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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年休假國家規定休多少天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54K

新版年休假國家規定休多少天新版多篇

最新年休假天數 篇一

一、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篇二

[工作時間計算]

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將累計

按照新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先後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個月、4個月、6個月,其累計工作時間為15個月,按照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標準,本年度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張某在三家公司先後工作時間為9年、3年和6個月,按照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準,就可休假10天。

[跳槽人員休假]

以當年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計算

跳槽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新辦法也有規定:新進用人單位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如果其進入最後一家公司的時間是今年5月1日,李某在本年度該單位剩餘日曆天數就為245天,李某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就應計算為(245÷365天)×5 ≈3.356 。李某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為3天,其中小數點後部分不足1整天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應休未休工資]

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按照新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除不能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外,跨1個年度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要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帶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休未休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未休的規定 篇三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對於勞動者未休的年休假會及時向勞動者進行折薪補償,但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勞動者支付這筆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年的一般時效,還是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一般認為,我們所稱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而這裏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這一點與雙倍工資差額爭議相類似,均應當適用一年的一般時效,而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