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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考勤及請銷假制度2020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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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中心考勤及請銷假制度2020年新版

為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加強作風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中心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一、考勤

1.中心工作人員(含借調及臨聘人員,下同)上、下班時間按照區政府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考勤。

2.工作人員必須勤政敬業,遵紀守規,不得遲到、早退、曠工、誤工、脱崗、串崗。各科室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做好表率。

3.各科室負責人具體負責本科室工作人員的出勤管理和督促檢查,逐日如實填寫考勤表。各科室的考勤表要於次月5日之前,經科室負責人簽字後,報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對考勤情況定期在中心內部通報。

二、請銷假

1.中心工作人員出差、下鄉或參加會議(統稱公差)的,科室負責人應做好考勤記錄。

2.工作人員凡請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家、產假及其他假期的,必須事先到辦公室辦理請假備案手續(填寫請假審批單),並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審批完成後,及時交辦公室備案。婚假、探親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請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中心工作人員休年假時,要提前向科室負責人告知,視工作情況合理安排,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如實填寫《年休假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主要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

4.區委、區政府或中心安排的值班視同正常上班,如有急事不能正常值班,應向帶班領導請假並做好接替,確保值班不斷檔。

5.請假者在假期滿後,應及時返回,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三、審批權限

1.中心領導請假:按區委、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科室負責人請假:1天內(含1天)的由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的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主要領導審批。請假獲批後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備。離區外出的,須提前3天報備。

3.中心工作人員請假:1天內(含1天)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 1—3天(含3天)的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的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依次報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4.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哺乳假、探親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

四、結果運用

1.中心工作人員上下班及會議、培訓、學習等考勤結果與年度評先選優、目標責任考核獎金、績效工資、幹部使用等掛鈎。

2.因病因事請假的,全年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或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取消評先選優資格,同時扣發病事假期間目標考核獎金或績效工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5個月以上的,扣發病事假期間目標考核獎金或績效工資,年度考核按區上有關規定執行。

3.曠工的,扣發雙倍曠工期間目標考核獎金或績效工資。

4.全年內曠工連續10個工作日或累計20個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不予晉升次年工資,同時扣發目標考核獎金或績效工資。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全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停發工資(含績效工資或津補貼),並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五、幾點要求

1.各科室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科室考勤管理,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杜絕弄虛作假、越權審批等行為。

2.中心工作人員須遵守考勤及請銷假制度,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辦公室要對中心出勤情況和工作紀律不定期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