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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44W

第一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精選多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勞動合同期限為 :201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因,根據《勞動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201 年月日

第二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關於同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單位工作年限年,社保繳費基數:。現因合同期滿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名稱:

2014年6月20日

抄送:社會保險服務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勞動部門、當事人

第三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勞合字()號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原因,於年月日解除,此 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於年月日前辦理勞動者(簽名):單位蓋章年月日(住:此件用人單位留存。有市勞動保障局統一監製)

勞合字()號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原因,於年月日解除,此 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於年月日前辦理勞動者(簽名):單位蓋章年月日(住:此件用人單位留存。有市勞動保障局統一監製)

勞合字()號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原因,於年月日解除,此 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於年月日前辦理

勞動者

(簽名):

單位蓋章年月日

(住:此件用人單位留存。有市勞動保障局統一監製)

第四篇: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關於與同志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同志,於年月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現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年月日起與同志勞動合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更多請你搜索)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2014年7月參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2014年7月19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