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獎勵辦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編號:GLB-O7 編制部門:管理部(分支機構)
第一條 【編制目的和依據】為鼓勵各分支機構積極地開拓市場、拓寬業務,支持分支機構的長久發展和規模發展,鼓勵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促進**事業和品牌的穩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強。在集團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分類】按照集團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辦法》,分支機構分為省級分公司、地(市)級分公司、縣級分公司三類,各工程項目部按照縣級分公司對待。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目標】省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地(市)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縣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50萬元以上。
第五條 【上交利潤的比例】根據公司有關政策,分支機構需向總公司繳納利潤。上交利潤按照合同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規定如下:
業務類型 | 工程 監理 | 招標 代理 | 工程 諮詢 | 項目 管理 | 工程 代建 | 勘察 設計 | 工程 造價 |
上交利潤 | 15% | 20% |
第六條 【原上繳利潤的分類】 分為兩類:一類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機構,即:按第四條規定上交利潤;另一類是定額上交利潤的分支機構,上交基數為:省級分公司,30萬元/年; 地(市)級分公司,15萬元/年;縣級分公司,7.5萬元/年。(另有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額單位)。
第七條 【鼓勵措施】 集團公司對超額完成任務額的分支機構,給予降低上交利潤比例的獎勵政策,以50萬元為台階,按階梯式收取利潤每個台階降低比率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線,監理為税後的的7.5%;其他業務為税後的12.5%。詳見下表:
分支機構 | 合同額(萬元) | ||||
省級 | 200(含)以內 | 200-250(含) | 250-300(含) | 300以上 | |
地市級 | 100(含)以內 | 100-150(含) | 150-200(含) | 200以上 | |
縣級(工程部) | 50(含)以內 | 50-100(含) | 100-150(含) | 150以上 | |
上交比例 | 監理 | 15% | 12.5% | 10% | 7.5% |
其他(含農開) | 20% | 17.5% | 15% | 12.5% |
第八條 【優惠辦法】集團公司對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給予支持,即:對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機構或累計上交利潤超過200萬元的分支機構,在第七條規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礎上降低一個台階給以優惠。但最低線不變。
第九條 【定額管理辦法】對現實行定額的分支機構,在原定的基礎上,自2009年起,定額上交的利潤額每年增加10%。
第十條 【特殊情況】特殊項目、特殊情況的優惠政策,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級別變更】分支機構的級別變更需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報請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其他】與集團公司合作或聯營的項目或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