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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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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村幹部待遇調研報告

一、新探索

1、大幅度提高村幹部報酬待遇,實現報酬工薪化。xxxx—xxxx年,先後制定出台《關於調整部分村級規模的通知》、《xxxx縣村幹部待遇激勵保障機制實施方案》、《xxxx縣村婦代會主任、團支部書記報酬待遇實施辦法》等政策文件,將150個村撤併到100個,村民小組由648個縮減到504個,村常設幹部年報酬平均達到3400元,較xxxx年前1xxxx元增長1.8倍,落實青婦幹部年報酬專職720元、兼職480元,使村幹部報酬實現了從無到有、由低到高。xxxx0年,研究出台《關於調整村幹部報酬待遇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的實施方案》,對村常設幹部實行基本補貼+獎勵補貼+績效補貼的結構補貼制度,年報酬將由人均3400元提高到10000元,其中公選村主要幹部年報酬12600元、最低7xxxx元、平均10875元;“一肩挑”的年報酬13800元、最低8400元、平均12075元;非公選村主要幹部年報酬10xxxx元、最低4800元、平均8475元;“一肩挑”的年報酬11400元、最低6000元、平均9675元;副職和文書報酬8560元、最低3840元、平均7005元。同時,獎勵補貼與新農村建設管理掛鈎,每升一個星人均獎勵500元,每升一個階人均獎勵300元。對組幹部年報酬由原來300元提高到1800元,青婦幹部年報酬由原來720元提高到1xxxx元。在大幅度提高村幹部報酬待遇的同時,適當提高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將村級辦公經費按大小村由3000元、3500元提高到8000元、10000元;將青婦組織活動經費按每名婦女、每名青年各1元列入村級(社區)辦公經費預算。xxxx2年,及時建立健全村常設幹部報酬正常增長和農村基層黨建經費保障機制,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村主要幹部基本補貼每人每月增加50元,,副職和文書基本補貼每人每月增加40元,村級辦公經費每年再增加xxxx0元,按大小村分別達到10000、1xxxx0元,並對9個鎮按每名黨員50元的標準下撥黨建專項經費。村幹部報酬待遇“普調”後,縣財政每年拿出576萬元用於提高農村村幹部待遇和辦公經費,引起了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羣眾的強烈反響和廣泛好評。

2、健全村幹部生活補貼和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待遇保障化。在繼續執行對連續或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30年和31年以上,年滿60歲且正常離任的,每人每年分別發放600元、800元補貼的基礎上,適當擴大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範圍,對連續或累計擔任村主要幹部10—14年、15—19年,年滿60週歲且正常離任的,每年分別發放離任生活補貼360元、480元。建立現任村幹部養老保險制度,對現任村主要幹部辦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保險繳納標準由村主要幹部按當年農村新型養老保險政策自願選擇,縣財政每人每年定額補助xxxx元,個人繳納標準不低於當年農保繳納最低標準。採取措施實行新老制度對接,在堅持自願的前提下,對任職滿9年的現任村主要幹部,養老保險從第10年起補繳至xxxx9年,年繳納標準為434元,縣財政負擔xxxx元,個人負擔234元。xxxx年以後離任的村幹部不再享受離任補貼。截止xxxx2年,全縣共有259人享受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141名現任村幹部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政策。通過擴大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範圍,進一步健全村幹部養老保險制度,有效解決了離任村幹部的後顧之憂,使在職村幹部吃上了“定心丸”。

3、實行全日制工作法和便民服務代理制,實現崗位職業化。以崗位職業化為要求,對村常設幹部實行集中辦公和全日制工作法,每月上班時間不少於22天,每天工作時間保證8小時,做到人人有事幹、坐班有制度、工作有日誌。對不能履行職責、不能專職從事村上工作的村常設幹部,採取“一篩二推三”辦法予以調整。對村常設幹部日常管理實行日考勤、周抽查、月報告制度,聘請監督員加強日常監督。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和鎮黨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對村常設幹部進行明察暗訪,發現脱崗1次提醒教育,2次通報批評,3次以上罰xxxx元交縣委組織部,作為困難黨員幫扶基金,從而改變了村幹部過去被動幹事轉變為主動找事做的局面,混日子、撂擔子的村幹部少了,想幹事、幹實事、幹成事的村幹部多了,切實解決了干與不幹一個樣、幹好幹壞都一樣的問題。在全縣全面推行便民服務代理制,設立鎮級便民服務中心9個、村級便民公共服務站100個,聘請村民小組民情代理員504名,全面推行民事代理制、民情報告單、幹部去向告知欄的“一制一單一欄”的便民服務措施,開發農村綜合管理服務軟件,實現了羣眾辦事方便化、工作制度化、辦事效率高效化。

4、建立務實管用的管理考核制度,實現管理規範化。以管理規範化為方向,每年年初按照村提村議—鎮初審—組織部嚴審—鎮村簽訂—公開—廣泛公示的“六步工作法”,由鎮與村、村與組層層簽訂目標任務書,全面推行村“兩委會”班子和村幹部年度目標責任管理,並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以考核科學化為手段,強力實施以“雙述雙評”為主要內容的村“兩委會”班子和村幹部年度考核辦法,通過村述民評、村述鎮評,把“下評上”與“上評下”、鄉鎮考評權與羣眾評判權有機地結合起來,真正考出了壓力、考出了動力、考出了激情、考出了導向,使“雙述雙評”成為xxxx縣村“兩委會”班子和村幹部考核的特有模式。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規範化建設,研究制定《xxxx縣村級組織規範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從領導體制、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印章檔案管理、幹部職數與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訓與管理監督、黨員發展與教育管理、村級活動場所和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進行規範,實現了村級組織基礎工作規範化、決策機制民主化、隊伍建設科學化、幹部崗位職業化、組織管理制度化、陣地建設標準化。

二、新問題

通過走訪座談、發放問卷調查以及平時瞭解掌握,絕大多數農村基層幹部對我縣實施的村幹部待遇激勵保障機制比較滿意,但一些基層幹部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值得深入思考和認真研究。

1、村幹部被提拔機會少,政治上難“出頭”。村幹部身份“説官非官,説民非民”,他們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在選拔任用方面只能下不能上,既不能進事業單位,更難進入公務員行列。在職時倍受重視,退職後缺乏關心,家庭不理解,社會有偏見,自己心理上也不平衡。近年來,全縣從村幹部中招錄公務員2名,選拔副鎮長1名,僅佔村常設幹部總數的1%。

2、村幹部報酬來源渠道窄,增資沒“靠頭”。財政轉移支付是村幹部報酬待遇和辦公經費的主要來源。xxxx縣先後兩次大幅度調資後,縣財政負擔從xxxx 年的211萬元(村幹部工資180萬元、辦公經費31萬元)提高到現在的576萬元(村幹部工資451.2萬元、辦公經費124.8萬元)。從xxxx7年下半年起,財政轉移支付標準多年沒有變化。如果國家轉移支付政策沒有大的調整,省市不補貼一部分,再想提高待遇必然愈加困難。另外,在調研中,絕大多數村幹部反映,當前農村工作事務不斷增多,管理服務範圍擴大,發展任務加重,各類矛盾日益凸顯,他們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相反收入與付出卻不對等,強烈建議再次提高村幹部報酬待遇。

3、村級債務化解難,抓發展沒“奔頭”。調研中發現,全縣除一少部分村有零星集體經濟收入外,66%的村都是空殼村,縣財政每年撥付的辦公經費,70-80%用於訂閲報刊,經費開支捉襟見肘,集體公益事業無錢落實,出現村幹部“有心辦事,無錢落實”的尷尬局面,村幹部對羣眾許下的不能兑現,不僅挫傷了村幹部工作的積極性,成為壓在村幹部身上的沉重包袱,也影響了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在廣大羣眾中的威信,影響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和號召力。

三、新思考

1、擇優提拔錄用,激發幹事創業熱情。建議加大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公務員、鄉鎮副職的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村黨組織書記、村主任鼓勵報考國家公務員,每年拿出一定比例事業單位崗位定向從村幹部中公開招聘。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村幹部,採取“升職不挪位”的方式,享受鄉科級副職待遇,仍然留在村裏任職。

2、提高報酬標準,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建議市上儘快研究出台提高村幹部報酬待遇的政策文件,按照不低於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3倍的要求,統一全市村幹部報酬待遇標準(參考大學生村官工資,每年2萬元左右),實行基本補貼+獎勵補貼+績效補貼的結構補貼制度,並建立健全村常設幹部報酬正常增長機制,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村常設幹部晉升基本補貼。對現任村幹部統一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每人限辦1份,任職期間由財政負擔,離任後自行續繳。對離任村幹部,按工作年限一次性發放離任生活補貼,每年不低於1000元。對村級辦公經費,可按大中小村或按人口,撥付不低於2萬元的辦公經費。村幹部報酬待遇及辦公經費,建議由省、市、縣三級按5:3:2的比例共同分擔。

3、壯大集體經濟,強化村級組織功能。建議建立地方財政支農補貼機制,每年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農業產業開發、新科技應用等實行財政補貼,並根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整合市縣幫扶部門資源優勢,捆綁支持經濟薄弱村發展產業化項目,增強村集體“造血”功能。積極化解村級債務,每年組織財政、經濟管理部門對村級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清欠還債、節支還債等辦法。實行經濟“反哺”政策,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範圍,重點解決新農村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鼓勵支持村級組織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土地流轉、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形式,興辦旅遊業、服務業、信息業等,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2篇】城鄉社工工資福利待遇調研報告

社區專職工作者作為社區建設發展的實踐者和社區工作的主力軍,在提升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基層民主自治、創建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省、市黨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視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我市於2022年出台《關於調整xx市區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待遇的通知》(甬民發﹝20**﹞14號),我區於去年5月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鎮區委辦﹝20**﹞39號),在全區建立起統一的專職社工工薪保障制度。

為切實推進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待遇政策在我區貫徹落實,我局近期對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福利待遇情況進行專項調研。從調研情況看,我區社工工資待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總體良好,社工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同時存在着一些問題和不足。現將我區社工工資福利待遇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對策建議綜述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全區上下建立起財政保障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福利待遇政策體系。去年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我區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福利待遇,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資、獎金、補(貼)津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簡稱“五險一金”)等構成,獎金兑現應與年度工作考核結果掛鈎。社區專職工作者年平均收入應不低於本市上一年的在崗職工社平工資水平。農村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執行。各鎮(街道)根據市、區有關政策要求,相繼制定社工工資福利待遇的實施細則和考核機制,大部分鎮(街道)於去年對待遇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從而,我區建立起區、鎮(街道)兩級相互銜接的社工福利待遇政策體系,確保社工薪酬發放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全區社工工資福利待遇落實總體情況。目前全區共有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296人,農村社區專職工作者369人,社區專職工作者人均年收入(年收入指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基本工資、津補貼、福利、獎金和單位繳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之總和,不包括單位繳納部分的社保金,下同)為3.45萬元,與2022年社工人均年收入相比,高出7600元,高出幅度為28.25%。其中,城市社工人均年收入從原來的2.98萬元提高到3.65萬元,提高6700元;農村從原來的2.4萬元提高到2.96萬元,提高5600元。各鎮(街道)調整待遇落實政策後,社區專職工作者年均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別是招寶山街道專職社工一年的平均收入已達4.7萬元,並實行公積金制度;澥浦鎮是城市社工年均收入除招寶山街道外,超過4萬元的鎮(街道),同時進一步規範了該鎮農村社工待遇保障機制,明確農村普通社工工資福利按照村一般幹部,年終獎金參照村一般幹部70%標準計算,比2022年增加約7000元。

(三)全區社工工資福利待遇落實具體情況。

1.薪酬構成情況。目前全區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人均年收入構成中,基本工資收入(由職務等級工資和崗位工資組成)為16580元,佔45.43%:津補貼收入(包括職業資格津貼、通訊補貼、高温補貼、加班補貼等)為3678元,佔10.08%;福利性收入(包括節日費、慰問費、單位交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等)為2168元,佔5.94%;獎金收入(包括月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各類先進或創建獎等)為14070元,佔38.55%。可見基本工資和獎金是目前我區城市社工薪酬的主要構成,佔總收入的83.98%。其中,作為剛性收入的基本工資又佔主體,但福利性收入所佔比例過小,連總收入的10%都不到。一個較為合理的薪酬體系,剛性收入一般應占總收入的近一半及以上。從總體上看,我區社工薪酬結構基本合理。

2.“五險一金”落實情況。全區社區專職工作者法定社會保險得到較好落實。政策調整後各鎮(街道)為城鄉社區工作者繳納的法定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率為100%,均落實了社工的各類法定社會保險。但普遍存在按最低標準為社工繳納社保金現象。按國家規定,社工參加法定社會保險,其繳納基數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但目前全區的社工法定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為我市最低繳納基數(全市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60%)。並且,全區社區專職工作者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比例仍然很低。除招寶山街道外,其他鎮(街道)仍未制定具體措施為社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四)周邊縣(市)區社區專職社工工資待遇情況。經調查,我區周邊縣(市)區不分城市社工和農村社工,統稱為“社區專職工作者”。農村社工以村幹部和大學生村官為主體,一般不聘請專職社工,社工隊伍結構與我區有較大的差別。目前,周邊縣(市)區都已普遍執行市出台的相關政策,提高社工工資福利待遇。全市其他縣(市)區專職社工年均收入基本都已達到或超過當地上一年在崗職工社平工資水平。全市80%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已實行公積金制度。xx區、xx區、xx區普通專職社工年均收入達到4萬元左右,比調整前增加1萬元左右,達到或超過市上一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比我區城鄉社區專職工作者年均收入要高。

二、存在問題

(一)全區社工待遇仍低於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雖然我區城鄉社工年均收入已經達到3.45萬元,但仍然低於2022年度我市企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2萬元。根據市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意見》(甬黨辦﹝2022﹞45號)文件規定,社區專職工作者年平均收入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我區部分鎮(街道)社工工資福利待遇雖然得到提高,但由於工資起點低,增長幅度也趕不上市在崗職工年均工資的增長水平(2022年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比2022年增漲4455元,增幅為13.22%)。與周邊縣(市)區專職社工將近4萬元年均收入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

(二)各鎮(街道)執行力度差距較大。其一,除招寶山街道外,其他各鎮(街道)的專職社工都未依法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其二,鎮(街道)社工福利待遇有一定的差距。雖然部分鎮(街道)適當提高了社工工資福利待遇,但全區社工工資福利待遇水平仍不平衡。如的招寶山街道和最低的九龍湖鎮、蛟川街道社工待遇存在着1.86萬元的差距;其三,個別鎮(街道)只針對區兩辦出台的《意見》適當提高了社工工資,並未達到市、區《意見》要求標準,後續保障工作沒有到位。

【第3篇】失業保險待遇調研報告

目前,失業保險徵收情況要遠好於失業保險支出。而現階段失業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主要矛盾卻集中在失業保險的支付環節上。為了進一步規範失業保險的發放工作,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的監管力度,20**年 8月,xx區就業局成立了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專項檢查小組,擬定了工作方案對全區領取失業保險人員領取失業金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並在檢查的同時進行了相關情況的調研。檢查發現,經辦機構在對失業人員是否享受失業金、失業金的停止、基金支付監管等仍存在着具體問題,企業在參保、繳納失業保險金上還是存在着僥倖心理。本文結合年初審計、本次檢查和工作實際,現就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提出一點建議。

一、檢查的基本情況

失業保險待遇專項檢查小組對全區8月正在領取失業金人員享受待遇在15個月以上人員中確定出的301名檢查對象,聯合區社保、地税、工商、鎮街對這301人進行了全面核查。

(一)參保情況

301人中,有7人是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以單位形式參加了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沒有參加失業保險),111人以個人身份參加了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183人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有12人正處於靈活就業中,其中謝家灣街道有4名失業人員分別從事保安、傢俱銷售等工作,但所在企業均沒有為其參保。從統計看,類似此類靈活就業人員佔檢查比例的3.9%左右。

(二)求職情況

就求職願望而言,約71%的人有求職願望,並有明確的工作意願,但由於對工作職位、工作待遇的要求無法達到,現在仍處於失業中;約23%的人有求職要求,但對工作沒有強烈願望,處於可工作和不工作的狀態;約6%的人不願工作,也沒有強烈的求職願望。在檢查中,上述人員均表示就業壓力比較大,自己的求職願望和現實有些差距,領取失業待遇也不是他們的初衷,多數人表示自己正努力找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

目前,企業和職工對參加失業保險的意識較前些年有很大改觀。從實際辦理過程看,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欠費造成失業人員待遇享受難。現行《重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及其職工自欠繳之月起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自清繳次月起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實際上,失業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仍舊欠費。致使部分企業職工失業後,經辦機構根本沒辦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金。

2.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不願承擔送檔等義務。目前,由於一系列原因,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不願意履行失業職工送檔義務,致使失業人員超過了申領失業待遇期限;同時有參保單位如僱工不多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對失業保險金申領所需資料準備不足,失業人員反覆跑路的情況較多,也有造成失業人員無法申領失業待遇情況發生。

3.企業有違規幫助失業人員套取失業金現象。主要表現為失業人員已在企業就業,企業則通過瞞報失業人員社會保險,不予為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以幫助失業人員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經辦機構方面

1.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落後。每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金保系統自動導出,但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是否靈活就業或者其他,系統無法顯示,經辦機構沒有辦法監控,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基金監控缺位的現象。

2.缺乏與税務、工商等其他部門聯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是否就業、有否提前退休等情況,缺乏數據對比。現行情況下,無法與税務、工商等部門信息共享,缺少強有力的佐證。如2022年國家審計署在審計的過程中,發現部分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有申報個税的情況,由於沒有與税務進行信息共享,則失業經辦機構無法掌控此類情況。

3.靈活就業人員停止享受待遇享受難。現行失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重新就業的必須停發失業保險金。目前,經辦機構對重新就業人員的認定只能掌握在重新參保(失業保險)的、或者當月不與簽字的情況下停止,對出現的短期靈活就業人員、以個體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或者醫保的失業人員等情況,失業經辦機構只能認定為其仍屬失業人員。

4.工作力量薄弱。根據對各區縣的調查,全市均存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手缺乏的問題,這就直接或間接造成了失業保險的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上有交叉現象,在基金的監管,特別是待遇支付上還缺乏一個專門監管的部門。

(三)申領失業待遇的失業人員方面

1.認識不足。對失業保險“是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就業”的作用和目的不明確,認為只要失業了就該領取失業金,是否再就業跟領取失業金沒關係。

2.有故意騙保行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過程中,有專門為領取失業金而領取失業金的情況。在瞭解政策的前提下,諸如本身為自願離職,但有要求企業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建議和對策

(一)用新理念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要改變過去“失業保險就是管職工失業以後的事情”的舊觀念,樹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保就業、促就業”的新理念,把失業保險制度建設重心放在防失業、促就業上,一方面維護企業既得利益,同時要保障失業人員在履行繳費義務後的權益,通過制度的完善,切實減少失業基金的風險點。

(二)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認識

在目前的五項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這一險種往往被忽視甚至忽略。從歷年稽核和今年審計署的審計情況看,企業在對五個險種的保險費參保上,有明顯的區別。目前,失業保險的參保情況僅僅好於生育保險,與工傷保險基本持平。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不但客觀存在,而且是在未能就業的羣體中解決起來最難的問題,這部分人不是年齡偏大,就是沒有一技之長。所以從民生角度考慮,失業保險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不但要把它放在五大社會保險中頭等的重要位置,而且要放在就業工作的頭等位置,就目前其他就業羣體看,他們都是有依靠的,而未就業羣體失業人員恰是更應引起關注的。

(三)加大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

《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實施多年,但社會對失業保險的認識和人們對失業保險的熟知遠遠落後於其他險種。主要原因表現為企事業單位等對失業保險的認同和認可度缺乏,認為只要給職工發了工資、參加了相應險種就行。目前,很多企業在失業保險認識上不明確,不知道對失業保險企業和職工有什麼樣的權力和義務。如2022 年來,xx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共出動人力200餘人次,印製發放資料10000餘份,積極配合區裏做社保法和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但社會認知效果仍不理想。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市、區人力社保局在失業保險政策宣傳上給予一定的政策和人力物力支持,制定專門的失業保險宣傳冊和明確專門的宣傳渠道。

(四)加大失業保險稽核監督和執法力度

人力社保部門應整合內部力量,加大對企業的稽核力度,對出現少報漏報現象應加大處理力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經辦人員應嚴厲的批評教育,必要時可加大處罰力度。目前,失業經辦機構人員少對企業是否嚴格執行參保、有否少報漏報,以及追回失業人員多領冒領失業金情況都存在工作工作不力。對此,需要執法部門特別是勞動監察部門的支持,方可保證失業金的正常徵繳和基金的運轉,保障失業職工權益,切實促進失業保險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進一步擴大基金支出範圍

一是在基金繳納費率上進行浮動,對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良好的企業,次年繳納可以實行一定比例的降低,從而減小企業的負擔,加速企業的基金的良性循環;二是擴大基金的支出範圍,加強企業補貼。諸如對培訓的獎勵、穩崗的補貼等,形成長效機制;對主動吸收接納正在領取失業金人員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三是加強對領取失業金人員就業補貼。對領取失業金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積極就業或主動創業的,由失業基金支付適當獎勵,切實達到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再就業的目的。四是實行獎勵機制,對繳納社會保險積極,穩定崗位效果突出的企業,實行一定的獎勵,對企業為社會做出的貢獻進行肯定,有利於提高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六)成立專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

目前,全市多數區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都是由就業局失業保險科承擔,這使得失業保險業務和財務在經辦過程中有一定的混淆現象。主要是失業保險在就業範圍內為單險種,以此形成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管責任僅僅根據內控制度的要求,設立了兼職內審部門,這實際上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監督任務落在了科長和分管領導身上。設專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監管部門,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和基金財務的真正分離,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