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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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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通用多篇)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

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二章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範圍由各市、州確定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者授權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定期公佈。

各地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三章 物業服務收費計費形式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業服務資金中除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以產權證登記建築面積計費,未辦產權證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築面積計費)。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計收。除另有約定外,不得提前累積預收。

第四章 物業服務收費形成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至少公佈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收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五章 實 施

第十五條 物來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第六章 相關價格、收費的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 利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提供相應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佈一次。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xx]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第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築面積或户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之前,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衞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衞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xx〕1864號)及省政府《關於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皖政〔20xx〕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物業服務收費的種類和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定價,根據物業服務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明確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定期調整和向社會公佈。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20%。

第九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本物業的需要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並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送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規劃要求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專用汽車停車場(停車位),有專人24小時看管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收取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保本微利的原則在規定的範圍內核定。

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搬家車輛免收。

第十一條裝修期間的垃圾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運,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亦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清運,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標準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格及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利潤率不得超過物業服務成本的5%。

第十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可採取公示欄、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等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服務內容和收費情況進行公示,做到價目齊全、內容準確、標示醒目。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六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利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節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半年不少於1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10日內答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前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確定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在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進行招標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包含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確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計價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物業服務費用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時房地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管理企業經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半年度計收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半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對五保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商定,可以減收或者免收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賣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已售出因業主原因暫未入住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使用人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的投訴。

第二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情況、收費等級、收費標準及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收費前,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開始物業服務並收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且原有收費標準高於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須相應降低收費標準或提高服務等級。若收費標準低於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篇四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於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後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為沒有信心,你的工作才顯得沒有魅力、沒有韌勁和那樣鬆散;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1、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2、與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3、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4、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5、公平有償原則。具體體現在"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付費"。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業主還是租户,都應該為其所用的物業支付管理費,使用得越多,付費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攤管理費是按使用物業的建築面積大小計收。

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收費項目都包括什麼

公共秩序維護:

1、門衞室整潔,並且配有小區配有專人24小時執勤,門口也需要12小時執勤站崗,對於出入機動車應當進行登記。

2、小區內應當有人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不少於12次,對於小區內的某些可疑人員也應當進行盤問檢查,對於消防設施的擺放也當隨時注意檢查。

3、小區內公共娛樂設施、水池等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行駛有序並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

5、設有中央監控室的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並記錄及時。"

6、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篦子、小品、花、草、樹木等。

7、對火災、水浸等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

8、定期對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培訓,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可隨時啟用。

保潔服務:

1、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每天應當進行定期的清潔打掃,注意整潔衞生。

2、公共區域日常設專人保潔,保持公共區域乾淨整潔無雜物。

3、公共樓道每天清掃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乾淨整潔。

4、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合理佈設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裝。

5、按樓棟口、樓層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運日產日清,無垃圾桶、果皮箱滿溢現象。

7、垃圾設施每天清潔2次,無異味。

8、公共區域玻璃每週擦洗1次。

9、對區內主路、幹路積水、積雪、煙花炮屑及時進行清掃。

10、進行保潔巡查,樓道內無亂懸掛、亂貼亂畫、亂堆放等現象。

11、建立消殺工作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消殺工作,適時投放消殺藥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蠅等害蟲孳生。

12、飼養寵物符合有關規定,對違反者進行勸告,並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六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乾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抄送上一級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指導價範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築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築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

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週轉金。

第十九條、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餘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製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一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願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範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五)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擅自擴大有關費用分攤範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X年4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七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計收費[20xx]226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計收費[20xx]226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提供市場化、專業化物業服務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公共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積極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標準相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中心城區(包括南陽油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

普通住宅區(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類非住宅及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等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實行招投標的普通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招標價格確定。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無法約定的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進行等級評定。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按級收費,動態管理。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的評定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實行百分制。考評在90分以上者執行一級收費標準;在80—89分之間執行二級收費標準;在70—79分之間執行三級收費標準;在60—69分之間執行四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物業服務企業及所服務小區基本情況、申請等級和標準,同時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物業管理資質證、法人代碼證、小區平面圖(複印件加蓋公章)各一份。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等級評定的收費標準核發《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3、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服務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房屋產權面積收取。已辦理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建築面積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售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七條 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公共照明用電及綠化用水,應單獨裝表計量,物業服務企業應每月公示其共用水、電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分攤方法,其費用由業主共同負擔。物業服務企業自用水、電費用由物業企業負擔。

第十八條 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佔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經營收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按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業主或使用人房屋裝修期間,已按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人收取正常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規定處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的,清運收費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應按規定收取,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陽市物價局和南陽市房產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南陽市物價局、南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宛價房[20xx]2號)同時作廢。本辦法實施前頒發收費許可證的小區仍按收費許可證核定標準執行,待許可證期滿後按本辦法重新核定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篇八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雲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德宏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並取得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收費行為,以及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含車庫、車位)的產權所有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相應資質,專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物業服務收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和維護等;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小區安全防範工作等;

(四)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的清理等保潔服務;

(五)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等綠化養護;

(六)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的其他特約服務。

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一筆計價收取。收費標準應當與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質量要求、服務承諾事項相對應。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州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州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部門的職能職責,負責全州物業服務收費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並公佈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及非住宅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託,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不同類型、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成本、業主(物業使用人)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制定相應物業服務等級的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報州級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行業管理規範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劃分和界定物業(住宅)類型,並向社會公佈,以指導和規範全州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提供依據。

各縣市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轉呈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最高上浮浮動幅度,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或調整。各縣市執行的具體上浮幅度,由各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狀況、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過州定最高上浮浮動幅度內核定。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督促、指導物業服務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約定,具體收費標準應在房屋交付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收費地點及物業小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本着平等自願原則,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之日起30日內,將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證書複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合同複印件;

(六)批准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七)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會議紀要;

(八)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須將合同樣本、以及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文件(材料)複印件,提交物業所在地的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為體現“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管理。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可在各等級收費基準價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各物業服務小區具體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大會,依據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及核定的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評審考核辦法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應以獨立的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一個小區確定一個服務等級。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屬於臨時性收費,當業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成立業主大會並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後,應當重新約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約定。

第十八條業主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修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則:

(1)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業主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協議,可以向每户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不高於20xx元的裝修押金。裝修押金只能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裝修完畢後,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檢查驗收,沒有發生損壞房屋結構、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裝修押金全額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

(3)裝修造成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雙方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裝修押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進行修復。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後,裝修押金有剩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修復後15日內如數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修復後15日內補齊修復費用。

(4)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和價格清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5)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房屋裝修企業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電梯增容費)或變相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修企業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具體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清運成本、製作成本制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清運費。

第十九條除按規定收取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配送、安裝、維修、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重合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沒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

物業服務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或者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區域,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用應減免20%,差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購買物業或物業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執行收費標準的8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委託單位應當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委託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票據,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條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物業服務小區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實施二次加壓產生的運行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佈。

物業服務小區未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壓運行費。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佈。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不得再另行收取該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服務收費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開始計收;按月計費,以一個季度或半年為一次交費時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區域、同類別、同結構的商品住房的建築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

車庫(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庫(車位)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的,以及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

經徵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公佈一次。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自身購買所有的場地或者物業服務區域外的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業務經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研究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約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在保修期限內的,其維修養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由所有受益的業主據實分攤。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車輛出入證和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車輛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擁有的車輛數核發,每户可免費核發兩輛車輛的出入證(含IC卡等)。摩托車、電動車等不實行出入證管理。

居住人員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居住人員數核發,每户可免費核發三人的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出入證不得有出入的時間、次數、有效期等限制。業主申請多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以按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在備案期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管理面積或者管理服務標準變化等情況,經雙方協商需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對物業服務範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簽收,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進行保險的,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有關單據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物業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改善經營環境,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按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了業主委員會、自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有權向當地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各企業、事業或者其它單位獨立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未實現社會化管理(即沒有選聘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而是由本單位或者下屬機構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向職工進行説明,徵得職工同意後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住宅小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最低服務等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取費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的;

(六)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未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而實施收費的;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價格行為,以及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價格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已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雲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德宏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德宏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篇九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一、二級物業資質證書及所轄各縣級市(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堅持合理、公開以及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原則上3年調整公佈一次。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省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確定本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並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十條新建普通住宅銷(預)售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範文本和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要求公示。市(州)、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示內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方式進行監製。

第十四條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更換,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條件,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已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物業買受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或書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後不使用期連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後,從第7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未收費到户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轉供費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並定期公佈。

對供水、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由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單位或個人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對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件工本費、裝修押金等,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實行物業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由物業企業按製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的規範,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物業當事人雙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廳20xx年發佈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