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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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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新要求

簡述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施行後,對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產生了一些變化,對今後的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下面我把自己學習領會情況,向各位領導做一簡要彙報:

一、行政處罰種類

舊《行政處罰法》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也就是説,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需要履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事先告知等程序,當事人也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以及複議訴訟等救濟權利。同時,至於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其他規範性文件或行政管理文件不得設定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二、授權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

新《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從立法賦予鄉鎮行政處罰權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四、綜合行政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新《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五、進一步規範了委託行政處罰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佈。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舊《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六、進一步明確了不得以罰代刑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罰款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和“擇一從重”原則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新增加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情形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九、關於違法行為追溯期的變化

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十、行政處罰文書製作的變化

舉幾個常用文書例子: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法律依據從舊《行政處罰法》的第二十三條,變為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法律依據從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變為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法律依據從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變為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處罰款的法律依據從《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變為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