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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學生作文 / 發佈於: / 人氣:1.49W

叉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叉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並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範圍和方法嚴格執行。為加強叉車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規程。

二、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人員管理

1.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並經公司同意後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1.2、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閒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2、車輛檢查

2.1、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加註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

2.3、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2.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温度是否正常。

2.5、叉車運行後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並及時更換密封件。

3、啟動管理

3.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後,先鳴笛後起步。

3.2、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表讀數必須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3.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行駛管理

4.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 門架須後傾。

4.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如貨叉升得太高,還會增加叉車總體重心高度,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3、卸貨後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4.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出信號,並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5、內燃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7、載物行駛在超過7°和用高於一檔的速度上下坡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制動器。

4.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9、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於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後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在搬運龐大物件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倒開叉車。

4.10、叉車由後輪控制轉向,所以必須時刻注意車後的擺幅,避免初學者駕駛時經常出現的轉彎過急現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5、裝卸管理

5.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誌牌的規定。

5.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

5.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5.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儘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採用最小的門架後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後向後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於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5.7、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5.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5.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5.12、禁止超載作業。

6、作業管理

6.1、嚴禁超載、偏載行駛。

6.2、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以及相反的過程期間,必須啟動剎車。

6.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衝擊性的裝載貨物。

6.4、遵守“七不準”

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於500毫米)。

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後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行政組主任同意。

6.5、停車後禁止將貨物懸於空中,卸貨後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範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6.10、運貨上貨櫃車前,應先觀察貨櫃車與發貨台是否靠緊,貨車車輪是否按規定將三角木墊好,車廂裏是否有人,估計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後再進行裝卸。

6.11、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6.12、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範圍之內

7、停車管理

7.1、儘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並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後剎車,切斷電路,並不能停放在縱坡大於5%的路段上

7.2、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7.3、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剎車。

8、充電管理

8.1、使用充電器時,要選用與叉車配套的充電器,要輕拿輕放。

8.2、充完電後,應先關掉電源,再拉出充電器插頭,並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放在地上。

9、維修保養

9.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檢查。不能自己進行修理。

9.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當有機械問題的時候,不能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應關掉叉車並告知機械修理人員。

9.3、嚴格按照公司的叉車保養、維修規程進行維保。

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範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後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後,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後,應將起落架後仰,方可行駛。

4、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後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後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後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繫,保證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採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10、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後,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面並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並將車輪揳牢。

13、車輛經修理後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並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運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調度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繫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製作維修單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製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叉車製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 製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製造許可證的,不得製造叉車。叉車製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製造活動。

第五條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製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説明等文件。

第八條 境外企業銷售境外製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明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 叉車使用

第十條 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户,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户單位等。

第十一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一式 2 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説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台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 叉車作業人員 (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終端用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後,終端用户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於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並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託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託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範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後,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户單位,並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製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户、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廠內叉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篇四

1 目的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了廠內叉車在使用、維護、保養、操作等相關注意事項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2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xx公司各部門(車間)。

3 職責

3.1 生產車間調度1台電瓶叉車、倉儲、物流部調度2台叉車。

3.2 調度部門負責叉車的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保養;負責對操作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培訓;負責編制車間叉車適用的安全管理規程或制度等工作。

3.3 各車間(部門)在使用叉車作業過程中,負責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監護工作。

4 相關要求及程序

4.1駕駛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4.1.1 保證叉車的清潔衞生,定時對叉車進行清理與保養;

4.1.2嚴禁酒後駕駛, 行駛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閒談、打手機。

4.1.3嚴禁酒後開車。當司機身體患有疾病或過度疲勞有礙行車安全時,不準駕駛車輛;

4.1.4不準穿拖鞋、高跟鞋駕駛車輛,着裝要符合安全要求。

4.1.5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1.6行車中車輛不得突然緊急制動,不得做之字形行使,不準超過限速規定行使。

4.1.7駕駛員應嚴格遵章守法,規範操作,安全行車。

4.2駕駛前的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檢查啟動、運轉、制動性能、貨叉、輪胎,使之處於完好狀態。

4.2.2 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 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油位及水箱水位。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2.4 駕駛員在作業前應檢查車輛起重鏈、門架、裝卸工具、螺栓等是否牢固;並且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確認正常再啟動操作;啟動發動機後,聽察發動機運轉情況,檢查各儀表的指示狀況。

4.3駕駛規定

4.3.1 使用叉車,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 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 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

4.3.3 當有機械問題不能自己進行修理的,部門需以通知單形式通知小車班進行檢查、維修。

4.3.4 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後鳴笛起步。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起步時須緩慢平穩起步。

4.3.5 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保障安全。

4.3.6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要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要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7 當所裝物料出現泄漏或翻倒時,應立即停止運行作業,叉車處於熄火狀態。

4.3.8 沒有經過調度部門的允許,禁止叉車給其它部門(車間)裝卸貨物。

4.3.9車輛在運行中和尚未停穩時, 嚴禁任何人上下車和扒車、跳車。除司機室外, 車輛的其它部位嚴禁乘人。

4.3.10 駕駛叉車時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空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安全事故;禁止使用單叉作業,叉載重量應符合載荷規定,禁止超載作業。

4.3.11 叉車作業時禁止高速叉取貨物,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叉取貨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4.3.12 叉車載物高度遮擋住駕駛員視線時,應倒開叉車;倒車時要發出倒車信號,由後輪控制轉向時必須時刻注意車後的擺幅,車速要平穩,觀察前後有無來車及行人。

4.3.13 駕駛叉車在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阻擋,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14駕駛叉車在卸貨時的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週轉筐、木托盤等其他物件,以免崩起傷人;卸貨後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4.3.15叉車在完成叉貨任務後,需將叉貨區域內的週轉筐、木托盤等物品整理完成,叉回至指定地方,碼放整齊。

5 處罰規定

5.1叉車在出入冷庫時,特別需注意叉車叉貨角度,謹慎行駛,如因人為原因致使叉車輪胎受損,駕駛員按輪胎的使用情況進行折舊賠償;

5.2叉車在叉貨過程中嚴禁高速行駛,如因人為原因致使木托盤損壞的,按木托盤的實際價格的50%進行賠償;

5.3叉車運行至人員過於密集的區域時,需小心行駛,如因違規操作出現人身傷害事故,其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5.4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的經濟處罰。

叉車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並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範圍和方法嚴格執行。為加強叉車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規程。

二、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人員管理

1.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並經公司同意後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1.2、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閒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2、車輛檢查

2.1、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加註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

2.3、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2.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温度是否正常。

2.5、叉車運行後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並及時更換密封件。

3、啟動管理

3.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後,先鳴笛後起步。

3.2、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表讀數必須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3.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行駛管理

4.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 門架須後傾。

4.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如貨叉升得太高,還會增加叉車總體重心高度,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3、卸貨後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4.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出信號,並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5、內燃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7、載物行駛在超過7°和用高於一檔的速度上下坡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制動器。

4.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9、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於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後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在搬運龐大物件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倒開叉車。

4.10、叉車由後輪控制轉向,所以必須時刻注意車後的擺幅,避免初學者駕駛時經常出現的轉彎過急現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5、裝卸管理

5.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誌牌的規定。

5.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

5.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5.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儘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採用最小的門架後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後向後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於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5.7、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5.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5.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5.12、禁止超載作業。

6、作業管理

6.1、嚴禁超載、偏載行駛。

6.2、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以及相反的過程期間,必須啟動剎車。

6.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衝擊性的裝載貨物。

6.4、遵守“七不準”

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於500毫米)。

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後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行政組主任同意。

6.5、停車後禁止將貨物懸於空中,卸貨後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後再行駛。

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範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6.10、運貨上貨櫃車前,應先觀察貨櫃車與發貨台是否靠緊,貨車車輪是否按規定將三角木墊好,車廂裏是否有人,估計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後再進行裝卸。

6.11、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6.12、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範圍之內

7、停車管理

7.1、儘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並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後剎車,切斷電路,並不能停放在縱坡大於5%的路段上

7.2、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7.3、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剎車。

8、充電管理

8.1、使用充電器時,要選用與叉車配套的充電器,要輕拿輕放。

8.2、充完電後,應先關掉電源,再拉出充電器插頭,並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放在地上。

9、維修保養

9.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檢查。不能自己進行修理。

9.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當有機械問題的時候,不能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應關掉叉車並告知機械修理人員。

9.3、嚴格按照公司的叉車保養、維修規程進行維保。

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範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後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後,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後,應將起落架後仰,方可行駛。

4.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後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後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後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繫,保證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採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10.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後,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面並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並將車輪揳牢。

13.車輛經修理後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並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四、附則

1、由於叉車在校內的特殊性,特如下規定:在學生密集處嚴禁使用叉車。

3、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為維護保養好公司機動設備正常良好運行,以保障生產運行需要,創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特要求公司的機動車駕駛員遵照以下管理制度。

一、所有車輛要做到定車定員使用。

不得隨意動用別人車輛。如有特出情況是,必須經請示公司有關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操作人員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應有操作證方可操作

2、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3、車輛作業前確認安全裝置可靠xx車輛例行檢查要仔細

5、作業前要仔細觀察作業環境,保證安全操作空間及場地

6、配合庫管員,做好質量控制xx人離機,車輛要熄火併帶走鑰匙

7、控制車速,空、重載選用不同的車速,嚴禁超速行駛

8、作業中要隨時瞭解機械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9、鏟貨(夾貨)要對中,做到慢起、輕放、嚴禁急剎車

10、嚴禁坡道上掉頭或者急轉向

11、作業過程中按固定路線行駛,倒車必須觀查行駛路線是否安全xx車輛有異常情況則停止行車,嚴禁帶病行車

12、做好對xx接班工作,完整填寫交接班記錄

13、合理使用車輛燈光、信號,過往道口、彎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三、日常規檢查制度:

1、檢查叉車潤滑油、機油、液壓油、發動機冷卻油油量是否足夠。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叉車制動是否可靠,車輛轉向是否靈活。

3、檢查叉車照明、喇叭能否正常使用。

4、檢查叉車發動機能否正常工作。

5、空氣濾清器每次交[]接班時清洗、吹掃。

6、叉車發動機在工作中要勤觀察水温是否正常。

四、月維修保養制度(合力售後):

1、更換髮動機潤滑油。

2、發動機xx工作(更換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

3、轉向機構檢查。

4、離合器行程檢查。

5、制動行程檢查。

6、發動機加速性能檢查。

7、轉向機構輪滑油加註。

五、年定期報檢制度:

每年向xx市叉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提交年度檢查申請,檢驗中心派出檢驗員對叉車整車檢查、動力系檢驗、燈光電氣檢驗、傳動系檢驗、行駛系檢驗、轉向系檢驗、制動系檢驗、工作裝置檢驗、專用機械檢驗九項系統檢驗。如果檢驗不合格,根據檢驗員檢驗出的問題作出整改。檢驗合格之後,給予《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

六、叉車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叉車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叉車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叉車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3、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xx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4、叉車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xx同意後,予以補發。

5、叉車作業操作證每xx年複審xx次。叉車作業人員在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叉車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xx年xx次。

6、叉車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xx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叉車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8、叉車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叉車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9、申請延期複審的,經複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叉車作業操作證。

10、再複審、延期複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複審的,叉車作業操作證失效。

七、意外事故和事故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1、為了有效、及時控制叉車突發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救援預案。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後,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惡化。

2、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歷史真實記錄,它能反映整個活動的歷史面貌。它不僅是對工作的總結,而且對今後發展也是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2、檔案保管是指克服和限制損毀檔案的各種因素以延長檔案的壽命,保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3、建立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4、檔案接收按各類檔案交接手續辦理。

5、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在於防止人為的和自然的因素對檔案損毀。檔案庫房應做到“七防”,即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6、對受損和紙張老化,字跡消退的檔案,要及時修復和抄錄(複印)。

廠內叉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篇七

1、叉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的規定:確認機油、水位、傳動、制動系統及儀表讀數正常,方能作業;如發現問題及時交維修廠處理。

2、由於叉車司機,不按公司叉車保養、使用規定,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由叉車司機承擔50%,並罰款100元/次。

3、叉車水箱開鍋,必須待水温冷卻後,方可開蓋加水,避免開水燒傷。

4、叉車司機必須瞭解公司路況,在行駛過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彎、下坡、掉頭時,應立即減速,並注意避讓來往行人、車輛。

5、為保證安全,禁止叉車在園區內高速行駛;經勸阻無效者,管理者有權進行處罰。

6、嚴禁在叉車加油、檢查蓄電池的時候吸煙,違者罰款100元/次。

7、叉車行駛時,除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載人員,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

8、嚴禁穿拖鞋駕車;嚴禁酒後駕車,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二次免職。

9、不得超載作業,駕駛員應在叉貨前,核實貨物重量(特別是異形貨物),如超出叉車荷載重量,應及時向上級彙報,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未經部門主管副總批准,不得將叉車借予他人使用,違者雙方各罰款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將叉車駛出作業區域,違者罰款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