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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實施辦法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07W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人才強校”戰略,進一步加強我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學校的美譽度和影響力,提升學校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特制定本辦法。

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是指學校給予自主培養的,省級以上人才稱號獲得者、較大影響的榮譽稱號獲得者以及重要的科研獲獎者(詳見附表)專項津貼。

第三條  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分五類(具體標準詳見附表),進入第三類及以上答辯的,可享受該類同級專項津貼的30%(期限不超過人才榮譽稱號的申報最高年齡規定,最長為4年),現已入選第三類及以上的減半,按月發放,津貼均為税前,涉税由個人承擔。

第四條  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享受期限為4年(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享受此項津貼),若在享受期內入選更高層次人才榮譽稱號的,從新項目入選時間起享受4年。已獲得人才榮譽稱號的專項津貼自2019年1月開始執行;此後入選的,從上級文件或證書下發之日當月開始執行。

第六條  學校、二級單位與享受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的人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由二級單位制定),實行目標管理,10年內不得提出辭職或調離學校。若離校,退回已享受的津貼。崗位職責內的科研成果部分不再重複享受校內科研業績獎勵。

第七條  享受人才榮譽稱號專項津貼者在享受期限內,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或法律的,學校停發並追回期限內已發放的專項津貼。

第八條  上級政策有新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有重大調整的,按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未列入附表或新增項目,經專家論證,可參照對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