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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法定婚假國家規定【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新版法定婚假國家規定【精品多篇】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篇一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篇二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篇三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2、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假也沒有了?或許只是名稱上 篇四

首先説晚婚,計生法修改之後,晚婚假是不是取消了呢?實際上對於晚婚問題,《婚姻法》和修改之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都有涉及,《婚姻法》的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修改之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次修改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並沒有修改,因此晚婚的福利並不能簡單地説就取消了。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李也表示,“晚婚屬於婚姻法的範疇,計生法管不了,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問題”。

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條文,並沒有哪一條具體規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只有抽象的説法。其實,晚婚假休多久是各地計劃生育條例自行規定的,時間也不一。比如北京上海,晚婚假就是7天,加上正常的婚假3天,一共是10天。而安徽,正常婚假三天,如果是晚婚再延長20天,一共為23天。因此,計生法修訂之後,晚婚假是否取消,還要看各地立法機關是否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目前,不能就簡單地説晚婚假已經取消了。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篇五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篇六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併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婚假國家規定2016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沒了 篇七

計生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於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取消晚婚假?沒那麼簡單 篇八

國家衞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在修法後的記者會上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由於現在國人的生育越來越晚,因此對於晚婚晚育的福利非常關心。但實際上,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成兩部分,一是晚婚,二是晚育,二者雖然有關係,但也不是一碼事。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週歲、女子為滿20週歲。對於晚婚年齡,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之前的`文件精神,一般是在法定年齡之後三年結婚為晚婚,也就是男子25歲,女子23歲。按照正常生育的生理時間,晚育時間較晚婚略晚一年左右,也就是女子24歲左右。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篇九

男25週歲、女23週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篇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