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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62W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藝術培訓學校章程

(.......學校理事會會議通過,2020年12月8日.....學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護舉辦者(出資人)、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設立時名稱為“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後同時使用“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名稱。2020年後停止使用“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名稱。學校現名為“星辰藝術培訓學校”。

第三條學校是舉辦者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教育服務的營利性社會組織,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學校以培養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全民素質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遵循教育基本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培養合格人才。

第五條學校的審批機關即業務主管單位為荊門市掇刀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掇刀區行政審批局。

第六條學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

第七條學校的住所地為荊門市掇刀區關公大道55號。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是吳曉蝶、吳國平、呂正旭。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訂學校章程;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瞭解學校的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由舉辦者吳曉蝶、吳國平、呂正旭出資。各舉辦者出資情況如下:

出資人

**

**

合計

出資額(萬元)

佔總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學校的業務範圍即辦學內容為少兒舞蹈、成人舞蹈、瑜伽、美術、跆拳道、口才、樂器。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校類型:民辦藝術類盈利性培訓機構。

(二)辦學形式:業餘。

(三)辦學規模:200人(學生)。

(四)招生範圍:主要面向荊門地區招生。

(五)招生對象:少兒、成人。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董事會,由吳曉蝶、呂正旭、吳國平3人組成。 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舉辦者(出資人)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個別董事離職,由董事會會議確認;增補個別董事,由董事會會議選舉。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在職人數少於1/2時,即宣佈解散,並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和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長及學校財務負責人;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決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在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超過1/3的董事提議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應由董事長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是,下列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決定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閲、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該董事的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者罷免。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董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校長由董事會參照湖北省荊門市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聘任,身體應當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適當放寬。

第二十三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 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

(五)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不是董事會成員的校長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監事1名,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學校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事在學校舉辦者(出資人)、教職工或者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推選產生或者更換。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校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黨支部,聘任黨支部書記1人。黨支部負責學校黨建工作、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重大問題認真參與討論研究,保證決策的方向性和科學性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資產財務管理與勞動用工

第三十一條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為:

(一)開辦資金;

(二)學費收入;

(三)銀行貸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學校辦學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發展教育事業,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三條學校出資人暫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四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年度淨收益)中提取25%—30%作為學校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建設、維護和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五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簿和各類財務賬目,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學校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具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中介組織進行財務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八條學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修改章程,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新章程文本由董事會分別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核准),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辦學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學校的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同意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學校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學校必須妥善安置教職工和在校學生。

第四十四條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學校即為終止。終止後,由舉辦者(出資人)代表學校及時辦理註銷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銀行賬户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制訂,經學校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核准),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