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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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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新版多篇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最新修改 篇一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受賄罪數額司法解釋解讀

2017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三、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篇二

人大會議再談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量刑標準

3月1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我們注意到近兩年國家不斷加大反腐敗的力度,去年提請人大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對完善整治貪污賄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體的制度規定,請問這些規定有什麼意義?全國人大會負責人曾經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敗的國家立法,請問具體有什麼措施安排?有無明確的時間表?

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刑法室主任王愛立: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政治主張,也是全國人民十分關注的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於完善我們國家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對於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四中全會決定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要形成一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這麼一個有效機制,從而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而且在決定中特別提出了要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實黨中央的這一要求,對刑法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條文進行了完善。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中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中,主要是從四個方面作了完善:

一、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二、完善了行賄罪的財產刑規定。對行賄罪處理的處理也作了進一步的從嚴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三、增加規定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其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員來行賄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這個內容。

四、增加了對一些禁止從業性的規定,從而達到一種特殊預防犯罪的目的。

這裏主要是增加了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相關的行業。上述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關於懲治貪污罪、受賄罪的規定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做到罪刑相適應,同時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同時,對切斷受賄犯罪的鏈條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不僅僅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監察法等。剛才闞珂主任在談到張德江委員長昨天向大會做的會工作報告當中,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當中也明確提出了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監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會進行了初次審議,我們也向社會廣泛地徵求了意見。我們將根據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2015年立法計劃要求,及時把草案修改好。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王愛立介紹,修正案刪除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具體數額的規定,改為具有彈性的“數額+情節”模式—“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部修正案於中共之後的2013年起草,正是在中國開始反腐高潮的大背景下。2014年10月,修正案提交人大會審議。在此之前,輿論對此次草案的條款已經展開討論,法律界普遍預測將“提高貪腐成本”。

現行的刑法中,以5000元、5萬元和10萬元的具體數字作為貪污量刑標準。中國法律界人士稱,由於人民幣在中國國內貶值,這一設置顯得已“跟不上時代”。且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的表述“太過模糊”,10年以上到死刑可以拆分的空間很有限。

在實際的判例中,這樣的對比十分鮮明。2000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書記成克傑,因貪污受賄近4000萬,被處以死刑。一年之後,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因貪污受賄近500萬,同樣被處以死刑。2013年受審的原中國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污6000萬,卻被判處死緩。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從1997年中國《刑法》頒佈以來,從來沒有一個貪污十幾萬就殺頭的案例。實際上,公開的消息中,因5000元或者50000元被處理的官員也極為罕見。

但即將調整的法律條款,也讓一部分中國民眾產生了擔憂。據一家中國網站統計,有近31%的網民認為,刪除具體入刑標準後,自由裁量空間擴大,立案、量刑等環節恐滋生腐敗問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對此修改的評價是,立法上的具體數額刪掉以後,給司法解釋留了一定的空間,最高法和最高檢可以制定司法解釋。他認為,每個地方的經濟情況不一樣,在量刑的數額上還有一些迴旋的餘地。

律師呼籲:刪除貪污受賄罪數額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佈後,社會各界律師對草案提出大量意見。認為現行刑法將貪污受賄罪按照五千、五萬、十萬這三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對量刑標準界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收受了五萬元賄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萬元賄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賄幾千萬的貪官也只被判十幾年,被判死刑的情況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無期徒刑。因此,認為草案應擬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貪污受賄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受賄的數額和量刑之間拉不開檔次差距,讓老百姓長期不滿。

此外,法制晚報曾梳理報道,後受審的__、劉鐵][男、劉志軍等6名高官起訴書中,至少出現了28名涉嫌行賄等罪名的企業高管。根據公開報道顯示,至少有12名起訴書中提及的企業負責人還在領導崗位任職,28人中僅有4人受到處理。這一現象受到了輿論熱議。

律師建議貪污受賄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進行細化

建議將現行刑法規定修改為:犯罪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犯罪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新規定 篇三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擬三擋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對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