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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26K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叉車使用規則

(一)廠內叉車司機必須遵守的規定

1、嚴格遵照一般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檢查,自覺遵守廠區內的各種安全標誌,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

2、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操作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操作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操作證準駕駛車種不相符的車輛;

3、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4、嚴禁酒後開車。當司機身體患有疾病或過度疲勞有礙行車安全時,不準駕駛車輛;

5、不準穿拖鞋、高跟鞋駕駛車倆,着裝要符合安全要求。行車時不準吸煙,飲食,與他人閒談或有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6、行車中車輛不得突然緊急制動,不得做之字形行使,不準超過限速規定行使。

(二)叉車行駛安全規定

1、廠內叉車分道行駛的規定

(1)各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一律右側行使;

(2)在沒有分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右側行使;

(3)在同一車道內行使的車輛,低速車應靠右側行使。

2、行駛速度

(1)叉車的行駛速度每小時應小於15公里;

(2)叉車行使下列地點、或遇到特殊情況時的限速規定;

①、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示標誌處或轉彎,調頭;通過以上路段叉車的行駛速度每小時應小於10公里;

②、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危險地段、倒車或拖帶其他車輛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同時應加強了望,謹慎行使;

③、車輛行駛經交叉路口需要提前減速,加強了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謹慎通過;

3、廠內叉車的行使間距

(1)同向行駛,車輛前後之間應根據行使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

(2)要注意輛車之間的適當安全側向距離。

4、下列情況應禁止行使

(1)過於狹窄的道路;

(2)易燃易爆危險倉庫;

(3)機械設備過於擁擠、人員過於密集的區域。

5、叉車停車規定

(1)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

(2)駕駛員離開後,拉手剎車,切斷電路;

(3)不得在禁止停車處停車。

6、機動車倒車規定

(1)先查明周圍情況,確定安全後再倒車;

(三)叉卸貨作業規定

1、叉車叉取貨物

(1)不管是傾斜門架還是調整貨叉高度,要求動作連續,一次成功到位;

(2)貨物在高處時,如未在放貨位置,禁止向前推動前傾手柄,以防造成叉車向前傾翻;

(3)不允許叉車在前傾的情況下載貨運行;

2、叉車卸下貨物

(1)操作操縱桿時,動作要柔和,速度要適當;

(2)卸貨抽貨叉時,貨叉高度要適當,以防拖拉、刮碰貨物。

二、叉車的保養

(一)定期保養

1、日常保養:以清潔、潤滑、檢查為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完成;並做好檢查記錄;

2、一級保養:以檢查、潤滑、緊固、調整為中心內容,除了日常保養的內容外,還要進行必要的調整工作。累計作業100小時進行一次;由維修員負責,駕駛員協助;

3、二級保養:以檢查、調整為中心內容,對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易損部件,作業500小時進行一次,由維修員負責,駕駛員協助;

4、磨合期保養:主要是針對新車和大修車的保養,磨合期內,應降低車速,不要滿載,初始期一般為40工作小時;

5、清潔蓄電池,調整電解液密度;添加電解液;

三、司機管理制度

1、設置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叉車,建立健全車輛的安全管理;

2、組織對叉車司機進行安全理論知識和技術實際考核;

3、對叉車司機進行登記註冊及檔案管理;

4、核發叉車駕駛操作證;

5、對叉車司機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6、對叉車司機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二、職責

1、管理部負責規劃並維持廠區交通秩序,負責公司叉車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證工作。

2、公司所屬叉車由各使用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檢查與保養。

3、安管部門負責監督稽查廠內叉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發現不合格事即開具異常矯正單並追蹤改善。

三、規定

叉車使用

1、使用前須按照國家的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的'各部件技術狀況處於完好狀態,並讓車輛空載運轉2分鐘;

2、起步前應觀察四周,確認附近無障礙物和人員作業時,先鳴笛(或燈光)後起步,載重時起步須用低速檔位;

3、空載行駛時貨叉距地面10CM~20CM;載貨行駛時貨叉離地高度15CM~20CM,起升門架須後傾到限;

4、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過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刮撞;卸貨後應先降落起重架後行駛;

5、如遇前面有人,應當按喇叭提示你的行車路線。

6、轉彎時須提前減低車速,禁止高速急轉彎;

7、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8、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9、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要調整兩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

10、後退時左手應抓握方向盤,右手抓住後扶手,臉朝右後方目視確認行進路線並有蜂鳴器提示行人注意。

11、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載物高度影響前行視線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12、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13、嚴禁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1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輾壓物品下的卡板和墊木,不要刮碰扶持物品之人員;

15、嚴禁裝卸貨物的同時升降貨叉。嚴禁單貨叉作業;

16、貨叉在升降時,起重架應與地面垂直,不得使起重架前傾;

17、貨叉舉起後貨叉下嚴禁站人;

18、載物時貨叉的起升、下降和門架的前、後傾操作應緩慢平穩;

19、叉載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示牌的規定;嚴禁超載;

20、嚴禁停車後將貨物懸於空中,卸貨後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21、嚴禁將叉車停在緊急出口及消防設施旁;

22、不使用時(司機離開駕駛室周圍3M之區域及離開駕駛室時間超過3MIN以上均視為不使用),司機應將貨叉落地,關掉電源,排檔置於空檔、手剎車拉緊並把鑰匙帶走;

23、駕車人員必須持叉車證,必須佩戴相應的安全設備(安全鞋、安全帽等);叉車操作證取得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年審;

24、叉車必須裝置防火帽,並經常清理帽內積炭,確保性能安全可靠。

25、叉車必須隨車配備滅火器,並隨時保持滅火器壓力處於正常狀態。

26、叉車未載貨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載貨時則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

27、嚴禁在疲勞或其它不適宜的情況下駕車;

28、嚴禁酒後駕車,行駛中不得飲食、閒談、打手機;

29、在運行時,嚴禁任何人上下車,貨叉上嚴禁站人。嚴禁2人或2人以上乘坐叉車;

四、保養

1、日常保養:

日常保養以全車清潔、潤滑和檢查各部狀態為主。詳見附件《叉車日常點檢表》。 如日常點檢發現異常,應實時聯繫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嚴禁叉車駕駛人員在無資格的情況下自行處理。

一級保養:一級保養以檢查各部性能,調整間隙為主。

二級保養:二級保養以處理不良狀態和調整間隙為主,首先應對叉車進行預檢,記錄各項不正常現象,進行相應維護。

2、保養單位

日常保養由各使用單位指定使用人負責,一級保養、二級保養由須由專業人員或保養商負責。

3、異常發生對策

如出現一般故障或發生輕微碰擦事故,必須將叉車停放在安全位置,聯繫專業人員進行相關修繕等工作。

如發生嚴重事故,則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並通知管理部及安管部門人員進行處理。

叉車司機不得自行維修叉車,有問題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並聯系專業人或保養商進行維修。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細則,以確保叉車運行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工及相關人員。

3.職責

3.1叉車工負責叉車使用和日常檢查。

3.2維修工負責叉車潤滑油添加、一般故障排除和250小時、500小時的保養。

3.3使用部門負責叉車工的調度、管理。

3.4設備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外協維修以及監督管理。

3.5人力資源部負責叉車工的技能培訓工作。

4 。程序

4.1叉車工要求

4.1.1叉車工必須經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未經公司的安排,叉車工不準擅自教他人駕駛叉車。

4.1.3叉車工不準酒後駕車。

4.1.4叉車工駕車要穿着整齊,不得赤膊、穿拖鞋開車作業。

4.1.5叉車工不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如駕車去食堂吃飯、出去買東西、幹私活、非規定工作範圍內未經部門負責人認可的幫忙等。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貨叉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各油路系統所有管子、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發動機油、液壓油、柴油及冷卻液等液位是否在允許範圍內,檢查電解液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原則上規定專車專人使用,未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叉車不得開出廠門。

4.3.2啟動叉車前,先檢查制動踏板是否處於鎖定狀態,控制桿是否處於中位。

4.3.3啟動叉車時,應先進行預熱,等預熱指示燈滅了之後再啟動,啟動後,立即鬆開點火鑰匙。再次啟動應隔1分鐘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安排處理。發電機起動約20秒鐘,平穩運行後,再開動叉車。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看清反觀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亮轉向燈,慢行並鳴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反觀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方能行駛。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若下斜坡坡度較大的,叉車應後退行駛並控制好車速。

4.3.6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在出入交叉口、門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光滑、凹凸不平的地面上行駛或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或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嚴禁超載行駛、高速行駛,以保證行車安全。

4.3.7行車時,叉車工應拒絕他人上車,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先把貨叉降低至離地面100-300mm距離並熄火後才能離開叉車。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若貨叉上的貨物很高,影響前進的視野,叉車應後退行駛;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高度的貨物。

4.4.2不要直接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垛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易滑動之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3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前傾。

4.4.4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人一定要站在放有垛板的貨叉上才可工作,不準直接站立在貨叉上作業。

4.4.5叉車工朝人推進貨物時,應鳴喇叭,等對方應聲,再慢慢推進,不準盲目朝人推進貨物。

4.4.5卸下的貨物應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指定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影響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的地方。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嚴禁貨叉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貨叉下面嚴禁站人。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在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控制桿放在中央位置,並鎖定製動踏板,拔出叉車點火鑰匙。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定時定期進行保養。具體參見附件《叉車保養規範》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報警燈亮、異常聲音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部門主管安排處理。叉車工不得私自拆修。

4.6.3叉車工每週至少清洗叉車外表一次,各部位所需機油、液壓油、柴油、電解液及冷卻液等應及時補充加足。具體參見附件《叉車保養規範》

4.7叉車工及相關人員,若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或經濟處罰。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製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叉車製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 製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製造許可證的,不得製造叉車。叉車製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製造活動。

第五條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製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説明等文件。

第八條 境外企業銷售境外製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明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 叉車使用

第十條 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户,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户單位等。

第十一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一式 2 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説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台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 叉車作業人員 (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終端用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後,終端用户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於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並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託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託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範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後,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户單位,並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製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户、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合理使用機動叉車,減少叉車故障發生,降低維修成本,現特對機動叉車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1、所有叉車司機上崗前,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合格的叉車駕駛證(或者經過本廠培訓合格者),無證上崗者嚴禁開叉車,違規者每次作100元處罰。

2、叉車啟動前先檢查機油,柴油、液壓油位、水箱水位以及輪胎氣壓夠不夠檢查確定合格後方可起動,否則因此造成叉車損壞而大修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叉車在行駛過程中,如有異響或者嚴重冒煙的立即停車檢查,第一時間上報主管及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必須在排除異常後方可開車,以免小毛病不除而發生更大的故障發生。

4、定期對機動叉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機動叉車維護保養的責任制度,要求司機每天在下班前對叉車表面的灰塵、油污清潔乾淨,重要活動部位如轉向輪、升降鏈條等加黃油潤滑,使之在活動時保持順暢潤滑;定期每兩個月更換機油,空氣格、機油格、柴油格、打黃油等外修維護保養跟進與監督,減少叉車因維護保養不足造成大修情況發生。

5、安全行駛,速度適中,注意前後左右來人,杜絕叉車撞人、撞物導事故發生。

特此規定!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資格要求:

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2、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二、駕駛前檢查:

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和反光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漏

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三、駕駛規定:

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拔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2、叉車需要依照“來左去右”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時能行駛。

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貨物,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5、叉車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x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6、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x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7、在十字路口或其他看不見得地方,應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應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8、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9、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10、嚴禁超載超速行駛。

四、裝卸規定:

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或兩板以上的貨物。

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3、利用叉車升空作業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繫好安全帶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5、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6、卸下的貨物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五、停放要求:

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方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並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範圍和方法嚴格執行。為加強叉車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規程。

二、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人員管理

1.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並經公司同意後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1.2、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閒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2、車輛檢查

2.1、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加註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

2.3、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2.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温度是否正常。

2.5、叉車運行後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並及時更換密封件。

3、啟動管理

3.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後,先鳴笛後起步。

3.2、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表讀數必須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3.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行駛管理

4.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 門架須後傾。

4.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如貨叉升得太高,還會增加叉車總體重心高度,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3、卸貨後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4.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出信號,並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5、內燃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7、載物行駛在超過7°和用高於一檔的速度上下坡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制動器。

4.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9、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於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後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在搬運龐大物件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倒開叉車。

4.10、叉車由後輪控制轉向,所以必須時刻注意車後的擺幅,避免初學者駕駛時經常出現的轉彎過急現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5、裝卸管理

5.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誌牌的規定。

5.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

5.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5.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儘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採用最小的門架後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後向後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於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5.7、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5.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5.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5.12、禁止超載作業。

6、作業管理

6.1、嚴禁超載、偏載行駛。

6.2、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以及相反的過程期間,必須啟動剎車。

6.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衝擊性的裝載貨物。

6.4、遵守“七不準”

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於500毫米)。

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後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行政組主任同意。

6.5、停車後禁止將貨物懸於空中,卸貨後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範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6.10、運貨上貨櫃車前,應先觀察貨櫃車與發貨台是否靠緊,貨車車輪是否按規定將三角木墊好,車廂裏是否有人,估計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後再進行裝卸。

6.11、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6.12、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範圍之內

7、停車管理

7.1、儘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並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後剎車,切斷電路,並不能停放在縱坡大於5%的路段上

7.2、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7.3、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剎車。

8、充電管理

8.1、使用充電器時,要選用與叉車配套的充電器,要輕拿輕放。

8.2、充完電後,應先關掉電源,再拉出充電器插頭,並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放在地上。

9、維修保養

9.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檢查。不能自己進行修理。

9.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當有機械問題的時候,不能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應關掉叉車並告知機械修理人員。

9.3、嚴格按照公司的叉車保養、維修規程進行維保。

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範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後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後,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後,應將起落架後仰,方可行駛。

4.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後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後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後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繫,保證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採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10.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後,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面並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並將車輪揳牢。

13.車輛經修理後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並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四、附則

1、由於叉車在校內的特殊性,特如下規定:在學生密集處嚴禁使用叉車。

3、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