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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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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維修室內嚴禁煙火。

2、維修室內必須保持衞生整潔,各類儀表擺放整齊,分類管理。

3、各類儀表維修校正完畢後,要作好記錄。

4、維修校正的儀表要由專人保管、發放,並建立登記制度。

5、使用中的便攜儀應由專業人員每隔10天用標準氣體進行校正,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

6、便攜儀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對儀器的零點精度何報警點進行檢查何調整,確保儀器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7、便攜儀工作電壓低於2.3V時,應立即進行充電。

8、便攜儀充電應在通風良好,並遠離礦燈充電房何H2S等有害氣體處。

9、光瓦及斷電儀的維修必須按照説明書進行。

10、儀表因發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維修室負責賠償。

11、凡因使用操作不當而造成儀表損壞的由使用人賠償。

12、光瓦、便攜儀及風速表的儀表半年必須到局計量處進行強檢修校正一次,並有合格證及標校記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為全面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駕駛人員必須瞭解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規、法律和標準,熟悉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凡直接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貨物的有關知識,經設區的道路運輸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應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裏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禁止客貨混裝、嚴禁拉運危險品。

車輛每年必須按時完成《道路運輸證》審驗,運輸時必須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應自覺配合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路檢路查。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凡發生道路運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並及時反饋給道路運政機構。

凡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必須瞭解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識,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禁止上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禁未取得貨物運輸從業上崗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三、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四、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的規定和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要求,連續駕駛車輛運輸超過4個小時以上。

五、禁止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不進行二級維護非法買賣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不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

六、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時,必須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七、禁止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導方針,加強安全值班和健全台帳是安全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發現隱患、處置事故的強有力手段,是降低事故損失的'重要措施,也是瞭解情況、解決問題的一項工作,結合我公司實際,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設備管理條例和交通部13號令以及四川省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特指定本制度。

一、車輛的購置

車輛的選型要根據市場的需要,便於維修,車型儘可能統一的原則,接受新車要按原廠使用説明書進行驗收,清點附件和隨車工具,對於新型車輛,投入營運前要組織技術人員駕修人員進行認真的學習,掌握車輛技術性能和使用要求,對於因未組織學習而造成亂套的責任者,要追究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二、車輛的改裝、改造

為適應汽車運輸市場變化的需要,改變車輛形式用途稱為改裝,若為改善車輛技術性能或延長壽命,經過設計、改裝、改造者必須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並通過國家和當地部門上報備案,然後必須在國家和地方認定的廠方進行改裝、改造,否則公司一律不予以認定,並追究有關領導和業務人員責任。

三、車輛的維修保養和檢驗

公司的所有車輛一律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強制維護,視情節修理的保修制度,並按《四川省汽車技術等級評定辦法》技術等級。汽車保養分為走合維護、日常維護、二級維護、大修維護不得超期。日常維護由駕駛員每日按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三檢製作業內容進行。二級維護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大修每三年進行一次,維護和大修及總成部件,修理廠必須按型維修工藝卡片的業務範圍嚴格執行。車輛二級維護和大修必須經過檢驗部門的嚴格檢驗和路試後投入經營。建立例行保養(維修)制度,防止機械事故的發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所有參加營運的出租車進行日常行車安全檢查,並認真填寫車況檢查表。實行駕、檢人員簽字制度,車輛安全技術不達要求或裝載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投入營運。

四、車輛的下線和更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建設部相關部令及文件要求,凡達到車管部門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凡經長期使用,主部件和大總成嚴重損蝕,耗油嚴重的三類車輛,凡因意外事故,如翻車、碰車、燒燬等原因造成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車輛,均可向公司申請下線及更新車輛。

車輛下線更新後,要求舊車車籍必須轉出公司。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接,緊固情況,重點檢查看拉向杆、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運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後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運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運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運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項目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後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項目,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項目。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運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籤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安全工作,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車輛(含電動車)及職工週末回家休假自駕私家車(含摩托車)。

第二章 公司車輛安全責任

第三條 車輛主管部門安全責任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管理、行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其行政辦公室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行政辦公室負責人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人,駕駛員為公司車輛安全直接負責。

2、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安全管理要求,行政辦公室應將車輛交通安全納入本部門安全工作內容,並建立健全相應的車輛安全管理機構。 3.會議制度

(1)。定期彙報和分析車輛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車輛安全行駛情況、駕駛員違章情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針對問題和解決情況,檢查布臵安排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由分管部門領導、安全員,車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參加,對本月車輛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檢查上次安全例會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車隊(班)長彙報所屬駕駛員安全行駛情況、遵章守紀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並做好會議記錄。

(4)。車隊(班)長每旬召開一次會議,對各項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培訓、司機安全行車遵章守紀、車輛日常保養現況等情況進行一次點評,並做好會議記錄。召開會議前,通知主管部(室)領導參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車輛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明確車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制定長途、夜間和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安全駕駛控制措施。

(2)汽車隊(班)長、安全員、駕駛員崗位安全責任制。 (3)司機學習制度。違章、事故分析制度。 (4)車輛派車管理制度。

(5)車輛台賬(每車使用、行駛記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應急處臵預案。 (7)車輛“三檢”制度。 (8)車輛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5、行政辦公室應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駕

駛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組織司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並督促司機嚴格執行。

6、行政辦公室負責考察並報公司批准的技術過硬、質量保證、零配件合格、價格合理的車輛定點維修點。 第四條 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2、未經公司領導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不準將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

3、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前,應當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4、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行駛途中禁止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5.嚴禁酒後、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和違反禁令標誌等違章行為。

6、駕駛員在外停車必須在規範、合法停車場所停車,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長時間停車或過夜的,應在具有安全防範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場所停車;車輛停駛後,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並在離開之前再次檢查確認。

7、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保養,隨時檢查車輛性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於

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視情節輕重,由公司研究給予處罰和賠償。

8、。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及車輛整潔。

第三章 公司車輛安全檢查

第五條 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行政辦公室監督檢查落實,禁止未經行政辦公室及公司相關領導的批准將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六條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後的“三段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第七條 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有無跑漏;(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檢查制動機件是否靈敏;檢查滅火器、千斤頂、警示牌 、維修工具包是否齊備。

第八條 行駛中檢查,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不少於20分鐘。並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九條 返回後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進行及時的保養或維修。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時。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時。 3.安全設備不齊時。

4、駕駛員身體狀況不好時。

第十一條 公司建立由行政辦公室、經驗豐富的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對公司車輛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查,及時排除故障,保證行駛安全。 第十二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車輛回庫制度,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庫時,須經公司及行政辦公室領導批准,並確認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第四章 車輛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

1、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報告當地交警,並迅速報告投保保險公司、公司領導及行政辦公室,保護好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各種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2.凡發生一般以上(造成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辦公室。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迅速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工會、行政辦公室。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分析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配合交警、保險公司做好現場勘查和車輛鑑定以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並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確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進行處罰。

2、對隱瞞事故不報、謊報、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的,一經查出按事故等級加重處罰。

3、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事故材料。

4、公司以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研究給予公司事故責任人相應處罰。。

5、公司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索賠由行政辦公室和小車班向承保公司索賠。

6、駕駛員在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發生車輛損毀的,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剩餘金額為基數,根據責任大小承擔部分費用,負全部責任者承擔損失的2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損失的15%,負次要責任者承擔損失的10%,個人賠償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元;車輛違章罰款扣分由當期駕駛員個人承擔 。

第十六條 公司車輛在公務中發生被盜、意外損傷等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投保保險公司,公司將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責任人處罰,其經濟損失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根據責任大小由公司研究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費用。

第十七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酒後駕車或將車交給非本車駕駛員、下班後車輛不按規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車輛丟失的,

全部損失及相關費用由駕駛員賠償,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調離崗位、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其它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員工週末休假交通安全規定

1、公司所有員工要本着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知識。

2、員工駕駛機動車(含摩托車)週末或輪休回家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臵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有證件不得漏檢。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後駕駛,不疲勞駕駛。

3、員工駕駛摩托車必須戴頭盔,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駕駛人員,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員工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臵的完好。自覺控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

要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範意識,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6、週末或輪休回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後,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並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後果;並及時向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報告。

7 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並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8、因公司提供宿舍,除週末或輪休回家外,其餘時間非工作安排,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9、員工週末或輪休回家拼車,車輛所有人不得有違規營運行為,並與其他乘車人達成安全協議,防止交通事故糾紛發生。

10、員工駕駛、乘坐的車輛(含摩托車),明顯超出回家休假所經路途,(週末回家休假指員工探配偶、父母)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負責。

第十九條 食堂電動車管理

1、食堂電動車管理由公司工會負責,工會要制定電動車管理辦法;保證電動車證照齊全,定期檢查電動車設備是否完好、安全性能保證情況,並做好記錄。

2、食堂電動車一般只作食堂採購用,其騎乘人員應嚴格遵

守交通法規及騎乘電動車管理規定,嚴格按《使用説明書》要求使用,其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3.食堂電動車非食堂採購或工作需要外出,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 公司員工及時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或及時制止違章違規行為避免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公司將根據調查視情況研究給予表彰及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公司車輛運行登記制度

小車班做好油耗、行駛里程、安全情況登記。按月記載單車加油情況和行駛里程數,每月底公佈並清算一次;小車班和本車駕駛員共同做好安全行駛情況記錄和車輛安全狀況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行政辦公室報告。以上登記作為計發車勤人員補貼、補助和兑現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行車補貼標準及獎懲制度

為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體現安全、節約和獎勤罰懶的原則,按以下標準實施補貼和獎懲:

1、車公里補助標準,以每月里程及派車登記手續為準,每公里補助0.15元,預留0.5元作為安全考核基數,當月無各類責任事故,下月一次性計發。

2、根據車輛保險費有關規定,公司車輛在規定的保險期內,若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按保險公司出具的優惠額為依據,單車考核,獎勵駕駛員優惠額的60%,獎勵相關管理人

員優惠額的20%,公司提留20%。

第二十三條 由於駕駛員技術操作不當、自檢自保不力或人為的原因造成機械事故,全部損失及相關費用由駕駛員賠償,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調離崗位、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況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