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新版辯護詞(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9W

新版辯護詞(新版多篇)

辯護詞 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趙某父親趙某某委託,並經被告人趙某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開庭之前,我審閲了本案公訴人提交的案卷材料,聽取了趙某本人對本案相關問題的陳述,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某在整個共同傷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趙某兵指使聯絡了被告人丁某銅,且沒有實施對被害人温某某傷害的犯罪行為;是從犯;其在犯罪後認罪態度良好,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且系初犯,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趙某給予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歸社會的機會。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辯護詞 篇二

1、關於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於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於篇幅長短,而在於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於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説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瞭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辯護詞 篇三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閲了卷宗材料,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並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xxx刑法第____條第____款之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訴(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免除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_________

辯護詞 篇四

二審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接受上訴人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擔任xxx故意傷害一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對案情的瞭解、會見xxx本人、閲讀卷宗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希法庭予以明鑑。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本案糾紛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據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時許,上訴人將牌號為xxx的半掛車停放於xx區xx公路x號邊上的路邊上。到了下午x時xx分許,一名男子找上訴人要求將其車子挪動一下,以便他們的貨車進廠,此時上訴人正因為身體不好在家裏打點滴,即使這樣,上訴人也儘快地趕到了現場。但是,現場的一位老頭,即被害人見到xxx之後就罵:“xxx,你怎麼停車的?!xxx上訴人也有點生氣了,回罵了一句,這時,戴眼鏡的男子仗着自己人多勢眾,挑釁地説:“你一個人不要那麼狠!”被害人也帶着挑釁的語氣説:“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訴人很生氣地回答:“是啊!”接着,一光頭的男子和被害人就開始用拳頭打上訴人,將上訴人打倒在路邊的溝裏,並使其腳受傷。當上訴人打電話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討一個説法,被害人對xx實施毆打行為,導致再次發生相互撕打。接着才發生了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一幕。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與上訴人本因採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一開始就出言不遜,並動手打人。事發的誘因是由於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着一定的過錯。辯護人認為,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對犯罪人的量刑,可以減輕處罰。上述事實,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訴人的行為所導致的,並且上訴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帶人來到現場之後,上訴人與一位姓z的司機和對方的幾名男子發生了正面的衝突,並被對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來之後,看到被害人躺在距離自己四、五米遠的地上(xxx詢問筆錄第x次,第x頁)。根據警方對參與打鬥的xxx的詢問筆錄(第x次),“幾個人混打在一起,誰打被害人的沒看到”,也沒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據警方對參與打鬥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詢問筆錄(第x次),“當時被三個人圍起來,看不到岳父那邊的情況,不知道是如何毆打我岳父的”。根據警方對現場目擊證人xxx的詢問筆錄,xxx稱,x老闆的岳父正準備從巷子東側幫他女婿打架時,那摩托車邊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對x老闆的岳父的頭部打了一拳,x老闆的岳父往後一仰,就當場倒在地上,倒地後,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員問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闆的岳父?”xxx回答:“沒有。”上述事實可以看出,上訴人並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肢體衝突,導致被害人受傷倒地的並不是上訴人,而是參與打鬥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中第一頁表明,“xx等人趕到後,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來,xx則動手毆打xxx”;x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第x頁也表明,“對方三名男子到場後,二人與xxx一起毆打xxx、xxx”;“對方三名男子至現場後,其中一人毆打xxx頭部致使其受傷倒地”。上述兩點均充分證明,上訴人並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打鬥與衝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對於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確定適當的刑罰,體現刑罰輕重的相對合理性與協調性。一般情況下,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所受的刑罰要輕於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後果的要輕於直接造成危害後果的。量刑時,應當考慮具體犯罪情節所對應的實際量刑幅度的差異。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在遭到對方毆打後,打電話找人來到現場,但是在接下來的打鬥過程中,上訴人並未與被害人正面衝突,而是離被害人有四、五米遠。所以,上訴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同時,上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你過來,我被人打了。”並沒有授意他人蔘與打鬥的意思,只是因為自己的腳受傷了,叫人過來幫忙處理一下的,上訴人也並未授意xx帶人過來。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通過認證,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現象中,因果關係表現為簡單的一因一果,可由於社會生活中各種情況往往穿插、交織在一起,有時也會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當危害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並由於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係。上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有一定的聯繫,但沒有絕對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懇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複雜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一,傷害程度與傷害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根據《屍體檢驗鑑定書》,被害人生前頭部受到鈍性外力所傷。但是根據公安人員的筆錄,上訴人一方沒有攜帶任何兇器,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一方(並不是上訴人)只是用拳頭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根據常理,這並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第二,傷害的行為並不直接引出損害結果,即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不能作為結果加重犯加以認定處罰。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點,不排除其是其它綜合因素所導致,據xx醫院《出院小結》的記錄,被害人在術後出現了急性腎功能不全、血糖升高、電解質紊亂、2-糖尿病等症狀,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這些病理原因的綜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腦部也患有疾病。根據醫院對被害人的入院診斷,被害人為腦疝晚期患者。從常理上講,晚期疾病是疾病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而不可能沒有任何的先兆直接進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腦疝晚期。再次,治療的時間也被耽誤了。被害人與20xx年x月x日x午x點x分被打傷,現場當即有人報警並撥打了120,但是被送進xx醫院的時間是16點30分,時間過去了一個小時,120為什麼沒有及時到達事發現場?同時,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的運輸工具並同時採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當?不僅如此,醫院對被害人的檢查時間是x點x分,這又耽誤了一個多小時,而手術時間是晚上x點x分。上述時間均有醫院的記錄作為根據。最後,醫院對被害人的救護過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據辯護人走訪相關的醫學專家,即便是腦疝晚期,其治癒率也達到百分之xx,常見的治療方式是聯合減壓術,之後進入高壓氧艙,經過嚴格精心的護理。然而,xx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進行比較常規的手術和比較常規的護理,更沒有將病人送入高壓氧艙,其治療過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綜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諸多疑點的。各個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與被害人打鬥過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導致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強於間接原因,間接原因導致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上訴人懇請法庭查明事實,對上訴人作出公正的處罰。

四、上訴人具有自首的情節。當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訴人也本想打110報警,後發現手機丟了。當有人報警之後,上訴人並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處理。當公安人員到場後,上訴人主動隨公安人員到派出所,並隨即如實供述了案發的事實經過,而所供述的事實都是公安人員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實,並且是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所以被告人應當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我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辯護人認為,對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參照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量刑,對上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上訴人對於自己因一時的衝動,而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感到追悔莫及,並多次表示願意對被害人的家屬做出經濟賠償,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屬的原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為,對上訴人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六、上訴人一貫變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只有國中文化,也無什麼一技之長,靠在外打工養家餬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樣如此,且體弱多病,同時還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父母年邁,體弱多病。上訴人以往從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受過行政處罰,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注重教育感化,對於自首、情節較輕的,應該結合家庭、社會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寬”,讓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從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上訴人犯罪行為是在一時衝動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觀惡性較小,懇請法庭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還存在着諸多疑點,並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歸案,對本案的事實還有待進一步的查明。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決定刑罰,既要考慮上訴人所犯的罪行輕重,又要考慮上訴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做到寬嚴相濟。所以,辯護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上訴人在原量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辯護詞 篇五

1、首部 (1)標題。

首行要寫明標題 (2)呼告語。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二、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三、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條、《xxx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

接受委託後,我仔細查閲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

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2、正文。在具體制作辯護詞時,應當分以下幾部分: (1)辯護的理由、觀點。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

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2)結束語。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如無罪、有罪但罪輕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3、尾部。尾部應當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發表辯護詞的時間。

擴展資料: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於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 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 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

“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並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係; 第五,從時間上看,它發生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判決生效之後,甚至在刑罰執行之中,雖然可能涉及到認罪態度問題,但那只是屬於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輕考慮的因素,而不屬於量刑情節中所考慮的範疇,所以應將其排除在外; 第六,從性質上看,它包括行為人對自己所犯罪行採取的積極姿態和消極姿態,但本文重點圍繞積極的認罪態度展開闡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認罪。

辯護詞 篇六

xx省xx市xx律師事務所依法理解本案被告人張xx之親屬許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張xx的一審辯護人。理解委託後,我仔細查閲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超多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xx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於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並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於血刑試驗結論。根據xx公安局所製作的刑事科學鑑定書,死都血型為b型,xxxx內xxx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xx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xxxx內xxx與犯罪嫌疑人張xx同屬一種血型,並不能證明就是張xx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鑑定畢竟不同於dna指紋鑑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xxxx內xxx為a型,能夠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xx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於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帶給的照片,張xx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後、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xx的供述相一致的。張xx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裏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幹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於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能夠透過張xx身上的傷痕構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説,張xx身上、耳後及額上的傷應構成於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在案發當天,並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xx去單位值班,單位裏的人並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帶給的書面證據證明。並且,張xx當天值完班回家後,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許作的案。但當天xx時左右,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以及門衞黃xx都能證明張xx在單位值班。這有劉xx、王xx和黃xx帶給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xx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閲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xx在xx月xx日xx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xx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xx在xx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xx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採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xx年xx月xx日修正實施《xxx刑事訴訟法》第xx條第xx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xx無罪。

辯護人:xx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