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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93K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我省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遊、就醫人員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宏觀控制、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農業綜合開發和發展鄉鎮企業,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消化和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為基礎、治安管理為重點、勞動管理為紐帶、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機制和流動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務體系。

第六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勞動、工商、計劃生育、民政、衞生、建設、農業、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流動人口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

第八條流動人口在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須在當地辦理有關手續:

(一)屬於育齡人員應申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二)跨縣(含縣級市、區,不含本城市市區,下同)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到勞動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九條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後,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户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

第十條流動人口中育齡人員在申領《暫住證》之前,應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15日內,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暫住證》,育齡人員還應持《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到暫住地勞動部門領取《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併到勞動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成建制來暫住地獨立承包建築工程或者為工程提供勞務的,應按規定到暫住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從事醫療活動,必須經暫住地市衞生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暫住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後必須依法經營。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必須按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僱用流動人口務工,必須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僱工登記,辦理有關手續,並與被僱用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僱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的,用工單位或者僱主必須向當地衞生部門報告並接受衞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條僱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個人,有責任監督流動人口的治安、計劃生育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經濟來源的流動人口,公安部門配合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流動人口管理費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

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後,不再繳納城市人口增容費。但暫住地常住户口居民按規定繳納的費用,流動人口也應繳納。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管理費的徵收、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申報或者申領的,處50元罰款,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是流動人口的,還應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由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僱用流動人口未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每僱用1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僱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未向衞生部門報告的,衞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僱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發現流動人口有治安、計劃生育問題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公安、計劃生育部門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不按規定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補交,並處以應交款額2至5倍的罰款;逾期不交的,責令其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處罰規定的,由有處罰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執行本條例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公正廉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縣、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公民。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活動的流動人口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流動人口管理實行“政府領導,公安為主,各方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勞動、計劃生育、民政、衞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省、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流動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解決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流動人口管理措施。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情況;

(四)按規定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證件,並收取工本費;

(五)培訓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人員,對基層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對流動人口治安、消防、就業、計劃生育、衞生防疫、糾紛調處、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年滿16週歲的。公民,到新的暫居地3日內,應申報暫住户口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證》的申領、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頒佈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執行。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將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須持户口證明和房產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終止房屋租賃時,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租用房屋的流動人口留宿他人的,應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和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應到勞動部門領取外出人員登記卡和外來人員就業證,到暫住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成建制來本省的務工隊伍,須持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務工許可證明和人員花名冊及外出人員登記卡,在暫住地勞動部門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後,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招用流動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衞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按要求採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衞生措施。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育齡人員應憑常住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部門檢驗後,方可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無計劃生育證明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負責收容遣送。對影響社會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民政部門協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協助。對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屬接回。對流浪乞討人員,按國家規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經費由遣送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五條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部門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分別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罰款、沒收,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收繳的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利用職權刁難流動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頒發的《黑龍江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二

一、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按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和《吉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機制,實現“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婚育證明》發放、查驗制度,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户籍地的'《婚育證明》。

三、為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

四、建立兩地聯繫制度,及時向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户籍地或現居住地發送或反饋計劃生育相關信息。

五、做好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台應用工作,及時、準確地收集、錄入、發送相關信息。

六、協調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三

一、社區和責任區民警要定期入户訪查,把辦理暫住户口登記和暫住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外來流動人口辦好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二、掌握暫住人口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搞好外來流動人口循環簿登記工作。

三、堅持社區警務協作制。警務實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動人口情況,社區與之及時溝通;

四、凡是流動人口到社區務工、就業,社區幹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況和生育狀況,並向他們宣傳計劃生育相關知識;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警務站要搞好租賃房屋登記工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要配合社區搞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要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和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暫住人口的有關信息,提高外來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四

一、搞好流動人員的登記。對安全小區的外來流動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居住時間在一週以上者,要督促其帶好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進行登記,辦理臨時居住手續。

認真搞好協查。居委會幹部應主動與街辦、派出所配合,與流動員户口所在地和現在工作的單位(工地)主動聯繫,全面瞭解掌握情況。

二、協助管理好重點人口。對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要積極協助片警建檔,小區要指定人員專門與住户經常保持聯繫,及時掌握瞭解情況。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區要經常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聯合開辦“法制夜校”,輪流培訓外來流動人口,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對出租户也要經常組織教育,指導他們主動協助搞好流動人口管理。

四、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五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外來旅遊和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社區居住秩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共建繁榮、共保安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和執行上級領導機關有關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二、要對各旅店、客棧入住人口登記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他們做好台賬,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向公安部門、村委會報告。

三、加強暫住證管理。做到一人一證,最長有效期為一年,不得隨意轉讓、冒領、偽造、騙取。每月一次對我村的流入暫住人口進行排查,全面掌握外來人員的流量和動態,對新暫住人口或暫住證過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暫住户口,辦理暫住證。對不及時辦理暫住證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在排查中如發現暫住人口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計劃生育規章制度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我社區外出人口開展必要的、有效的計劃生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核工作,對已外出的應予補辦。負責做好與現居住地的聯繫和信息溝通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收容遣送工作。對於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場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要採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實保護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有序流動、遵紀守法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一視同仁。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六

軍樂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根據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推進情況,為不斷提高推進工作質量和整體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制度

鎮流管辦代表黨委、政府具體負責此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各流管站的工作進行指導。同時,組織人員培訓與信息錄入工作。

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聯席會會議制度,由鎮分管計生工作的副鎮長牽頭,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收集此次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的工作情況,研究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要求。

各流管站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傳動員、信息採集小組的人員組成、採集人數和每個人員的具體選擇確定、信息採集的組織、信息倒查、表格審查、建立台賬,以及常態化管理等事項。

鎮各職能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工作。羣工辦、經發辦、派出所等部門落實相關服務與管理工作。

落實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調責任,全面推進“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業主責任制,

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要確定人員,積極協助所在村(社區)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員情況、員工租住情況的信息採集與報送工作,規模主要企業由社區民警協調相關人員採集信息。

對流動人口實行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教育,同服務,同管理”四同管理機制,不斷增強他們的歸宿感,真正從各方面全面融入軍樂生活。

村(社區)民警和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負責對各村(社區)流動人口的檢查與質量考核,指導各村(社區)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工作制度

各流管站主要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企業、住宅小區、商業店鋪、居民小組的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調查表》、《流動人口基本信息調查表》和《大型用工單位基本信息調查表》。

按照方便羣眾、便於管理、發揮實效的原則,各流管站應確定足夠數量的信息採集員、信息採集點,除逐户採集信息外,還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採集的聯繫電話。

信息集中採集過程中,應主動宣傳流動人口信息調查的意義,積極爭取房主或流動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時,應及時片區民警前來協調。

採集信息時,所填寫的調查表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確保信息採集質量,不得漏採和採集不完整。

整個信息採集工作,由鎮流管辦、各流管站負責指導與檢查。

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三級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實行三級巡查責任制,即鎮流管辦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轄區內的信息採集與維護情況,流動人口協管員巡查網格化管理責任區域,分別由鎮流管辦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計劃並組織實施。通過開展實地倒查,檢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與流動人口的登記情況、用工單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時限

鎮流管辦每週對各流管站工作進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應當做好記載。

(三)巡查人員

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鎮流管辦工作人員承擔,各流管站對各(村)居民小組長信息採集情況、系統增減維護情況的巡查由站長、專兼職協管員或站長指定一名村(社區)幹部承擔;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或責任區內用工單位的'巡查由承擔責任區的專兼職協管員負責。

(四)巡查內容

鎮流管辦對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該村(社區)一週內流動人口的變動情況,各採集點對變動房屋、人員的信息採集情況,以及系統信息數的增減維護等內容。

各流管站對本轄區內的信息採集與系統增減情況的巡查,主要查信息採集小組是否認真履行信息採集工作、所採集的信息是否真實、有無遺漏或錯誤等內容,查是否按時對系統進行信息增減與維護等內容。

專兼職協管員對責任片區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新增流動人口情況,及時登記上報併入户開展“三查三見面”。

b、原有出租房屋變動情況,發現變動的及時登記上門登記。

c、對片區內用工單位使用流動人口情況,及時收集人員名冊。

(五)巡查要求

各級巡查組織要將巡查情況如實登記,並建立巡查台賬,包括巡查單位名稱、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或防範意見,巡查人員簽名等內容。

各級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立即整改。

巡查方式,應結合實際,統籌協調,科學安排,講求實效。要將日常檢查與各級政府佈置的專項檢查計劃緊密結合起來,將自行組織巡查和聯合開展巡查結合起來,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蓋。

四、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管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經營業主的協管責任,根據《成都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流動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負責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協助當地政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全面推進用工單位、經營業主流動人口服務協管責任制,使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負責人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使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每年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認真履行治安責任,協助搞好社會穩定工作,維護良好的治安秩序。

用工單位和經營業主負責督促使用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不得僱傭為依法申報暫住證的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創造良好的院內治安環境,貫徹落實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衞責任制,根據中央綜治委有關通知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流動人口是指進入校內從事建築、維修的臨時工、季節工、零修工(三工),建築隊、維修隊、運輸隊(三隊);校內從事租賃、承包經營的實體所僱用人員;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學員等。

二、院園內房屋不得隨意承租給校外人員,經學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要報保衞處備案。

三、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要嚴格實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用工單位要對所屬流動人員嚴格管理,用管結合。

四、各用工單位要嚴把錄用關。外來人員要憑村鄉證明、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進校做工;禁止無證錄用;禁止錄用有劣跡的人員。

五、臨時工一經錄用,用工單位要與保衞處簽定治安承包責任書,並認真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表》報保衞處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臨時工要貼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單位辭退“三工”人員,應及時到保衞處辦理註銷手續,以使保衞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校內流動人口的增減變動情況。

七、院內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主辦單位要將舉辦期限、學生基本情況提前三天報保衞處。

八、“三工”人員和培訓學員的住處應相對集中,並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範措施;保衞處治安科要定期檢查。

九、臨時工、培訓學員住處不得留宿外人,不準男女混住。

十、凡進入院內從事各種活動的流動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院各種規章制度。

十一、臨時工工餘時間不得在校內亂走亂串,進出校門要自覺接受門衞的盤查,禁止無證攜帶物品出門。

十二、物品庫房、危險品庫、重點實驗室等要害部門僱用的臨時工,錄用時應做全面瞭解,有疑問的還應走訪或發函調查;一經錄用,要嚴格管理,並要定期進行安全和業務培訓。

十三、“三工”人員和培訓班學員如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主辦單位(用工單位)要負領導責任。

十四、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户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户籍在本市,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裏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衞生、建設、交通、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四)與已婚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信息溝通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督促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內容,並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品、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掌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婚育證明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後,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並登記造冊;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向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主動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並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報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為其辦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隨父落户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請;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向户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一胎生育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係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女方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三)通報虛假的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户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