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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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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多篇

章 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篇一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數字化信息監督管理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

(三)制定燃氣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四)定期對燃氣經營、使用和服務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髮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並通報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燃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託組織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燃氣經營企業和非居民燃氣用户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燃氣燃燒器具等行為;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燃氣運輸企業資質認定,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考核,以及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學校開展燃氣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七)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組織媒體無償開展安全、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八)氣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有燃氣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承擔各自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本單位燃氣安全生產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配備應急搶修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備視頻監管設施,並接入所在地燃氣安全數字化信息監督管理平台。

(四)向社會公佈燃氣設施搶修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燃氣安全值班制度,接到報修後及時處理。

(五)每年至少對非居民管道燃氣用户的室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户至少每二年免費檢查一次,並及時排除發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户確認。

(六)對燃氣用户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燃氣用户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單位燃氣用户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燃氣用户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妨礙按照規定開啟或者關閉公用燃氣閥門;

(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三)不得安裝不符合管道燃氣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不得使用自行組裝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單位,接到告知的單位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公佈舉報方式,及時調查處理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入户安裝燃氣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或者查驗用氣量的,應當提前預約,並在約定時間入户工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燃氣用户應當配合。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用户室內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燃氣用户,並指導進行整改,燃氣用户應當及時整改。因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拒絕整改引發燃氣安全事故的,由燃氣用户承擔責任。

燃氣用户室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户搶修,燃氣用户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燃氣用户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由於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户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七條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向社會公佈,並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周邊顯著位置設置保護範圍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不得損壞、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保護範圍標誌。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建設活動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協助搶修,並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暫停向事故涉及區域供氣的,在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隱患,並達到安全供氣條件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四十一條 燃氣用户可以自願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燃氣用户購買。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週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採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採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並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台帳並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於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週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後,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並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於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採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後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 (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 (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台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並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台帳,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安全培訓考核台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註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户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並記錄,確保處於靈敏有效狀態,並按標準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牆面的淨距,當管徑小於DN25時,不宜小於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於50mm;管徑等於DN50時,不宜小於60mm;管徑大於DN50時,不宜小於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淨距不小於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淨距不小於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於一處;沿牆、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採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卧室的警衞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並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六)高層建築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温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台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並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户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