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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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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2024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總公司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規範有效開展年度發展目標責任管理考核評價工作,推動公司高質量發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依據《總公司分類核算分類考核實施方案(試行)》《總公司全資(控股)各部門(單位)公司分類定級管理辦法(修訂試行)》《2024年度公司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修訂試行)》《公司供水規範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台賬》等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細則實施範圍為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機關內設職能部門和所屬鑫澤供水公司、西華水廠、安口水廠及其部門負責人、單位領導班各部門(單位)成員。

第三條考核工作實行日常管理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績效兑現、人員調整、職務晉升和評先選優等掛鈎。

第四條年度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深化國企改革為主線,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不斷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市場化運營機制和國有資產運營責任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堅持依法依規。依法合規經營管理企業,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四)堅持分類考核。根據不同部門、單位的職責和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目標任務,實行分類核算和差異化分類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堅持對標考核。針對公司所屬企業短板弱項,強化對標行業一流,不斷提升其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六)堅持有效激勵。按照激勵與發展相對稱的要求,強化主要負責人責任,增強各部門(單位)發展活力。

(七)堅持短期目標和長遠發展相結合。堅持立足當前、着眼長遠、戰略引領,構建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結合,月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二章考核導向

第五條突出經營業績。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資源配置,強化內控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勞動產出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第六條突出服務保障。全面落實總公司黨委的決策部署,服務華亭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效履行政治責任、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為公司實現高質量發展做出貢獻。

第七條突出國企改革。推進持續深化改革,堅持自主創新,全面建立市場經營機制,突出主業主責,促進新舊動能轉換,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八條突出國有資本安全。規範依法合規經營,不斷健全國有資產經營監督問責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突出生產安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實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履行安全事故“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守安全紅線,確保公司穩定發展。

第三章考核分類

第十條根據公司內設部門、單位的不同職責和功能定位、經營性質、發展目標,分為生產類、經營類、綜合類和服務類。

(一)生產類單位:水廠。

(二)經營類單位:供水公司、稽查隊。

(三)綜合類單位:水廠。

(四)服務保障類:綜合部、財務部、經營部、工程部、質安部。

第十一條對不同職責的部門和單位,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及權重(動態),實施差異化分類、定量定性相結合進行考核。

生產類單位以提供水產品為導向,重點考核供水量、供水水質、成本控制、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現目標任務不扣分,超額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目標任務予以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其他目標任務予以處罰及扣分,具體詳見2024年度經營業目標責任書、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供水規範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台賬)。

經營類單位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經濟效益、市場競爭能力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現目標任務不扣分,超額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予以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和其他目標任務予以處罰及扣分,具體詳見2024年度經營業目標責任書、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供水規範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台賬)。

綜合類單位側重經營類,兼顧生產類(實現目標任務不扣分,超額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予以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和其他目標任務予以處罰及扣分,具體詳見2024年度經營業目標責任書、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供水規範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台賬)。

服務類部門以圍繞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為導向,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重點考核服務質量、社會滿意度以及承擔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現目標任務不扣分,超額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予以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和其他目標任務予以處罰及扣分,具體詳見2023年度經營業目標責任書、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供水規範化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台賬)。

第四章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公司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

考核期。

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專項工作管理考核指標、功能管理考核指標等。考核依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與各部門(單位)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各類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確定。

第五章考核實施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對各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考核工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開展由經營部負責。

第十五條公司按照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確定下達各部門(單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基準值。

第十六條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約束性條件;

(四)考核方式;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對各部門(單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第十七條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評。次年1月15日前,各部門(單位)按照上年初簽訂的經營業績目標責任書和各類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自評,根據年度考核通知約定時間將總結分析報告和自測評分表(附支撐性材料)報送公司經營部。

(二)初核。公司經營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配合,依據各部門自評結果反映出的各項經營指標,對各部門(單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評分表及支撐性材料進行審核和預評判。根據反饋結果直接賦分。

(三)複核。由公司領導帶隊,組成考核組統一進行實地現場考核及支撐性材料複核。

(四)反饋。考核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形成初步考核意見並反饋至各部門(單位),對考核項賦分有異議的部門(單位)形成書面意見並上報公司經營部。

(五)認定。由公司經營部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形成的初步考核意見和有異議各部門(單位)的反饋意見提交公司黨總支會前置討論,董事會研究審定,並將審定的最終考核結果通知各部門(單位)。

第六章考核結果應用及獎罰

第十八條根據各部門(單位)經營業績績考核指標評分表得分,對各部門(單位)(分)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得分90分以上的確定為A級,80(含)分~90分的確定為B級,70(含)分~80分的確定為C級,70分以下為D級。被考核各部門(單位)超額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按實際完成幅度予以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0%以內(含10%),按超額完成部分的5%作為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1%以上(含11%),按超額完成部分的10%作為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其他目標任務按任務欠賬幅度予以處罰及扣分(低於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部分,按差欠任務的5%作為處罰)。其中:直飲機管理部目標任務超額完成部分不做二次獎勵,低於完成目標任務部分,按差欠任務的5%作為處罰。

各部門(單位)在考核年度內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安全生產事故、上訪事件、經營投資失誤的,除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年度考核一票否決,情節較輕的視程度予以扣分及處罰。

第十九條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作為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崗位調整的重要參考。各部門(單位)應參照公司經營業績目標層層分解,與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並報經營部備案。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對所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實事求是地進行量化考核,通過考核激勵先進、促動後進,努力營造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將日常供水規範化管理納入年度經營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被考核部門(單位)供水規範化管理目標任務及經營業績目標任務未層層分解,與所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未簽訂目標責任書或簽訂目標責任書不完善的直接評級為C級。

第二十條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為A級的部門(單位)予以獎勵。獎勵主要包括年度優秀稱號獎勵和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掛鈎的薪酬激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0%以內(含10%),按超額完成部分的5%作為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1%以上(含11%),按超額完成部分的10%作為獎勵;對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評分表中未完成目標任務不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為B級的部門(單位)予以獎罰。獎罰主要為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掛鈎的薪酬激勵(對照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評分表經濟效益評價任務,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0%以內(含10%),按超額完成部分的5%作為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11%以上(含11%),按超額完成部分的10%作為獎勵);未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其他目標任務按任務欠賬幅度予以處罰及扣分(低於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部分,按差欠任務的5%作為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為C級的部門(單位)不予獎勵。對照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評分表各項目標任務,實現目標任務不扣分,低於完成經濟效益評價指標任務部分,按差欠任務的5%作為處罰,並由公司分管領導對部門(單位)成員進行提醒約談。

第二十三條對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為D級的部門(單位),由公司主要領導對部門(單位)成員進行告誡約談,並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取消該部門(單位)全體成員當年評優資格和績效工資。

對於經營業績目標管理考核連續兩年為D級的部門(單位),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向公司黨總支提出對該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其他成員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第二十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不得評為B級(含B級)以上。

1.發生無人員死亡的一般及以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工程建設中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

3.因自身管理原因受到行政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4.因供水服務不到位、不及時,投訴超過5次以上的(不含枯水期投訴);

5.對於各類巡視巡察稽察審計反饋的重大問題,在規定的時限內,拒不整改、進展緩慢,沒有完成整改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6.因工作不主動、不及時、不彙報造成上級政府部門及單位通報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直接定為D級。

1.班子成員管理等方面發生違紀違法事件和考核不稱職的。

2.發生較大、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考核期內,總公司調整經營業績相關指標或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重大情形的,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可按程序適當調整經營業績相關指標。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