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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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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精品多篇)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幹部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本 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幹部職工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項重要工作。

全體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 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工作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自覺遵守機關作息時間,按時 上下班。

各幹部職工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四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條 幹部職工請銷假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由本人寫請 假條,級部門領導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後交綜合部備案。

幹部職 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期返回,未經批准不準超假。

確因不可抗拒的特殊 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當在返回的當天或第二天補辦續假手續。

請 假權限:所有幹部職工需請假一天的由部門領導批准,兩天至三天的 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批准。

經批准後, 方可離崗。

第七條 幹部職工請假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 病假:1.幹部職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部門領 導批准,報綜合部備案,月累計超過三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 上醫院開據的診斷書。

2、傷人員要有醫療和鑑定部門的手續,經領導班子研究認可,休 假期間一切待遇不變。

3、年累計請病假超過半年者,取消評優評獎資格。

事假:1.幹部職工因合理原因請假須要本人親自履行手續,並按 規定時間申請,並經部門領導批准休假。

2、請事假的幹部職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 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八點半以前請示主要領導),經部門領導 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幹部職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 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4、請事假年累計 30 天以上的、因直系親屬有病,請假半年以上 的,取消本年度評優評獎資格。

第八條 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規定的假期內,工資待遇不變,但超出的天數均按事假對待。

或未按規定時間 第九條 未向部門和主管領導書面申請並經批准者, 請假, 或違反病、事假規定, 或違反相關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 均視為曠工。

第十條 1. 2. 3. 4. 5. 6. 7.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終不予評優評獎: 凡請假不備案的。

未經批准無故不上班的。

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

無請假條,不履行請假手續的。

超假又不進行補假的。

不按請假審批程序進行請假的。

曠工超過 2 天的。

以辦公事為由不打招呼的。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二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時 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 崗。

上班時間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簽到時間以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簽到,簽到表 由局紀檢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佈上月考勤情況。

三、幹部職工因公務外出原則上應簽到後再外出辦事,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到,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 準後報辦公室備案;局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

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 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

請假 1 天以內者, 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 2-3 天,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同 意後,由局長審批;3 天以上,一週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會同局長研究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一週以上 交由班子會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 ,假期結束,請假人 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

對不請假者,一 律作曠工處理。

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 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 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 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

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 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與文明獎、衞生獎掛鈎,缺勤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除外)扣發衞生獎。

每月統計公佈,季度發放。

八、當年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從第 21 天起,依據宛龍人社政【2015】5 號規定,每天扣發 本人日工資的 40%,超過 30 天的停發工資;曠工或者因公外 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 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按《公務員法》規定處理。

九、因違犯工作紀律,被上級督查部門查處的,按照省 市區組織、紀檢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三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體機關幹部職工必須自覺遵守機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 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

(二)為嚴肅考勤制度,局辦公室負責對全局幹部、職工的出勤情況作不定期檢查。

(三)考勤實行簽到制度,工作人員每天上、下午上班時在門衞處的考勤表上籤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簽到的,必須到辦公室辦理免籤手續。

工作人員的免簽單由本處室負責人審批、處室 負責人的免簽單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領導的免簽單由辦公室主任簽名。

所有免簽單必須在回單位上班後 一星期內辦理完畢。

二、有關處理規定 (一)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一次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二)機關集中學習、會議等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或擅自不參加的扣發當月全勤獎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四)病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 10%(20 年工齡以上扣 5%;30 年工齡以 上扣 2.5%) ,扣完為止。

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篇四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採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採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14、政治業務制度

一、本所實行定期政治、業務學習制度,政治學習內容為時事政治、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內容為執業法律法規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為政治、業務學習日,學習的內容、方式由主任組織安排。

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應按其通知的參會對象、時間、方式等要求參加。

三、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應當積極、認真,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按照會議的佈置參與討論、發言,提交書面心得體會材料。

四、所內設政治、業務學習記錄簿,全面記載學習情況,各律師應認真做好筆記,特殊情況,應及時安排補學。

五、因公、因私請假須經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缺席。

六、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會議紀律的行為,按本所經濟責任制方案實施考核。

15、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國家規定實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辦案人員需外出必須經主任批假,其他人員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辦案或准假外出的,應在人員去向牌上註明去向。

三、外出辦案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應事前向主任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連續5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詳細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同行人員狀況、行程安排狀況、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四、外出期間應保持與所內聯繫暢通,遇到執業權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難和風險立即與所內聯繫。

五、遇到可能影響利益的情況時,必須及時向主任報告。

六、個人及家庭遇到困難,需所提供幫助的,應及時向主任報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師商定處理事宜。

15、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本所的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強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行政公章由財會人員專人保管,用於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函、介紹信、調查專用證明、刑事辯護必備手續,保管人不得帶離財務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實行登記制,登記時需載明用途、姓名附註時間以備查。

三、行政公章限於保管人專屬使用於第一條規定的事宜,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應經主任簽字同意。

四、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與主任私章由財會人員分別保管,用於開具收據、進款、轉賬、納税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畢後須立即妥善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損、遺失或被盜後,影響使用時需立即向主任彙報,以便採取補救措施。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 篇五

一、請假制度

1、請假。工作人員心請探親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和享受年休假,都必須書面請假,按程序審批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並在商定其工作有人替代後,向分管領導及本科(股)負責人知會請假情況。職工因病因事請假的,必須履行手續,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不含住院)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當年不能享受公休假;若不享受公休假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年度不安排公休假。

2、審批。全局人員需要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經局長審批;所有籤批後的假條交辦公室登記備查。無局長批准簽字的`假條視為無假自假。

3、假期計算。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當天到正式上班時為止,法定假日可扣除。

4、嚴格銷假制度。職工請假期滿或年休假期滿後,應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併到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假手續。在外地不能回單位的,可電話、電報聯繫辦理,並實事求是説明續假原因。

5、凡不履行請假手續,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者,經核實後,按曠工處理。

二、考勤制度

1、幹部職工必須按區政府頒佈的休息時間上下班,上下班以規定時間前(後)推10分鐘為上下班準時,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否則為不按時上下班。

2、幹部職工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職工上下班主動簽到,如果不簽到又不説明理由的,按曠工處理。職工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必須向辦公室説明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地點和事由。職工下鄉後,必須用所在地的座機電話向辦公室報告,不報告者按曠工處理。

3、幹部職工均實行考勤制。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年芳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4、凡全區性的會議及社會公益活動(義務勞動、植樹等)必須參加,凡無故不參加的每次扣發200元補貼。

5、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對無故制度和上班時間不請假外出辦私事的人員,可累計計算時間,情節較輕的按本制度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理。職工遲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請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后(住院除外)每天扣20元,請事假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后每天扣2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職工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工情況納入年終考核,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個人和核定年終達標獎的主要依據。

6、職工節假日出差、下鄉領取加班補助後不得再報銷旅差費。

7、參加各類函授、自修學習的面授時間,應抵銷公休假。在各類脱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再享受公休假和當年年終獎。

8、職工年度曠工或不假外出連續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辭退。不假外出7—15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年終考核確定為稱職,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年終獎減半計發,不假外出3—6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除按曠工處理外,扣當月一切津補貼,不假外出1—2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並寫出書面檢討。

9、各股、室做好職工節假日加班、夜間值班的登記工作,由股、室負責人審核後交辦公室存查。

10、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每個月結職工的出勤考核情況進行彙總,經核實無異議後報告局領導並存檔備查,職工出勤考核情況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和核定年終獎標準的主要依據。

機關考勤制度 篇六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行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大樓內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採取面部識別的方式進行考勤。

第三條 在正常工作日內,每天分早晚兩次進行考勤。即每天早上7:00-8:30,晚上17:00-18:30,為考勤時間。

第四條 考勤管理工作由局辦公室孟江豔具體負責,做好《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制定、收集和彙總。

第五條 因公務活動不能正常參加考勤的,應履行書面批准手續,到考勤管理人員處領取並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經科室領導、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考勤管理人員。凡不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均視為曠工。經批准的外出培訓或學習,視同公務。

第六條 凡因事假、病假、年假及其他情況等不能參加考勤的,按照請銷假制度,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

第七條 認真遵守作息時間,凡超過正常上班和提前下班時間即為遲到和早退。當天一次未考勤視為曠工半天,兩次未考勤視為曠工一天。

第八條 建立考勤月通報制度。在每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內,由考勤管理人員依據考勤系統記錄和《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對上個月的考勤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報送局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九條 由局組織部、監察室、辦公室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條 考勤情況將作為個人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凡無故不參加考勤全年在10天以上的,將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〇xx年三月六日

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 篇七

一、為不斷提高律師及工作人員業務和政治素質,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業務學習小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定期組織學習;

三、律師是業務學習的主要成員,政治學習全體人員必須參加;

四、學習內容定期在本所網站公佈,供本所律師隨時查閲學習;

五、固定學習地點為本所會議室,學習時間每月兩次下午二點;

六、專業律師負責本專業內容講解,並定期聘請專家來所講學;

七、所內勤負責學習教案的文字輸出工作並負責學習考勤記錄;

八、缺席人員必須進行補課或者主動自學當期的內容並作記錄;

九、非本專業律師對學習內容熟練應用,本專業律師融會貫通;

十、律師接受所內定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對其及時進行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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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八

根據《區機關請銷假及考勤制度》,結合指紋化考勤管理,特制定如下補充規定。

一、考核適用範圍

在機關辦公樓集中管理的幹部職工。

二、指紋考勤時間及規定

1、不參加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每天四次指紋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徵收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參加考勤的工作人員由各局提出書面申請,局長審核同意後蓋章報辦公室備案。已報備名單的工作人員可不再參加指紋考勤,便各地塊隨着徵收户數的逐漸減少,要相應減少房屋徵收工作人員的數量,變動情況由各局負責人審核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

3、指紋機全天固定在門衞室牆上,參加考勤人員只要上班,不論遲到與否,都必須刷指紋考勤,上班後30分鐘內刷指紋考勤計為遲到,超過30分鐘計為曠工,下班前未在規定時間內下班刷指紋考勤計為早退。

4、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時間通知辦公室行政科,並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5、常用和備份指紋因各類原因刷指紋不順暢時可到辦公室行政科重新採集。

6、因班車延誤導致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刷指紋,由辦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員上車登記人數,採取補救措施,視為正常出勤。

7、因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導致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刷指紋,在工作辦結後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備案,由本人提交情況説明並由分派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請假不能刷指紋考勤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審批表》,並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審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員代為填寫,按程序經相關領導簽字確定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假期結束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銷假。

9、在上班時間內,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離崗的,需填寫《提前離崗審批表》,註明離崗原因、離開時間,按程序經相關領導簽字確認後,報辦公室行政科備案。返回後及時到辦公室行政科銷假。

10、考勤情況辦公室行政科每月彙總一次,通過對照刷指紋記錄、《審批表》,確定考勤情況。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確認為出勤;因私請假確認為請假;遲到人員、提前離崗人員由辦公室行政科研究確定出勤天數;其餘無故未刷指紋機考勤、沒有《申請表》備案的,一律視為曠工,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辦公室結合機關部門月工作量化考核,每月通報指紋考勤情況,年終按機關制度執行獎懲。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九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温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衞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佈一次機關幹部職工出勤情況,並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範,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幹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説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繫。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譁,不得玩遊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並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方可准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幹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説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幹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第九條處分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並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幹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並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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