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校用電安全管理,更好的節約能源,特制定《學校用電管理制度》如下:
1、電工必須持證上崗,任何調整,改用電源,必須徵得總務主任及管電人員的同意。
2、辦公室空調原則上在攝氏三十度以上開始啟用,人員離開時電扇要關閉。
3、校內任何人不準使用電爐、電暖器等電器。
4、禁止在校內使用電夾板、電熱水器,禁止私拉電線,注意用電安全。
6、晴天教室上課儘量利用自然光,少開燈;晚間關閉室內用燈。
7、教室、辦公室人員離開後要及時關閉用電器(燈、電扇、媒體、飲水機、電腦、打印機、音箱等),做到“人離燈滅”。
8、全校師生要愛護用電設備,不準隨便扳動、毀壞電器開關。
一、認真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規定和要求。做好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工作,對所分管的電氣設備的合理安全運行負責。
二、認真做好電氣設備的檢修、安裝工作,嚴格按規程施工,保證質量,保證台台設備符合完好標準。
三、自覺管好、維護好分管設備和供電線路,做到設備安裝使用二台成片、三台成線,電纜吊掛符合電纜管理規定。
四、承包範圍內的電氣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小型電氣合格率達95%以上,消滅失爆。
五、井下供電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
六、加強採掘電氣設備管理,做到安裝拆除,有記載,維護、運行有記錄,供電線路、設備有圖表,三大保護有資料、記錄,合理準確。
七、定期檢查、校驗、測定有關技術數據,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三違”。
八、重大檢修、安裝工程必須有專項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審批、傳達後方可工作。
九、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堅持增產節約、降低材料、電力消耗,認真做好拆除、回收、修舊利廢工作。
十、杜絕“三違”。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業務水平,消滅重大電氣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
為了確保公寓樓學生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在用電、防火、安全疏散管理上強制執行以下制度:
1、建立以生活指導為責任人的管理模式。生活指導負責按時送電、關電;檢查防火設施;確保消防措施和安全疏散的措施的落實。
2、用電管理必須做到:
⑴上午7:00—11:30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
⑵熄燈時間後切斷各宿舍插座、照明電源,但必須開亮樓梯口和走廊照明燈;
⑶每天檢查宿舍內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到宿舍內不得設置臨時插座、接線板。小型枱燈要安全、可靠。寢室內不得使用電水壺、熱得快、電吹風、充電照明燈等電器。
3、防火和安全疏散措施:
⑴每樓層的走廊口設置兩組,每組兩隻1211滅火器。要教育學生會用滅火器,愛護滅火器,不能拿生命當玩戲;
⑵各樓梯間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裝置;
⑶防火門應每時處於常閉狀態;
⑷學生在公寓樓的這段時間內,所有的大門不得上鎖。
⑸要確保應急照明燈使用正常,疏散指示標誌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上。發現損壞,立即整改。
⑹夜間、大門口和四樓樓梯口必須有導護老師值班,不得離崗,隨時應急突發事件。
4、獎懲制度:
若全學年安全合格,對工作負責,熱愛學生,管理到位的生活指導及其它工作人員每學年發給安全獎。若在各次檢查中發現不執行制度,並且不及時整改的當月扣除部分工資。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理和經濟處罰。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採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誌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⑸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⑶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 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 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一、基本原則
1、建築施工現場的電工、電焊工屬於特種作業工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其他人員不得從事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的安裝、維修和拆除。
2、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即具有專用保護零線(PE線)、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線制系統。
3、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按“三級配電二級保護”設置。
4、施工現場的用電設備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即每台用電設備必須有自己專用的開關箱,專用開關箱內必須設置獨立的隔離開關和漏電保護器。
5、嚴禁在高壓線下方搭設臨建、堆放材料和進行施工作業;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至少6m的水平距離,達不到上述距離時,必須採取隔離防護措施。
6、在宿舍工棚、倉庫、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飯煲、電水壺、電爐、電熱杯等較大功率電器。如需使用,應由項目部安排專業電工在指定地點,安裝可使用較高功率電器的電氣線路和控制器。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的電爐、電熱棒等。
7、嚴禁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非專職電工不準亂接或更換熔絲,不準以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保險)絲。
8、嚴禁在電線上涼衣服和掛其他東西等。
9、搬運較長的金屬物體,如鋼筋、鋼管等材料時,應注意不要碰觸到電線。
10、在臨近輸電線路的建築物上作業時,不能隨便往下扔金屬類雜物;更不能觸摸、拉動電線或電線接觸鋼絲和電杆的拉線。
11、移動金屬梯子和操作平台時,要觀察高處輸電線路與移動物體的距離,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再進行作業。
12、在地面或樓面上運送材料時,不要踏在電線上;停放手推車、堆放鋼模板、跳板、鋼筋時不要壓在電線上。
13、在移動有電源線的機械設備,如電焊機、水泵、小型木工機械等,必須先切斷電源,不能帶電搬動。
14、當發現電線墜地或設備漏電時,切不可隨意跑動和觸摸金屬物體,並保持10m以上距離。
二、安全電壓
1、安全電壓是指50V以下特定電源供電的電壓系列
安全電壓是為防止觸電事故而採用的50V以下特定電源供電的電壓系列,分為42V、36 V、24V、12V和6V五個等級,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選用不同的安全電壓等級。建築施工現場常用的安全電壓有12V、24V、36V。
2、特殊場所必須採用電壓照明供電
以下特殊場所必須採用安全電壓照明供電:
⑴ 室內燈具離地面低於2.4m,手持照明燈具,一般潮濕作業場所(地下室、潮濕室內、潮濕樓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導電灰塵等)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於36V。
⑵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於24V。
⑶ 在特別潮濕的場所,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導電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燈具等,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三、電線的相色
1、正確識別電線的相色
電源線路可分工作相線(火線)、專用工作零線和專用保護零線。一般情況下,工作相線(火線)帶電危險,專用工作零線和專用保護零線不帶電(但在不正常情況下,工作零線也可以帶電)。
2、相色規定
一般相線(火線)分為A、B、C三相,分別為黃色、綠色、紅色;工作零線為黑色;專用保護零線為黃綠雙色線。
嚴禁用黃綠雙色、黑色、籃色線當相線,也嚴禁用黃色、綠色、紅色線作為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
電氣安全知識四、插座的使用
正確使用與安裝插座。
1、插座分類
常用的插座分為單相雙孔、單相三孔和三相三孔、三相四孔等。
2、選用與安裝接線
⑴ 三孔插座應選用“品字形”結構,不應選用等邊三角形排列的結構,因為後者容易發生三孔互換造成觸電事故。
⑵ 插座在電箱中安裝時,必須首先固定安裝在安裝板上,接地極與箱體一起作可靠的PE保護。
⑶ 三孔或四孔插座的接地孔(較粗的一個孔),必須置在頂部位置,不可倒置,兩孔插座應水平並列安裝,不準垂直並列安裝。
⑷ 插座接線要求:對於兩孔插座,左孔接零線,右孔接相線;對於三孔插座,左孔接零線,右孔接相線,上孔接保護零線;對於四孔插座,上孔接保護零線,其他三孔分別A、B、C三根相線。
1、工程項目明確施工用電管理人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單位的電氣負責人。
2、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含5台)以上或設備容量50KW(含50KW)以上者,必須編制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安裝後,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對現場臨時用電工程至少每週一次大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解決和整改。
5、電工作業應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並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
6、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和電工值班記錄,工程拆除後統一歸檔。
7、現場用電必須三項五線制,使用五芯電纜。
8、固定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保一箱一鎖。
9、各配電箱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辦理動火票,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公司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試驗後要進行驗收,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1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發電、供電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同時適用於外單位在集團公司內部基建安裝等項目的用電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電氣工作
是指直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工作。
2.2 供電
是指提供給用電設備電力的輸電、變電、配電的全過程。
2.3 用電
是指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1.1 組織貫徹國家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3.1.2 對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貫徹執行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3.2 分、子公司
3.2.1 貫徹電氣安全法規、標準、規定。
3.2.2 負責本公司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
3.2.3 編制本單位的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電氣安全基本要求
4.1.1 電氣安全管理工作應由有關電氣業務部門主管,並設有專人負責,電氣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電氣專業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承有電氣工作的車間(站、隊、所)班組,日常電氣安全管理事項應由電氣工作負責人擔任。
4.1.2 要建立電氣安全監察、檢查制度,對電氣作業、電氣防護設施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日檢、巡檢、特殊檢查和專項預防性測試檢查。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兩次羣眾性的電氣安全檢查活動,及時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在執行過程中的遺漏和偏差,消除電氣事故隱患、杜絕違章行為。
電氣安全檢查內容:
a) 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是否健全落實;
b)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已執行、人員無違章;
c) 設備安全狀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
d) 電氣場所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警示標誌等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e) 電氣作業人員的個體安全防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等。
4.2 電氣工作人員要求
4.2.1 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當於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經醫療部門(醫院)的身體檢查,身體狀況應符合電氣工作條件要求,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 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4.2.2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電氣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學習,見習或學徒期滿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相應技術等級的電氣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門應向每名電氣工作人員提供學習和參照執行操作的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兩次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學習考試,凡未參加培訓和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電氣工
作;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須重新温習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電氣工作。
4.2.4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當地安全管理部門要求,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培訓,未進行復審或複審不合格者不得從事電氣工作。
4.2.5 供電系統的生產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站(所、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等人員,應按當地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參加當地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學習。
4.2.6 參加電氣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氣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電氣安全知識、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在電氣人員的嚴格監護下參加指定工作;外單位派來支援電氣工作的電氣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由電氣設備主管部門介紹與工作有關的電氣系統運行方式和設備狀況,並提出安全注意事項,在完成安全組織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4.2.7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心肺復甦法)和電氣火災撲救方法。
4.3 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據電氣作業性質和安全操作防護規定,必須配備齊全和足夠的電氣安全用具。
4.3.2 所購置的電氣安全用具必須是國家指定檢驗機構認證的合格產品,安全主管部門應對選購的電氣安全用具生產廠家資質、產品合格證、使用等級等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電氣安全作業現場。
4.3.3 自制的電氣安全用具(移動遮攔、絕緣梯台、安全網簾等)、標誌牌,其電氣性能、機械性能、安全色標和規格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經電氣安全主管部門檢查批准後方可投入使用。
4.3.4 電氣安全用具要設專人管理,定置存放,絕緣用具要有專用櫥櫃存放,存放地點應乾燥、通風、清潔無污染,任何人不得將電氣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電氣安全絕緣用具要定期由具備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標準和週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3.6 在用的電氣絕緣用具必須在檢驗週期內,有定期檢驗合格證書,操作時要使用安全防護等級相符,外觀檢查及性能試驗良好的合格絕緣用具。
4.4 安全標識
4.4.1 電氣設備和場地必須設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標識,如設備和迴路的名稱編號、額定參數、接地標記、危險警示標誌、特殊操作類型和運行條件説明等。安全標識必須清晰醒目、容易辯認並能保持長久。
4.4.2 電氣操作移動標誌牌必須採用硬質絕緣材料,標誌牌的標示、色標、規格等應符合國家規定。
4.5 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安全要求
4.5.1 電氣設備在特殊條件環境下使用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符合集團公司管理制度,確保在特殊條件環境下電氣設備的使用安全。屬於這些特殊條件、環境的有:
a) 有爆炸危險或有易燃危險;
b) 異常高或異常低的温度;
c) 異常潮濕;
d) 特殊的化學、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對特殊條件環境的電氣設備應加強設備巡視檢查、維修保養、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檢測工作,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和違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應根據國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規定,按分級標準劃分爆炸、火災場所危險區域,按危險區域的危險物質選擇防暴電氣的屬類、等級和組別,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經過相關防火管理部門和安全部門的審核、批准、驗收。
4.5.4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裝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防爆電器型號、規格和防爆標誌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齊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GB 50257-9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4.6 發電、供電安全要求
4.6.1 發電、供電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 408-91)。
4.6.2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必須建立有關設備擋案、技術圖紙、各種指示圖表、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及有關記錄和制度。
4.6.3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記錄:
a) 抄表記錄。按規定時間抄錄有關電壓、電流、有功和無功電能等;
b) 值班記錄。記錄系統運行方式、設備檢修、安全措施佈置、事故處理經過、運行調度指令等。
c) 設備缺陷紀錄。記錄發現缺陷的時間、內容、類別,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員、時間等。
d) 設備檢修、試驗記錄。記錄檢修和試驗時間、內容、數據及發現問題和處理經過等事項。
4.6.4 發電廠、變配電站(所)應建有以下制度:
a) 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b) 交接班制度;
c) 倒閘操作票制度;
d) 巡視檢查制度;
e) 檢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g) 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h)安全保衞制度。
4.6.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本站(所)的電氣系統接線方式,瞭解主要電氣設備技術規範,掌握倒閘操作、設備檢修、缺陷處理、事故處理等技能。
4.6.6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填用工作票或採用口頭、電話命令;至少應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6.7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和工作監護人,必須要經有安全主管部門的安全規程考試、批准、備案,電氣工作票簽發人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熟悉規程的電氣單位領導、技術人員、班組長等人員擔任。
4.6.8 發電廠、變配電系統的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必須按規定標有名稱和編號,電氣設備場所通道應保持暢通、警示標誌醒目,並設有檢修安全遮攔和消防器材,無人值班的變配電站(所)要加鎖。
4.7 用電安全要求
4.7.1 用電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用電情況,遵照國家《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92)和相關的電氣安全技術規範,按照集團公司電氣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4.7.2 用電單位電工應熟知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不得隨意更改電氣設備、系統供電方式,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設備、線路負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動、拆除、取消保護裝置和保護元件。
4.7.3 安裝和使用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安全,不得發生任何危險,所有電氣設備、裝置和部件,均應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術和經濟利益之間發生矛盾時,應該優先考慮安全技術上的要求。
4.7.4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以及修理應由電工進行,工作前應根據保證電氣工作安全的需要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在低壓控制盤、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將各個可能來電方面的電源全部斷開(應具有明顯的斷開點),對可能有殘留電荷的部位進行放電,驗明確實無電後方可工作。必要時應在電源斷開處掛設標示牌和在工作線路各相上掛接保護接地線。
4.7.6 停送電聯繫應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繫單或電話聯繫等方式,停送電聯繫的時間、內容、聯繫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電話聯繫必須互通姓名,聯繫內容要復頌核對無誤並詳細記錄;嚴禁非指定人員代傳停送電和約時停送電。
4.7.7 電氣工作前或間斷工作恢復工作時,要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完好,經驗電確認無誤後方可開工。
4.7.8 當有必要不停電工作時,應在電氣裝置及工作區域掛設警告標誌或標示牌,使用電工個體防護用品,按低壓帶電工作要求操作,並設專人監護。
4.7.9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4.7.10 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温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採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4.7.11 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並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導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PE)。
4.7.12 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PE)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3 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PE)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在使用移動式低壓設備時,設備金屬外殼或安裝的構架應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應有保護接地(PE),同時裝設漏電保護器。
4.7.14 應建有臨時用電管理制度,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4.7.15 自備發電裝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併入供電電網的隔離措施,並由專人操作。
一、電氣運行
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2、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 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現場要備好安全應急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 並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 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5、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 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檢測。
6、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 持有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7、電氣作業人員上崗, 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8、變、配電所必須制定運行規程、巡迴檢查制度, 明確巡迴檢查路線,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規程制度中明確規定。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0、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檢修安全距離要求。
11、雷雨天氣巡視室外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靴, 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2、在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 必須由兩人進行,且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監護。
13、供電單位與用户(調度)聯繫,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 值班人員必須複誦,核對無誤後方可操作,並將聯繫內容、時間及聯繫人姓名記錄在案。
14、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必須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其運行管理從其規定。
15、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於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16、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於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短高壓並報警。
17、配電控制櫃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於4歐姆。
18、變壓整流油箱及附屬變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控制櫃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9、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二、電氣檢修
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並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責任。工作票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2、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 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拆下熔斷器,並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除專責掛牌人外,未經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工作完畢並經複查無誤後,由工作負責人將檢修情況與運行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後方可摘牌送電。
3、帶電檢修安全要求。
(1)必須帶電作業時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制定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帶電工作要求進行。500伏以上必須是受過高壓帶電作業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操作時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和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嚴禁利用事故停電間隙進行檢修工作。在同一線路設備上進行不同項目工作時,應分別掛停電牌。
4、在停電線路或設備上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 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並在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工作地段線路的分支線掛接地線。
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 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6、對外線杆、塔、電纜檢修時,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作業。
(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臨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杆、塔下做好標誌,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杆塔。
(2)對於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於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採取措施,防止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杆和滑桿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杆、塔,並按工作結束辦理彙報手續。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不應小於在帶電線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因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杆、塔檢修作業時,每根杆、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7、檢修變壓器及油開關時禁止使用火爐、噴燈等工具, 其他部位使用明火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於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於3米。在化工區域動火作業時,應同時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8、不準隨意拉設臨時線路。確因需要拉臨時線路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其導線應用橡套絕緣電纜,線路應架空敷設,並採取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於2.5米,室外不少於3米。在易燃、易爆場所拉設的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規定。其它臨時用電具體規定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9、檢修場所用電,必須設置電源配電箱,不得任意拆用原來電器設備的電源。如須拆用應經生產車間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准,由電工拆接方可使用。檢修用的臨時配電箱、機電設備及電源開關,應堅固、嚴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設施,設專人負責,掛警示牌並加鎖。
10、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拆除。
11、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2、電氣試驗應由兩人進行,並按照帶電作業有關要求採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蝕、易燃、易爆等場所應採用適當的線纜及採取相應的敷設方式,禁止明敷設。
1、設備缺陷分為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1)一般缺陷,指對安全經濟運行影響不大的設備缺陷。
(2)重大缺陷,指已威脅安全經濟運行或將發展為影響安全經濟運行但不會立即造成事故和設備損壞的缺陷。
(3)危急缺陷:指隨時可能發生設備事故或人身事故的缺陷。
2、設備缺陷的發現:
(1)及時發現設備缺陷是供電營業所員工極其重要的工作內容。通常通過以下方法尋找和發現設備的缺陷。
①工作人員巡視檢查設備,學習規程,通報及上報批示對照設備檢查。
②結合安全檢查,分析設備的檢修、試驗、校驗和技術資料。
③上級部門檢查中指出的缺陷和修試中發現的缺陷。
3、各供電營業所都要建立缺陷記錄本,內容包括髮現的時間、缺陷內容,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並註明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危急缺陷。
4、處理缺陷應由所長統一安排,明確負責人員,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