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規章條例精選(3篇)
篇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羣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範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繫羣眾,堅持黨的羣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羣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羣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動議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醖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範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醖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羣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醖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瞭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瞭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衞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瞭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閲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閲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2023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規章條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司中層幹部管理,充分調動中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潔、高效、精幹的幹部隊伍,依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範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屬集團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幹部,按集團和股份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公司代理總工程師、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
(二)公司總部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員;
(四)分公司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五)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原則;
(五)組織認可、羣眾認可、市場認可原則;
(六)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原則。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四條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以德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進取心和團隊意識,勇於創新,廉潔從業,忠誠於公司,認真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三)執行和落實公司發展戰略,具有較突出的工作業績,具有較強的決策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溝通協作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須的文化專業知識,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公司主業和本崗位相關領域的市場變化趨勢和發展情況;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
第五條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正職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2年以上工作經歷;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副職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初次擔任副職時,年齡應在40週歲以下。
第六條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對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職數和任期
第八條公司總部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層幹部應做到職責清晰,各負其責。設為法人組織的子公司,其董事會、監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運行。
第九條根據部門的業務覆蓋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級單位的規模差異,為確保公司管控主體精幹高效,合理確定和從嚴控制部門、單位領導人員職數。
分公司、子公司可設經理、書記(兼任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總工程師、經營和生產副總經理各1人。
公司總部、分公司各部門可設經理(主任)1人,副經理(副主任)或經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可設經理1人,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配備時原則上不得突破職數,也可根據單位的規模減少領導人員職數。
第十條分公司、子公司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任職,條件具備的可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交叉任職。
第十一條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領導幹部每屆任期三年;正職男不超過50週歲,女不超過45週歲;副職男不超過45週歲,女不超過40週歲;
(二)根據黨委換屆與中層以上幹部換屆相協調的原則,按照每屆任期三年進行黨委換屆;
(三)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連續兩個任期的應進行交流或者換崗;在年度或任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職,
(四)因人才稀缺或確因工作需要,經公示可以延長任職期限;
第四章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選拔中層幹部,採取組織選拔、競爭上崗、社會招聘等方式進行。對於公司稀缺崗位人員,可加大競爭性選拔的力度,推行運用市場人才機制吸引和選聘高層次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任用中層幹部,可以採取委任制、聘任制、選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總部部門正副職、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分公司部門正副職實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
(三)各單位黨委負責人按照黨章和中央有關規定實行選任制;
(四)全資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公司組織考察後,向其董事會推薦,其董事會決定聘任並向公司備案。
(五)公司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及經理助理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選聘原則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的聘任/解聘經組織考核,由公司總經理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發任職文件;黨羣幹部由黨委書記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後,由公司黨委書記批准簽發任職文件。
(二)公司總部正副職,分(子)公司班子成員和分公司部門正副職以及所屬社區中心、動力處正副職的選用,根據職數配備及任職資格要求,實行民主推薦、競聘上崗、領導班子提名等方式進行聘任。
第十五條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溝通醖釀→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形成考察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職→任職談話
(二)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序説明:
1.民主推薦。幹部換屆按照崗位設置推薦;個別提拔按照擬任職位推薦。公司成立考核組,採取無記名投票和個別談話兩種方式進行民主推薦工作。
2.溝通醖釀。主要領導在班子內部進行個別溝通醖釀,徵求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意見。
3.確定考察對象。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領導醖釀意見確定考察對象。
4.組織考察。採取廣泛談話瞭解情況、查閲考察對象年度考核資料及必要的專項調查等方式進行。
5.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採取多維度、寬範圍,縱向與橫向有機結合的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6.形成考察報告。綜合分析考察情況,並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溝通考察情況,以及由紀檢監察部門出具考察廉潔自律情況和評價後,形成考察報告。
7.討論決定。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形成集體決策意見。
8.任前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9.予以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0.任職談話。新提拔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六條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序:
(一)公佈競聘方案→競聘人員申請報名→資格審查→組織召開競聘大會→競聘演講答辯→競聘演講答辯考核打分→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職→任職談話
(二)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序説明:
1.公佈競聘方案。公司制定競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競聘規則、競聘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競聘組織機構以及競聘程序等,並予以公佈。
2.競聘人員申請報名。本着自願的原則,由申請人到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申請報名,並填寫報名表。
3.資格審查。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對所有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競聘人員,並將資格審查結果上報公司。對不符合競聘條件的,需向本人當面説明原因反饋意見。
4.組織召開競聘大會。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通知符合競聘條件的競聘者準備書面的競聘報告;組織公司班子成員、考核組成員、職工代表、競聘人員以及紀檢監察人員召開競聘大會。
5.競聘演講答辯。由競聘者在規定時間內作演講報告;競聘人員演講後,競聘考核人員針對競聘人員所競聘職位的特點和競聘演講內容提出二個或以上的問題,由競聘者現場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
6.競聘演講答辯考核打分。競聘者答辯後,由公司班子成員、考核組成員、職工代表對競聘者競聘演講答辯進行打分。
7.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人員競聘答辯得分進行統計,計算競聘者的最後得分。
8.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演講答辯、演講答辯打分以及演講答辯得分統計等情況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
9.討論決定。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聽取競聘工作辦公室提交的競聘考核報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確定擬聘人選決策意見。
10.任前公示。將擬聘人選在全公司範圍內公示5天。公示期內對擬聘人員有意見反映,競聘工作辦公室將如實反饋至公司紀委,由公司紀委牽頭負責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無誤後及時上報公司,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研究討論,對情況屬實且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將及時取消聘用資格。
11.聘用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擬聘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2.任職談話。對聘任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七條公司進行社會招聘中層幹部的程序和辦法,詳見《招聘管理辦法》。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公司中層幹部的考核,按照“綜合評分、共同參與、末尾淘汰”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採取關聯方相互考評、同級末位淘汰的辦法,具體考核程序詳見《中層以上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中層幹部須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及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嚴格自律。黨員幹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通過考核評價、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職和分公司營銷、採購及生產單位(部門)的正職在離任或任期屆滿時,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堅持職工代表對中層幹部民主評議制度,要結合年度考核的要求開展民主評議,並公佈評議結果。
第二十三條實行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依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司黨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需要報告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告。
第二十四條中層幹部親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在同一領導班子或部門中任職的;
(二)一方在領導班子任職,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單位及工程項目、聯營、投資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
(三)一方為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另一方在營銷、財務、採購等經濟部門任職的;
(四)公司領導班子及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迴避的。
第二十五條親屬是指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業祕密,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財政金融制度或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四)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程序或者辦事規則,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因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八)對安全、質量、環保等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重大羣體性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培訓交流
第二十七條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一)堅持公司(分公司)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制定和落實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每月至少集中學習一次,實行領導人員參加中心組學習考勤制度。分公司黨委每年12月31日前將學習情況向公司黨委報告。
(二)實行分類培訓、綜合培養,重點提高中層幹部的學習能力、領導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八條建立公司中層幹部學習培訓檔案,鼓勵和支持公司中層幹部開展有利於職業發展的在職自學和自主選學。
第二十九條完善公司中層幹部交流制度,對需要重點培養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應當予以交流。在同一崗位任職滿2個任期,任職達到6年的,原則上應予交流或者換崗。
中層幹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屬單位之間、所屬單位與公司總部之間進行。
第八章後備建設
第三十條加強公司後備隊伍建設。制定後備隊伍培養計劃,按照培養為主、動態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合理、結構科學的後備隊伍。
第三十一條推選和確定公司後備人員
按照注重培養鍛鍊、備用結合、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後備幹部隊伍選拔、培養、管理、使用的機制。
後備幹部的推選和確定每三年進行一次,按照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形成梯次年齡結構,專業結構合理搭配,注重培養和選拔複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條後備幹部的選拔應當拓寬渠道、堅持條件、發揚民主。後備人員的考察工作流程為:民主推薦→研究提名→上報審定。
第九章退出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職(解聘)或者撤職:
(一)任期屆滿未被續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評價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任期中綜合考核評分進入末位淘汰率2%以內的;
(四)因違紀違法被追究責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四條實行公司中層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因工作需要,辭去現任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公司中層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辭去現任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領導人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未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三十五條公司中層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
第三十六條公司中層幹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退休並辦理退休手續,確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須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繼續對原任職部門、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中層幹部因年齡限期原因退下來,條件符合的正職可聘副職,如不任職可享受下一級工資等待遇。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國有企業幹部選拔任用規章條例【篇3】
1總則
1.1根據******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幹部管理的現狀,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下列黨政領導幹部:
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級的黨政領導幹部;
1.2.2公司分廠、部門級的黨政領導幹部;
1.2.3公司派往投資單位的公司級黨政領導幹部;
1.2.4公司中層幹部派往擔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層職務的領導幹部。
1.3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2選拔任用條件
2.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
2.1.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2.1.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2.1.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2.1.4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2.1.5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眾,堅持黨的羣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羣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2.1.6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2.2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2.2.1提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中層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提任中層助理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工齡。
2.2.2提任黨委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身體健康。
2.2.5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必須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2.2.6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
2.2.7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原單位(部門)選拔任用,也可以從原單位(部門)以外選拔任用。
3民主推薦、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3.1民主推薦
3.1.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3.1.2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組成:公司黨委委員、經營領導成員,所在單位(部門)黨、政、工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3.1.3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分別在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和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中公示,經公司黨委或者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2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在公司範圍內,競爭上崗在本單位(部門)內部進行。程序如下:
3.2.1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第三、第四條的規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報名與資格審查;
3.2.3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3.2.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3.2.5黨委或者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4考察
4.1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指令組織部門歸口進行嚴格考察。
4.2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4.3考察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閲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
4.4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的分管領導、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
4.5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4.6考察組由公司黨委派出,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黨委委員任組長,組織、人事、紀委、工會負責人和組織部門人員參加。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4.7考察中瞭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領導彙報。
5討論決定:
5.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由黨委或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管理的幹部,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5.2黨委或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
5.2.1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超過與會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作出決定。
5.2.2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6任職
在已經作出任免、推薦、提名決定和選拔建議後,履行下列程序:
6.1組織部門起草文件,部門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會籤,主管領導簽發,總經理辦公室撰主題詞、編文號、打印,分別蓋黨委或行政公章及總經理章;
6.2分管領導同本人談話;
6.3在適當的會議上宣佈;
6.4組織部門開出調令,填寫《幹部任免呈報表》,蓋章後歸入本人檔案;
6.5正式宣佈後三天內到崗。
7落選的處理
公司推薦、提名、建議的黨政領導幹部根據法定程序選舉而落選,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員,也可以在下一次領導幹部變動時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兩次推薦未獲通過的,不得第三次推薦同一職務人選。
8免職、辭職、降職
8.1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8.1.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8.1.2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8.1.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8.2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8.2.1因公辭職: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應當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8.2.2自願辭職: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組織部門,轉呈黨委領導研究,三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離職守的,給予紀律處分。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辭職。
8.2.3引咎辭職: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8.2.4責令辭職:公司黨委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8.3降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8.4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9紀律
9.1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9.1.1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9.1.2黨委或者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9.1.3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9.2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9.2.1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9.2.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9.2.3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9.2.4不準拒不執行集團公司調動領導幹部的決定;
9.2.5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
9.2.6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9.2.7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醖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9.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伙,或者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