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香檳小鎮機動車輛車位使用協議》 甲方(車位租賃方):
住址:
聯繫方式:
車牌號/卡號:
車輛特徵:
乙方(小區物業):
聯繫人:
聯繫方式:
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小區內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車位租賃費用;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採取移動(指未辦理專用卡業主、住户將機動車輛停放在已辦理專用卡業主、住户的固定停車位,物業已通知業主、住户或者車主而拒不將車輛移開而影響固定停車位業主、住户、車主停放的)等措施;
5、應為甲方提供車位;
6、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如小區巡邏人員發車輛門窗未關,應立即與業主取得聯繫,同時有人在現場保證現場完好。
8、應向甲方開具停車泊位證明,開具物業管理收費收據、憑證;
9、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車輛保管服務。
10、其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在乙方提供的車位停放車輛;
2、有權對乙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交納停車費後,有權索要收費憑證;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乙方不負責賠償(因為乙方並未向甲方提供有償保管服務);
5、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6、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7、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停車管理服務費價格:
交納方式:(按年)
交納時間:
四、管理責任
1、乙方提供停車服務,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車輛丟失的,不負責賠償,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車輛保管服務。
2、本協議中收取的只是停車位租賃費用,不具有物品保管性質。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協議的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申請主管部門調解;
3、申請向仲裁委員會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3、4項不能同時選擇)
六、本合同期限為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停車費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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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甲方(存車方):
住址:
聯繫方式:
車牌號:
車輛特徵:
乙方(停車管理方):
聯繫人:聯繫方式: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停車費;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採取移動等措施;
5、應為甲方提供車位;
6、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應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各種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8、應向甲方開具停車泊位證明,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
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在乙方提供的車位停放車輛;
2、有權對乙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交納停車費後,有權索要停車泊位證明和發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向乙方索賠;
5、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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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7、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停車管理服務費價格:
交納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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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責任
1、乙方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車輛丟失的,負責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為 元。
2、甲方委託乙方看管車輛,並要求乙方保證車輛不被損壞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費 元/月。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申請主管部門調解;
3、申請向仲裁委員會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3、4項不能同時選擇)
六、本合同期限為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停車費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
章:
日期
文檔來源:律師365(http:///) 合同欄目,找律師就上律師365日期
第三篇: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響水灣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甲方(停車管理方):
聯繫人:
乙方(車輛存放方):
住址:
聯繫方式:
車牌號:
車輛特徵:
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切實加強對小區內車輛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停車費;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採取移動等措施;
5、應為乙方提供車位;
6、應負責停車場的及設施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應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各種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8、應向甲方開具停車位證明,開具物業管理企業收據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在甲方提供的車位停放車輛;
2、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交納停車費後,有權索要停車位證明和收據
4、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5、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6、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章制度
7、車輛停放需停放在已放指定
三、停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停車管理服務費價格:
交納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納時間:
四、管理責任
收取的停車費不是車輛的保管費,是指場地維護費和管理服務費(含場地使用清潔衞生等費用)及設備維護費,如車輛意外損壞或被盜等責任由自己承擔。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申請向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期限為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乙方方不按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停車費的;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第四篇:小區機動車地面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甲方
****小區機動車地面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甲方****** 聯繫方式 ******乙方籤
字樓號號樓單元層號車牌號聯繫方式為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切實加強對小區內車輛停放
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
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
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乙方收取停車費 3、有權對進出
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應負責小區
的門禁系統及道路交通設施設備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5、應採用電子監控手段
(更多請關注:)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6、甲方應為乙方開具物
業管理企業收據7、甲方對乙方存放在車內的現金和物品不承擔看管責任 8、由於不可抗
拒的外力因素如地震、車胎自爆、車輛自燃等所引起的車輛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在小區停車位停放車輛 2、有權對甲方提
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交納停車費後有權向甲方索要物
業管理企業收據 4、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5、服從秩序部秩序人員
的指揮和疏導 6、自覺遵守小區內的交通標誌、標線和小區停車管理規章制度 三、停
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乙方按每車位每月元人民幣的標準向甲方支付物業
管理服務費交費時間段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人民幣大寫首次交費時間為本協議簽訂時一次性付清一年的費用以後交費時間為上次費用到期前
的一個月內。 四、管理責任收取的停車費不是車輛的保管費是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
小區道路、交通標識、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如車輛意外損壞或被盜等責任由自
己承擔。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
理方式1、協商解決2、申請向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期限為壹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本協議解除 1、雙方協商不一致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
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乙方不按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停車費的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人
日期 20年月日 日期20年月日
第五篇:《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京國土房管物[2014]663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停車管理單位,各業主大會:
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內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本市停車管理有關規定,在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基礎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一、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
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
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14]973號)同時廢止。
註明:據2014年12月20報道:北京市將出台新的《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規範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秩序是新辦法的重要內容。網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