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於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衞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衞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後,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後,三天內到厂部保衞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財務部門。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採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範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後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台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並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後,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採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採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櫃應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的距離,採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後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採購銷售台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櫃枱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