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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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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抗菌藥管理制度 篇一

1、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84號),建立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根據抗菌藥物特點、臨牀療效、細菌耐藥、不良反應、當地經濟狀況、藥品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進行分級管理。

2、分級原則。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①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②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③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牀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按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在省衞計委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3、醫院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藥物遴選制度與供應目錄、嚴格按照抗菌藥物目錄採購供應和使用抗菌藥物。並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對抗菌藥物使用進行合理性評價。

4、醫院抗菌藥物由藥劑科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臨牀上不得使用非藥劑科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管理制度 篇二

1、根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衞辦醫政(20xx)38號)制定本管理制度。

2、抗菌藥物是指應用於治療和控制細菌真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的藥物。

3、醫院應建立、健全、促進、指導、監督抗菌藥物臨牀合理應用的管理制度,並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4、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負責督導臨牀合理用藥工-本站§ 作,定期與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調查分析,醫師、藥師與護理人員抗菌藥物知識調查及本院細菌耐藥趨勢分析等;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檢驗科與院感染科定期彙總本院細菌耐藥情況,向全院反饋,未臨牀合理用藥提供細菌流行病學依據。

5、診斷為細菌感染者,應有指徵應有抗菌藥物。全院抗菌藥物的使用率應控制在50%以內。對感染性疾病應儘早確定病原學診斷,住院病人儘可能在開始抗菌治療先留取、送檢標本,以儘早明確病原菌和藥敏結果。在抗菌藥物治療用藥中,細菌培養送檢率應達到50%以上。對於未明確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據患者年齡、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臨牀特點,給予抗菌經驗性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藥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藥方案。

6、抗菌藥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藥物特點選擇用藥。包括選用品種、劑量、給藥次數、給藥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藥。

7、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徵:單一藥物科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要聯合用藥。

8、嚴格掌握為手術期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的適應症和療程,嚴格控制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藥,加強為手術期抗菌藥物預防性應用的管理。

9、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應嚴格遵守《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中對藥物選擇、給藥時間、給藥方法、療程等規定。

10、醫院建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進行管理。

11、醫院建立抗菌藥物使用超常預警制度。每季度由藥劑科整理、分析、上報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對使用量突然增加的品種應調查原因,並進行合理性評價,以保證用藥安全。

抗菌藥管理制度 篇三

一、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醫院建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部門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醫院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 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 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六、藥師連續3 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四)索娶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八、藥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 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子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二)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藥品購銷、臨牀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