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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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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新版多篇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篇一

為了加強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調動全體員工積極參與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杜絕“三違”、“三麻”現象的發生,主動查找身邊的安全隱患,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保持公司安全工作平穩態勢,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崗位,特制定的如下安全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1.在日常工作與檢查中發現一般事故隱患,且及時處理上報的獎勵20元;

2.在日常工作與檢查中發現較大事故隱患,且及時處理上報的獎勵50元;

3.在日常工作與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且及時處理上報的獎勵100元;

4.合理化建議對公司設備和技改有重要作用,且能消除設備隱患,杜絕設備事故的發生。經採納後視建議的價值給予20-100元獎勵。

希望我公司廣大員工能夠積極參與,公司將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認真評定分析每條合理化建議的價值,一旦核實採納,公司將按上述獎勵辦法及時兑現。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集體或個人積極提合理化建議,努力進行技術革新及技術改進,充分發揮廣大科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加快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內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凡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有關改進日常工作或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以及其它有關的科技成果,經實際應用後,使某一單位的工作或生產取得顯著效益的,均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包括:

(一)科學技術管理(包括經營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進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並取得效益的(包括計算機技術的應用);

(三)與廣播、電影、電視有關的工藝方法,操作、維護方法,試驗、檢驗方法以及設計、統計、電影技術、計算技術,安全、醫療、勞動保護技術及其他各類技術的改進提高;

(四)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的改進及發展新產品;

(五)設備、儀器、裝置等的改進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的技術措施;

(七)科技情報、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優秀成果。

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對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發給獎狀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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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獎勵的標準及辦法

第六條 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作用意義和技術難度的大小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獎金額 榮譽獎

一等 一千至二千元 獎狀

二等 五百至一千元 獎狀

三等 二百至五百元 獎狀

四等 二百元以下 表揚

對借鑑或採用國內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進行技術改進並取得成效者,應當根據其效益降低一個獎勵等級。

第七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不得重複得獎。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經高一級獎勵機構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八條 集體完成的項目,其獎金應按各人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義。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九條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由行政負責,吸收技術、工會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負責本單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項目的評議審定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對已採納並取得成效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措施應當根據規定及時實施獎勵;對未採納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措施,應該向建議人説明未採納的原因。

第十一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等級的確定,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並授獎;其中一、二等獎項目,採用單位批准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部內司局級單位(電影系統由部電影事業管理局先統一歸口)及部直屬處級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一、二等獎項目,應報部技術局備案。

第十二條 獎金和獎狀由採用單位發放、授予。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非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可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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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第十四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協調解決所屬單位在項目評審工作中發生的爭議。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及榮譽者,應當由授獎單位撤銷其獎勵及榮譽,追回所得獎金;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技術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1984年公佈的《廣播電視部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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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廣播電影電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填寫規定

申報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填寫並報齊應有的附件,否則一律不予受理。除特別註明的條款外,在申報時均應填寫,不得漏填。

一、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應按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的規格為標準16開紙,豎裝訂,不加封面。左邊留25毫米作為裝訂用,填寫字跡應工整,有條件的最好打櫻申報書及其附件一式兩份報部科技進步獎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技術局科技標準處)。初審通過後,按通知要求份數補送申報書及有關材料。

二、《建議密級》由申報單位依據“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填寫。

三、《批准密級》由部技術局依據“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對建議密級進行審核後填寫。

四、《部級序號》由部科技進步獎評審辦公室填寫。

五、《項目名稱》應簡明、準確,與該項目成果登記的內容一致。一般不準用代號。

六、《完成單位》指對申報科技進步獎的成果作出貢獻的單位。

七、《主要完成人員》指對申報科技進步獎的成果有較大貢獻的個人。主要完成人員不得超過五人,並須按對成果貢獻大小順序排列。如確有困難,可按姓氏比劃排列,但應註明。

八、《任務來源》指所申報的項目是屬於哪一級計劃內安排的或任務下達單位或委託單位。

九、《計劃編號和名稱》指所申報的項目在科技計劃中的編號和名稱。

十、《研製工作起止時間》指該項目從開始研究到成果通過鑑定的時間。

十一、《成果用於實踐時間》指成果正式應用於實踐的時間。

十二、《基層申報單位》指申報項目所屬的基層單位。

十三、《組織鑑定單位》指該成果鑑定時的組織單位。

十四、《申報部門及日期》指基層申報單位所屬的廳(局)級單位提出申報科技進步獎的日期。每次申報獎勵項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郵戳為準。郵戳不清的,以收到日期為準。

十五、《申報等級》指該項目申報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等級。

十六、《批准等級》指經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最後評定並經部批准的獎勵等級。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填寫。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篇三

為鼓勵公司員工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推動管理創新,增強內部活力,發掘各類有利於公司運營管理的可行性改善建議,達到開源節流、促進績效,特制定員工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1、本辦法合理化建議,是指公司所有員工提出的節約成本、改進工作流程或管理創新的合理化建議,以及技術改進、市場營銷方案等方面的構想和方案。

2、工作程序:

(1)受理:

①員工可隨時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填寫《合理化建議提案》交人力資源部收。 ②人力資源部接受提案表後,即時進行登記並對提案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受理範圍提出初步資格審查意見,如可受理,則發放《合理化建議提案受理通知單》給建議提出人;如不受理,則應清楚、準確地告知原因。

③《合理化建議提案》表格放置前台,員工可隨時領用填寫。如員工書寫表述有困難,可委託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寫。

(2)審查:

①人力資源部將受理的《合理化建議提案》提交副總經理批准立項,並及時傳遞和跟進相關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②合理化建議如涉及兩個以上業務部門,則由提案列出的第一順序部門負責協調,直至提出審查意見。

③合理化建議如針對公司整體,則由人力資源部和副總助理協同審查。

④審查部門主管對不予受理或暫以保留的,應將《合理化建議提案》填寫後及時返還人力資源部,並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建議提出人。

⑤對正式受理的建議,人力資源部落實建議執行部門和主辦人,並根據建議執行部門和主辦人的反饋意見,及取得的預期經濟效益等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等級,報總經理批准。

⑥合理化建議審查期最長期限為6天。

(3)實施:

1、合理化建議正式受理後,受理部門應及時擬寫合理化提案受理執行計劃,交人力資源部報副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合理化建議執行計劃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跟進檢視。

(4)評級: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等級,按其重要性及取得的經濟效益分為四級:

A級:重要的、創新性的,可行性強,經濟效益高。

B級:較重要的、改良性的,有可行性,投入少,見效快。

C級:一般性的,針對解決個別問題點,內容清楚,可操作性強。

D級:對現有正常管理或經營有所改善,作用和效益較小。

E級:建議內容有創新,出發點較好,但不具可操作性。

(5) 獎勵:

一般性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標準:

1、評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每項提案發給500元獎金。

2、評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每項提案發給200元獎金。

3、評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每項提案發給100元獎金。

4、評定為D級的合理化建議,每項提案發給獎金50元獎金。

5、評定為E級的合理化建議,每項提案發給一件紀念品。

(6)獎勵規定:

1、合理化建議於每月第一個週一午會上進行嘉許及頒發獎金。

2、公司年終晚會會評選合理化建議產出效益最高者,給予額外禮品嘉獎。

(7)其它: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即撤消其獎勵,追回其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3、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即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