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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工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2W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所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公司各項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2、嚴格履行與公司安全生產部簽訂的安全責任書中的各項條款。

3、在設備正常運轉過程中,嚴格按照機械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要求進行操作,同時還要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4、務必認真填寫機械設備運轉記錄及維修保養記錄,否則,按照安全責任書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5、每台機械的機長必須要有聯繫方式,保證24小時能夠聯繫上,遇有問題及時彙報,確保正常的設備運轉和設備安全。

6、需要請假或着離開自己的崗位時,必須提前3天告訴公司安全生產部且等候安排後方可離開,不得擅自離開,否則,離開時間不計發以前所有工資,並對由此帶來的經濟後果負責及承擔費用。

7、操作人員作業過程中,嚴禁24小時大倒班。每班作業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接班時要及時到位。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

8、嚴禁將設備交給其他閒雜人員進行操作,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嚴禁操作人員私自帶學徒人員,發現一次,將給予辭退並扣除責任人員全額工資。

9、服從和執行項目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拒絕違章操作要求。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二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所有施工設備、工具的使用、維修、保養、檢定報廢等環節。

1、按照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及實際施工需求合理配置施工設備、工具,確保滿足施工生產要求。

2、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其性能、操作方法且持有相應設備的操作資格證,嚴禁無證操作,嚴禁無證未經培訓人員代替上崗操作設備,嚴禁操作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操作人員帶病操作、酒後操作。

3、工作中,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接觸機械設備,以防發生事故

4、各施工設備、工具必須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不得盲目操作。

5、嚴禁使用超期帶故障未作檢修的施工設備及工具。

6、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轉,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及時處理故障。

7、工作結束後,應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並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8、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由設備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共同完成。

9、設備的使用與保養必須堅持“養修並重,預防為主”的原則,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排除發現的故障,及時進行清潔、緊固、調整、防腐、減少機械磨損,按照保養期限或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適時安排設備的維修。

10、施工設備的維修,具有自修能力的可自行維修,否則需送專業單位進行維修。

11、主要施工設備進行修理後,必須進行檢定驗收並取得檢驗合格證。

12、設備如因超負荷、誤操作或故障而損壞或性能無法保證施工需求的應停止使用,並標識“待修”標誌。

13、須封存的設備按照程序進行申請,經批准後進行封存,並建立台帳;封存設備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狀況不良的設備應檢修後再辦理封存手續。

14、凡要報廢的施工設備需按報廢程序進行鑑定、審核,經最終審批後進行報廢處理,凡報廢的設備不得再繼續使用。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貫徹執行國家及企業頒發的有關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2、安裝、拆卸機械設備的作業人員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業人員嚴禁在安裝、拆卸機械設備的現場停留。

3、高空作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防滑絕緣鞋。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在安裝、拆卸設備標準節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護欄以內工作時,必須正確繫好安全帶。

5、嚴禁安、拆、操作人員酒後上崗工作。

6、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裝車運輸時要有專人指揮裝車,保證安全的同時並使設備各個結構及部件不受損壞,裝上車的零部件必須捆綁牢固。

8、安裝、拆卸設備時要指定安全負責人,一般情況下按安全操作程序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安裝、拆卸需要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制定方案,由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9、安裝、拆卸完畢後,由作業帶班人員或安全責任人對設備各部件進行檢查,合格後再進行技術調試。

10、操作人員務必持證上崗,嚴禁酒後操作、違章操作,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操作,並立即彙報進行處理。

11、安裝完畢後,務必對各部件進行檢查,調試時務必遵照技術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調試,經檢驗全部符合要求後,方能進行交接。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加強手工工具的管理及安全使用,充分發揮其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1、手工工具的發放:

1)除特殊情況外,所有手工工具一律憑機電科手工工具管理員所下達的發放通知單發放,無單不得發放。

2)特殊情況,如節假日、夜間等,可以憑礦相關領導的批條發放,但必須在2日內補辦出庫手續。過期不辦者,對領用者處以10―20元罰款。

3)對因損環而需更換的手工工具,原則上必須以舊換新,特殊情況可先發放後交舊,但必須保證在約定限期(最長一週)交回,逾期不交的按手工工具原價進行賠賞。

4)保管員在發放手工工具時,應按先舊後新的原則發放。如庫內存有已使用過但完好的舊手工工具,應優先發放已經使用過的舊手工工具,在無完好舊手工工具時方可發放未經使用過的新手工工具。另外,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能給予發放手工工具。

5)領用人員應認真填寫《手工工具發放出庫登記》的各項內容,保管員應認真核對所發手工工具的編號,保證準確無誤。

6)保管員在發放手工工具時,應經領用單位共同檢查確認所發手工工具狀況完好,以免誤發已損壞或缺件的手工工具,給使用單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7)領用人員應遵守庫房管理制度,聽從庫理人員指揮,領取保管員指定發給的手工工具,不得隨意挑選,任意挪動,並應在領取後將被挪動的手工工具及時擺回原位,保證擺放整齊有序。

2、使用、維護與保管:

1)所有手工工具都必須嚴格按照手工工具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暫不使用的手工工具應及時回收,並按手工工具説明書要求妥善保管,定時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嚴防由於鏽蝕或其它保管、保養不當造成手工工具的失效或報廢,並建立手工工具台帳。

2)由於使用單位保管不當造成手工工具丟失的,按丟手工工具原值賠償。

3)因人為因素如違章操作,不合理使用,不定期維護保養、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手工工具損壞事故的,應由機電部門牽頭組織,認真追查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由使用單位寫出事故報告和預防措施,並按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和個人處以相應的罰款或賠償。

3、手工工具的回收:

1)各使用單位閒置、損環的手工工具應及時回收入庫,對不及時回收的單位由手工工具管理員和保管員下發回收通知單,限期交回,逾期不交的,根據相關獎懲管理制度進行罰款,長期不交的再加倍罰款。

2)使用單位的回收手工工具應保證其齊全、完整、清潔,無正當理由的損壞,按礦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3)手工工具回收入庫時應由手工工具保管員會同回收人員對手工工具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手工工具回收入庫登記》的各項內容,並要特別註明手工工具是否完好,註明損壞情況及使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4)送貨人員應聽從保管員安排,按保管員指定的位置擺放。裝卸、移動、擺放手工工具時都應做到平穩妥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壞,因人為原因而造成手工工具損壞的按手工工具損壞的有關規定處罰。

4、手工工具器材的登記建檔:

1)對新到貨的手工工具,要認真填寫《手工工具到貨登記》、《手工工具銘牌登記》、《技術資料登記》並依次入帳編號、建卡,妥善保管。

2)對煤礦企業的主要手工工具要建立手工工具履歷表和手工工具檔案。

5、手工工具的維修:

手工工具維修由手工工具管理員參照有關規定,編制手工工具維修計劃,經相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6、手工工具的使用:

1)、不使用時,工具放置在指定的箱(包、袋、套)內,利刃工具有專門護套。

2)、觸電手工工具的手柄絕緣護套完好無損,耐壓等級高於所觸及電壓,使用手工工具時必須根據實際選用合適的型號參數。

3)、自制手工工具需經所在單位機電技術負責人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4)、使用前檢查驗證工具的完好及安全可靠性。

5)、嚴禁使用損壞、不合格或未經校驗合格的手工工具。

6)、使用手工工具時,嚴格遵守手工工具管理制度及礦有關規定。

7)、損壞的工具由使用單位統一回收,專人負責銷燬處理或返還廠家維修。

7、檢查驗收

1)、每月對個人手工工具進行檢查,並填寫手工工具檢查表。(表格見附件)

2)、在檢查表內填O或×,其中O--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不得出現空白。

3)、同一對象可連續抽查,也可不同月份抽查不同的對象。

4)、每月檢查後,不符合項要告知被檢查人及單位負責人,並責令其改正,且在下月跟蹤驗證,直至符合為止。

5)、每月檢查結束後,必須填寫檢查報告,對檢查情況進行分析評價,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管理的、機械、動力等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

3管理職責

技術生產部負責整個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和實施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設備操作者的理論和技能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定期開展設備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設備安全生產的調查和處理;協助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礎管理

4 。1.1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才能操作相應設備,專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管理處設備科同意後才能操作相應設備。

4.1.2特種車輛的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

4.1.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4.1.4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有關設備管理的辦法、制度和規定。

4.1.5技術生產部要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書刊、標語等形式宣傳黨和國家關於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以及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標準。

4.1.6技術生產部每月定期組織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並做好記錄,督促操作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2責任事故範圍

4.2.1責任機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機械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均屬責任事故。

a)不按規定加註(更換)潤滑油、冷卻液,造成設備損壞的。

b)因能檢查到的部位(螺絲、螺母、銷釘、鍵及連接杆)鬆動、脱落而造成設備損壞的。

c)由於外部因素(工具、螺絲、雜物)等物件遺落在設備內而影響設備正常運轉,造成設備損壞的。

d)設備運轉超過核定速度或核定載荷,造成設備損壞的。

e)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f)非本設備定崗人員操作設備,造成損壞的。

g)設備在運轉中發現異常現象而不停機檢查排除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或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崗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

h)設備管理員及維修人員在設備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設備操作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排除造成設備損壞的。

i)指揮人員或主管領導強迫工人違反機械性能或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使機械在惡劣環境中工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j)設備自然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者,經檢查發現後按責任事故處理。

4.2.2非責任事故,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設計、製造等先天缺陷,而又無法預防和補救所造成的事故,屬非責任事故。

4.3責任事故分類

4.3.1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機械事故分為:

a)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00元(含)以內;

b)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分為:

a)輕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6萬元之間;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4.4事故的調查

4.4.1發生設備機械事故,操作員應立即停機,保護現場並報告設備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如涉及人身傷亡或事故損失有可能擴大的情況,應首先組織搶救。

4.4.2凡發生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

4.4.3事故發生後,設備管理人員要及時召集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周密調查,聽取當事人和旁證人的申述,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造成後果,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4.4.4發生機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設備部應會同有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對於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當事者和幹部、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認真進行分析和處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視並及時進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b)如需拆卸發生事故的機械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在產生新的損傷或變形等情況發生。

c)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瞭解周圍環境,多訪問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d)分析事故應以損壞的實物和現場實際情況為主要依據,進行科學的檢查、化驗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數據仔細分析判斷,不得盲目推測,主觀臆斷。

e)事故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分析時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確有科學依據時才能做出結論,避免由於結論片面而引起不良後果。

f)凡發生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0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管理部門。

g)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拖延上報時間,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和處理,一經發現,從重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本站 *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衞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鈎、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温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瞭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安全工器具是保證工作人員操作生命安全的必備工具,統一由安全員負責管理和監督正確使用。

第二條:安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經常保持清潔,放置整齊,禁止亂拿、亂用、亂放、按置移交,交接班時進行檢查。

第三條:絕緣棒、驗電器、應放在乾燥的固定的架子上,絕緣手套和絕緣靴子應放在乾燥的架子上或專用櫃內,不得與耐酸手套,耐酸靴子及有脂的物品混放在一起。

第四條:每次使用安全工具前,使用人必須對試驗期,外觀及性能做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第五條:所有安全工具都應編號,並建立試驗卡片,若試驗不合格應及時更換,並註銷卡片,保持物卡相符,不合格的安全工具應銷燬。

第六條:安全工具應按規定按週期及時進行試驗。

第七條:每組短接地線均應編號,放在固定地點,對號入座。

第八條:接地刀閘的操作傳動機構,應用黑漆塗以明顯標誌,其名稱,編號應醒目。

第九條:接地線或接地刀閘,使用前必須使用檢查,接地操作完後加鎖,接地線使用後整理完好,放回固定位置。十條:接地線裝設完畢,必須按編號在模擬盤上實際

位置,相應做接地模擬符號,拆除時及時取掉符號,並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接地線的拆裝,必須遵守安全工作規程之規定。

第十二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楚。

第十三條:每次供電前,必須先檢查應拆除的接地線是否己拆除放回原處,並應查對站上接地線是否齊全,否則一定要檢查無誤後方能供電。

第十四條:安全工具和接地線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況由站長或當值負責人決定。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八

1.1為了進一步規範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據國網公司頒發《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河南省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電力安全工器具”係指防止人員觸電、灼傷、墜落、摔傷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工具、器具和用品。

1.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

1.4本規定規範了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環節的管理。

1.5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各有關單位,多經企業可參照執行。

2、管理職責

2.1公司安監部的管理職責

2.1.1安監部是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安監部設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或兼職)。

2.1.2負責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負責編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並付諸實施。

2.1.4負責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導工區安全工器具的培訓工作。

2.1.5負責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在省公司公佈的名單內選擇)。

2.1.6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和報廢工作。

2.1.7每半年對公司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抽查,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2工區管理職責

2.2.1各生產性部門應制訂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標準。

2.2.2負責制定、申報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計劃;

2.2.3負責對安全工器具的領用、發放建立記錄。

2.2.4工區級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責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導班組開展安全工器具有關培訓工作。

2.2.5各生產性部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帳(台帳式樣詳見附件2),並於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試驗後報安全監察科。

2.2.6各生產性部門每季對所轄班組、變電站、所安全工器具檢查一次,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3班組、變電站(所)管理職責

2.3.1班組、變電站(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檢查記錄齊全。

2.3.2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安全工器具實行“一物一標籤(標牌)”制,發現不合格、超試驗週期和沒有標籤的應另外存放,做出不準使用標誌,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補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換頁登記。要做到試驗單、登記本、實物(試驗標籤)三對照。安全工器具嚴禁它用。

2.3.3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組每月對安全工器具全面檢查一次,並對班組、工區、公司等檢查做好記錄。

3、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訂購、驗收及領用

3.1安全工器具計劃

3.1.1各單位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於每年11月份將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計劃報公司安監部。

3.1.2安監部根據各部門計劃情況,編制公司計劃並報上級批覆。

3.2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3.2.2採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是省公司公佈的入圍產品。

3.2.3採購安全工器具必須簽定採購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必須對出廠安全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負責對用户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上報省公司安監部。

公司各部門未經公司安監部同意不得擅自訂購安全工器具。

使用電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門對入圍產品若發現質量、售後服務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安監部反映,查實後,告知省公司安監部。

3.3安全工器具的驗收安全工器具到貨後,由安監部組織抽查驗收。必要時,應會同使用部門一起驗收。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或交使用單位。

4、試驗與檢驗

4.1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進行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週期試驗。

4.2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3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4.3.2檢修後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4.3.3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週期性試驗及檢驗週期、標準及要求應符合:

4.4.1《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02〕777號)。

4.4.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4.4.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4.4.4 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4.4.6 gb2891-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4.4.7 gb2892-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4.4.8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124-1996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4.4.9電力行業標準dl/t846.6-2004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4.5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後,試驗單位應按部門、班站分別填寫試驗報告一式三份(試驗單位、部門、班站各存一份),並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籤(合格樣式符合國家電力公司規範標準),註明試驗負責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每個部門試驗完畢,都應由部門安全員迅速上報安監部本次試驗情況,其中包括試驗品名稱、數量、不合格或報廢情況。

4.6對於本地不具備安全工器具試驗能力的產品,各工區上報,由安監部負責聯繫,送達河南電力試驗研究院進行週期性試驗,經試驗後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由試驗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試驗報告,以備查驗。

4.7不需要作定期試驗的安全用具,工區安全員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試驗的時間,對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兩次檢查,並在安全用具登記本中籤名填上檢查日期。

5、檢查及使用

5.1檢查及使用:

5.1.1電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等規程和產品使用要求。同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查看器具上貼(掛)試驗合格證標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內,嚴禁使用超期或未試的器具;

檢查器具是否清潔、完好;

檢查連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無鏽蝕斷裂現象;

查看有無機械損傷、裂紋、變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現象;

是否符合操作電壓等級。

5.1.3絕緣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擦拭乾淨。

5.1.4使用絕緣安全工器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5.1.5新領用或經修理後的安全工器具未經試驗不準使用;

5.1.6有聲、光等雙功能的安全工器具,當有一種功能失常時,嚴禁使用;

5.1.7自己研製的安全工器具未經測試和主管局長或總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安全帽、安全帶、腳釦、絕緣手套、絕緣杆、絕緣隔板和絕緣罩、電容型驗電器、核相器、絕緣靴、絕緣膠墊、接地線、梯子、過濾式防毒面具(簡稱“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簡稱“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等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檢查與使用方法必須按國家電網安監〔2005〕516號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5.3所有生產人員必須按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識。各部門應將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計劃內。

6、保管與存放

6.1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與存放,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説明書要求。

6.2絕緣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温度-15—35℃,相對濕度5—80%的乾燥通風的工具室(櫃)內。

6.3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分類編號,定置存放。

6.4核相器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的專用支架上或專用包裝盒內。

6.5防毒面具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無酸、鹼、溶劑等物質的庫房內,嚴禁重壓。

6.6空氣呼吸器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長時間曝曬,不能與油、酸、鹼或其它有害物質共同貯存,嚴禁重壓。

6.7各生產性單位應庫存一定數量的安全工器具,並同所屬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試驗,以備及時補充使用中損壞的安全工器具。部門庫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7、報廢

7.1安全工器具必須按廠家説明書和有關規定使用,損壞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報廢處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試驗時,發現不合格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單位應立即報安監部備案,報廢或不合格工器具應交回安監部統一處理。

7.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以報廢。

7.2.1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7.2.2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不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指標。

7.3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報廢的安全工器具。

7.4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統計上報到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8、附則

8.1本規定由公司安監部組織制訂。

8.2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監部。

8.3本規定下發後,以往有關規定同時作廢。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總則

1、目的:為規範公司各類工具的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序,以避免工具的。浪費、超標領用及調任無交接等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我公司員工所使用的辦公傢俱、操作工具、辦公用具、資訊工具的領用、退庫、交接、報廢等事項的管理。

第二章工具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

1、辦公傢俱、辦公用具發放標準,辦公用具最低使用期限由行政部制定與調整;

2、資訊工具由總經辦負責制定與調整發放標準;

3、操作工具的領用標準與最低使用期限由技術部統一制定與調整;

第三章工具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度

1、工具卡(附表1)中設不同登記頁:辦公傢俱、辦公用具、操作工具、資訊工具。領用各類工具時在相應登記頁上登記。

2、工具卡由各部門內勤保管,領用人領用工具時,到內勤處取卡,與領料單一起送行政倉庫或業務倉庫領用。倉庫發料人員應在相應登記頁填寫領用工具的名稱、型號、數量並讓領用人簽字後返還內勤處。

3、工具的保管應該責任到人。部門應專設一卡,登記公用工具,並確定工具保管責任人。各責任人負責此工具的日常保管、正常損壞後換領等工作,並對工具的限期內損壞、遺失等負責。

4、行政及業務倉庫應專設工具帳目,對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的工具領用情況進行統計,以便和部門之間核對。

5、勞保用品的登記納入“工具卡”,其它管理參照“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章工具的領用、更換及退還

1、工具領用條件:

a、操作工具首次領用,必須是在領用標準範圍內;換領必須以舊換新。

b、辦公用具首次領用,必須報計劃申請;換領必須以舊換新。

c、資訊工具首次領用,必須有部門報告並經總經辦批准,資訊據之調整標準。

d、辦公傢俱由行政統一配置,如需增加,必須具報告經部門經理與行政部批准。

2、工具領用程序:

a、工具為首次領用時,領用部門填寫“領料單”,註明用途和保管責任人,交部門負責人籤準後,由工具保管人到部門內勤處取“工具卡”,一併交倉庫人員領料。倉庫人員填寫工具卡並由領用人簽名後交內勤。

b、以舊換新領料時,使用部門應填寫“領料單”,取“工具卡”及原舊工具到倉庫換領。倉庫人員在其工具卡上註銷舊工具並簽名確認,同時登記新工具並由領用人簽字確認,方可發料。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十

1、制止未經檢驗或超檢驗週期或檢驗不合格的設備、計量器具、模具、工位器具投入使用。

2、對新購入的不合格的設備、計量器具、模具、工裝器具拒收。

3、制止違反操作規程的操作,並向車間主任提出處罰建議。

4、調查設備、安全事故,作出處罰決定報生產部經理審批。

5、審核生產部請購單