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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情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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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情況多篇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幹部作風建設,使全體幹部職工做到嚴於律己,促進局機關各項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制度

1、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特殊情況因事不能到崗者,應按照請銷假制度要求提前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私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機關會議或其它工作會議,由辦公室或召集會議科室負責簽到,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的為遲到。

3、簽到記錄由辦公室、監察室每月彙總,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

二、請銷假制度

1、科室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科室簽署書面意見後報辦公室備案;2天以內科室簽署書面意見以後報辦公室並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備案,3天及以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備案。

2、科室長請假1天以內報報辦公室並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備案,2天及以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備案。

3、局領導班子成員因公因私外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報區兩辦備案。

4、主要負責人因公因私外出按區委、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5、病假(病休):在職幹部職工享受病假(病休)待遇的應提供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本人病假(病休)申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並報辦公室備案。

6、幹部職工所請探親、婚、喪、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7、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8天,超過8天的,從第9天起,其基本工資、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按日減發。

8、幹部職工一年曠工超過3天,事假累計超過8天,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原則上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9、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三、值班制度

1、機關值班實行領導帶班、一般幹部值班制度、全員分組輪流值班的方式進行。值班由1名局領導班子成員帶班,4名一般幹部值班。

2、值班時間

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及非常時期值班:按照正常上班時間安排值班。

3、值班任務:處理公務來電,答覆公務電話的查詢;接待來訪羣眾,處理一般來訪事件;處理突發事件和緊急公務;向區委、區人民政府、區應急辦、區安監委及局主要領導報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況,承辦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做好機關的安全防護,做好值班記錄。

4、值班要求

(1)記錄處理各類公務來電。值班人員應在《值班記錄》中記錄如下內容:來電話人的單位、姓名、聯繫電話、電話內容,並將電話內容及時報告值班負責人,由值班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2)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值班組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後,除少數人留守電話外,其餘人員應在值班領導的帶領下,迅速趕到事件現場進行相應的處理;若遇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區委、區人民政府、區應急辦、區安監委及單位主要領導,然後通知相關人員。

(3)做好各類會議通知和相關電話通知。要記錄清楚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及會議要求;如遇緊急會議通知,應在10分鐘內通知參會人員參加會議,一般通知則交由辦公室辦理。

(4)值班期間如遇上級檢查工作,值班組應認真負責接待;如遇羣眾來訪,應認真聽取來訪者的意見,做好記錄,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諉不辦。

(5)值班期間如收到上級下發的緊急公文或緊急信函,值班人員要在10分鐘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主要領導,並及時按領導意圖辦理。

5、值班紀律

(1)加強領導和管理。節假日值班,由辦公室負責安排,並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節假日前三天應落實值班人員,做好節前排班,並通知本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臨時換班,必須經分管負責人同意批准,自行調整後報辦公室備案。局監察室及辦公室對值班情況實行抽查,凡發現因值班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機關考勤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2)嚴格遵守值班時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出現脱崗、漏崗現象。不準飲酒、打牌、上網;不準找親屬、子女代替值班;不準擅自離崗。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引起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3)嚴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交接班實行簽字確認制度,保證值班工作正常、連續運轉。當班的事務原則上要處理完畢,做到不拖拉、不推諉。未處理完畢的事情,要給接班的同志交代清楚。遇重大情況立即向領導報告。

(4)嚴格登記制度。對本班情況要認真填寫值班日誌,對接收電話要註明接收時間,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5)全體值班人員應服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四、附則

1、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二

一、考勤對象

辦事處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考勤辦法

1、實行每月一張“考勤表”的辦法進行考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門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負責考勤工作。

2、每月最後一天由各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將“考勤表”交科室負責人校核、簽名後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彙總,有扣發情況的,填寫《深圳市直機關公務員扣發臨時崗位津貼審核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區人事局審核後(編外人員和臨聘人員由辦事處審定),由財務中心按規定核發工資及津貼補助。

三、請銷假規定

1、處級幹部請假經辦事處主要領導批准,並通知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向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批准,同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兩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領導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持醫院的有關證明和請假條。批准權限按上述第三項第1、2、3條規定執行。

5、請假到期的,按請假程序和權限由請假人報告銷假,需要延期的,須重新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6、休年工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辦事處已統一安排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的,應減除當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規定的作曠工處理。

四、發放崗位津貼和獎金具體規定

1、發放日均崗位津貼,以每月21.5個工作日計算。

2、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發其當日崗位津貼。1個月內曠工每累計一天,扣發其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工資補助三分之一);超過3天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全部工資補助),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扣發年終獎。

3、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實際事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工資補助60元);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貼)。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年終獎。

4、工作人員請病假,1個月內病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其當月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0天的,按其當月超過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發工資補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助)。每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終獎。因公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不扣發崗位津貼。

以上曠工、事假、病假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

5、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崗位津貼全額發放。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後,經單位批准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崗位津貼按60%計發。

6、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崗位津貼按其應發額的75%發放,當年不發年終獎。

7、享受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依法審查、採取強制措施或羈押的,在此期間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停發,年終也不發獎金。經審查、審理,不構成違法、犯罪且不受處分的,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和獎金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要嚴格考勤制度,各部門考勤人員必須負起責任,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不如實上報考勤結果的,扣發考勤人的當月崗位津貼。

機關單位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單位職工考勤管理,規範職工上下班及休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XXX局全體人員。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三條 考勤時間界定:

(一)“全年”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全月”為當月的1日至月末最後一天;

(三)遲到及早退以“次”為單位計算;

(四)缺勤及休假以“天”為單位計算,最小單位為0.5天。

第四條上班時間和簽到時間的界定:

上班時間: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簽到時間:上午8:50-9:00;下午13:00-13:10

特殊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息時間執行。

第五條 遲到

超過簽到時間上班(補簽到)的視為遲到。

第六條 早退

提前30分鐘及以上時間下班的視為早退。

第七條 病、事假

(一)病、事假指職工因病須治療或休養、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須請假的情況;

(二)病、事假1天以內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要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三)病、事假1天以上者,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未報辦公室備案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病假超過三天(含),需出具縣(市)級醫院的診斷書、病休或住院證明等方可請假,無證明或病假單過期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須提前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須經主要領導批准,後補相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第八條 曠工。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完善請假手續擅自脱崗的;

(二)請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崗的;

(三)請霸王假的;

(四)假期已滿未申請續假或申請續假未被批准未到崗的;

(五)不服從工作調整和安排,經説服教育仍不到崗的。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班簽到和去向報告制。

考勤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未簽到人員要向分管領導説明事由,由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考勤人員,否則按曠工處理;科室人員外出要向分管領導及辦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領導要向主要領導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經發現的,視為無故脱崗,按曠工處理。幹部職工要隨時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因通訊不暢聯繫不上,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每次扣發電話費40元,直至扣完當月通訊費,並進行全局通報批評。對因通訊不暢造成較壞影響,後果嚴重的除扣發電話費外,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出勤、簽到、通訊暢通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

因事、病不能到崗,均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和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 節假日安排的值班、加班必須遵守考勤制度。

第四章 考勤員職責

第十二條 考勤員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如實填寫考勤統計彙總表,並於每月月底統計彙總,交分管辦公室領導審籤,報主要領導審批後,予以公佈。

第十三條 考勤員自覺接受對考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考勤人員在執行考勤中,如發現代為簽到,將嚴肅追究考勤人員責任。

第五章 休假規定

第十四條 公休假、探親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等假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遲到、早退(脱崗)、曠工的處理。

當月遲到、早退或無故脱崗累計3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累計3次以上的,給予全局通報批評並累計曠工時間,曠工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其它處理。

根據XXXX局績效考核方案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若與國家有關規定衝突,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其解釋權屬XXXXXXXX局。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