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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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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篇一

一、為規範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02]973號)同時廢止。

調整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 篇二

各區縣物價局:

為合理充分利用現有停車資源, 加速停車場建設,促進首都停車業的發展,進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狀況,適應首都向國際化大都市發展的需要。經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現將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定價形式。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在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經物價部門核准收費標準,並使用税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方可按照新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各機動車停車場需在入口處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接受社會監督。

四、機動車停車場(不含臨時佔道停車位)所收費用為管理服務費,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為交納停車費的車輛提供管理服務,及時疏導車輛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

五、機動車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實行計時收費,不足一個計時段按二個計時段計收。各機動車停車場可對長期停放車輛按月、按年出租停車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的車主晝夜24小時均可在已交費停車場停車。

六、經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閉式居住小區內設立的停車位,實行在小區入口計時、出口收費,任何車輛進入小區第一小時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七、居住小區地下停車庫按年、按月包租停車位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制定或變更收費標準需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到物價部門辦理核准手續後方可收費。

八、未按規定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未經物價部門核准收費標準的停車場不得收取停車費。單位大院、居住小區及停車場除經批准收取車輛管理服務費外,不得收取進門費、泊位證明等其他針對機動車的費用。

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場,因收費標準明顯不合理造成社會反映強烈的,市、區縣各級物價部門有權干預。

十、區縣物價部門需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核准停收費標準,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對未經批准擅自收費、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單位及個人,應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北京市物價局京價(收)字[1991]第472號、京價(收)字〔1992〕第315號、京價(收)字〔1993〕第035號、京價(收)字[2002]第088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價局關於加強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的通知 篇三

文件編號:京價收字[2002]088號 頒佈日期:2002-2-21 實施日期:2002-2-21

各區縣物價局:

為做好對我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規範居住小區停車收費經營行為,根據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務局、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居住小區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業務需按照《通知》規定,經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後,到所在區縣物價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居住小區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對臨時停放車輛收取的停車費按京價(收)字[1991]第47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對長期停放的車輛收取的停車費標準,按京價(收)字[1997]第19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居住小區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除可在經批准收費的停車場地內收取車輛管理服務費外,不得借加強管理等原因,收取小區進門費、泊位證明費等其他針對機動車的費用。

四、居住小區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所所收費用為管理服務費,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為繳納停車費的車輛提供管理服務,及時疏導車輛交通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保障停車安全,杜絕事故隱患。

五、經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以整個封閉式居住小區為整體設立停車場,應實行入口計時、出口收費,任何車輛進入小區第一個小時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六、居住小區內設立的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所須按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完善停車收費計時設備、設施,統一標誌、收費人員須佩帶統一標識,亮證收費。為出入機動車停車場(位)的車輛出具停放時間憑證。

七、居住小區內設立的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八、市、區縣各級物價部門對未經批准擅自收費、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和標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單位及個人,應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