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十一放假的通知,國慶節、中秋節連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補償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44條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執行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五一”的7天假日為例:如果一個企業規定月加班工資基數為2000元,則職工的日加班工資基數為:2000(元)÷21.75(天)=91.95(元)。雖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為休息日,如果不能補休,則應按加班工資基數的200%計算。如果一名職工這7天都加班,加班工資總額應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具體參見國家統計局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中秋、國慶兩節臨近,市人保局昨天發佈消息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據悉,“兩節”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兩類,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
市人保局工資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説,今年的中秋、國慶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中秋節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兩類。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條款,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應直接獲得加班費,單位不能以倒休、補休來衝抵加班費。”該負責人強調。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如果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資計算,兩者的加班費分別為每天132.41元和88.28元。(記者姜葳)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舉例説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