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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66W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鈎、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鈎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鈎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鈎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鈎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鈎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起重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及構件重量和分佈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鈎升降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4)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擔任指揮。

(5)遇到五級及五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作業。

(6)起重機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7)起重機作業,不得超載進行。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10)起吊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25cm後停止提升,然後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紮的牢固性,經確認合格後再進行作業。

(11)起重機在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是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12)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13)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

(14)當使用起重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操作證後,方可操作。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幹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於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誌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着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製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後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合格後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牆、頂升加節後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牆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迴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註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弔”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牆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製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並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後必須安裝附牆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並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於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築物大面積承台連通的做法等,並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牆裝置時,附牆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杆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牆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迴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説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範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鈎保險裝置、吊鈎滑輪防脱繩裝置、捲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鈎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鏽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台或兩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於2m,高位塔吊鈎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於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採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迴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並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迴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説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築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範管理並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台階。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

(五)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篇六

1、起吊前必須對電機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和試運轉。

2、操作時思想高度集中,開車前要發出音響信號,並注意觀察附近設備和人員活動情況。

3、禁止超負荷起吊,對所吊重物重量估計不足時,應作試吊試驗,以防超負荷起吊發生斷鋼絲繩事故。

4、吊運物件要穩起穩落,嚴禁劇烈擺動,忽起忽落等冒險操作。

5、物件應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遠距離拖吊,嚴禁吊運物件從作業人員的上方通過。

6、在運行中發現吊機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開機。

7、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發現斷股,應及時調換。

8、對各種連接羅栓、銷軸、吊鈎等受力部件要經常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裂紋要及時更換。

9、沒有專用工具,不準吊運氣瓶之類的受壓容器。

10、吊運時,被吊物件上不允許放物件,更不允許站人,工作完畢,吊鈎應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電梯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標準。

12、輪胎吊在工作時,應檢查膠輪及活撐腳是否平穩着地。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

(五)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後,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同時報告設備使用註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上描器衝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稜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鈎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後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於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於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衝擊,可以採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並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鈎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鈎、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准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並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後,搞好衞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並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瞭解。及時申報年檢,並對檢驗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樑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樑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註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2、過額定起重量不弔。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弔。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弔。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7、拉斜掛不弔。

8、有爆炸性物件不弔。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稜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並予於排除。

三、工作後

(1)將吊鈎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於‘‘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鈎鈎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捲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並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於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範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弔”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弔;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弔;

③吊索和附件捆紮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弔;

⑤歪託斜掛不弔;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弔;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弔;

⑧帶有稜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弔;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弔;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後,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後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鈎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台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着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台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鈎(主、副鈎)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鈎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鈎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並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鈎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鈎換用或兩吊鈎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鈎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台起重機工作時,兩台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台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採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並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後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鬆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於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並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後,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鈎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並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