事件協作處置的信息數據庫系統。

第五,健全網格信息採集、管理與使用的法律規範。網格化管理以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為基礎,應高度關注網格信息安全體系建設。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11條(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第三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針對網格化管理與服務所實施的信息採集、管理與使用行為,有必要依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範,為網格信息的獲取和利用提供合法性基礎,加快健全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網格信息的監管與追責機制建設。

第六,提高基層綜治隊伍整體素質與網格人員的待遇保障。一是要完善基層綜治工作績效考核機制,規範網格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與崗位職責,將基礎信息採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巡查、矛盾糾紛調處、政策法規宣傳作為其重點工作內容,健全考核標準與評價機制,提高問題處置能力與人員整體素質。二是要優化網格管理人員選拔聘用、管理使用與教育培訓機制,將網格管理人員納入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完善相關獎勵激勵政策,探索在網格管理隊伍中培養和發展黨員、選拔基層幹部、推薦黨代表、人大代表、勞動模範等通道。三是逐步改善網格工作人員待遇保障,拓寬公益類建設資金渠道,引入增值類服務的社會融資機制,加強網格化建設多元資金支撐,拓展網格工作者的服務類型與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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