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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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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精品多篇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部門《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經濟管理小組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並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籤制度。

七、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部門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八、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閲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部門。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後,報送院長,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院長提出申訴。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祕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內部審計制度 篇二

為了規範學校財務內審工作,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內部審計工作。

二、學校每學期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校長室。

三、審計原則: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會計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本校會計部門經辦的經濟活動進行校內審計。

四、審計範圍:學校財務運行情況、食堂財務運行情況、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基建等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審計內容與方法:

1、檢查學校既定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尤其是否按經費預算進行合理支出,強化學校財務計劃管理。

2、查明學校財產(含各種設備)的核算範圍是否健全、完善,查點實物,是否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3、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鋪張浪費與不正之風的'行為。

4、重點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的審批和報銷手續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學校使用的內部管理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六、審計要求:

1、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2、掌握政策、實事求是。

3、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如實向校長室彙報。

內部審計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範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防範和控制風險,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並對具體的內部控制的評審、審計檔案的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範,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四條內部審計的範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現有的與公司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的部門或企業。

第五條審計工作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審計部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的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公司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委託審計部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

第九條審計部設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總體審計工作,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名通過,報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若干內審人員,內審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審計人員工作準則

第十條審計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公司規章制度,具備會計、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專業學識和經驗,經過適當的專業訓練,並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善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後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培訓計劃列入公司三會專項費用預算。

第四章審計部職責

第十四條審計部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董事長領導及董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並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完成監事會委託的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嚴密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在日常審計報告中對涉及的內部控制作出專項説明。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協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達到查錯糾弊,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對公司及各單位從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用性和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並跟蹤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況,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四)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各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各單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離任的和任期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購置、管理、使用和維修及相關經濟合同進行審核;

(八)對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

(九)參與公司對控股、收購、兼併企業資產評估、資產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評價,並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十二)對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董事會、經營班子或其他部門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協助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職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合同、協議、可研報告、圖紙、預算、工程量驗收及簽證單、結算、決算、各種批覆及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不得拒絕和隱匿相關資料;

(二)審計人員調查取證,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佐證材料時,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障刁難。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職責:財務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配合審計工作,並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公司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對公司本部的財務收支,每季度審計一次,對子公司財務收支每半年審計一次。

第五章審計部權限

第十九條審計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本站 …、重大合同等事項的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二)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檢查資金和資產狀況;有權查閲、複印、索取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有權就審計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四)有權參與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的有關日常經營性會議;

(五)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准有權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審計部門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可以責成被審計單位停止和糾正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並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與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審計部門有權建議公司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表彰、獎勵模範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議;

(十)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經公司領導同意,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二)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建議,採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類型按工作內容劃分包括: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審查和評價;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3、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如下審計方式:

(一)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內部審計部門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內審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後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業務較多、情況複雜的可採取抽樣或重點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三)委託審計: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終財務報告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審計項目,必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四)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項目,審計部在報經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七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結合上工作總結,制訂具體的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對已列入審計工作計劃的項目,由審計部自主安排開展審計工作;其他審計工作依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授權部門委託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並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第二十四條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説明審計目的、內容、種類、方式和時間。審計通知書的內容:

(一)審計的範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或主審)和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部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完成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審計部。

第二十五條實施審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類型選用適當的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一)審計組長(或主審)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其他相關內容;

(二)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方案審查會計憑證、賬簿、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檢查庫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蒐集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簽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的,審計人員應註明原因;審計人員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彙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

(四)將審計中彙集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座談交流,聽取和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或主審)在審計結束後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小組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後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終結後,內審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長審核定稿後,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公司領導批准後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的形成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反映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結論公正;

(四)審計評價準確;

(五)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理;

(六)整改建議可行。

第二十七條做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當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並在一個月內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董事長,同時抄報審計部。審計部在兩個月後,組織專班跟蹤檢查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及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公司將予以通報,並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決定複議。

被審單位在接到審計決定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複審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組織複議。

第二十九條後續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採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條委託審計項目,必要時先經審計部審計,再經中介機構審計,審計部結論作為中介機構審計資料,中介機構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結算(調賬)依據。

第三十一條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捲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向公司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人員向公司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祕密的。

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